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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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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第 1 章: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能力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依法举办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学校。 。 本科院校。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共同培养学生、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的方式。实施的协作活动的资源、成果转移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企合作的组织、实施、保障、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德育、依法实施、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调动学校和企业双方的积极性,实现共同发展。 。

第五条 校企合作实行学校与企业共同主导实施、政府推动、行业引导、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校企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微观和产业发展规划,设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扶贫、工会等相关部门,其他团体、行业组织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校企合作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校企合作工作维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企合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引导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各自特点、优势和人才培养需求,主动与有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学校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明确校企合作的负责机构和人员,推行适应校企合作的教学组织方式。

第九条鼓励企业利用人才、资金、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参与国家产教融合企业认证。

企业可以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习岗位,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参与校企合作。

第十条 学校与企业合作,应当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和任务、内容和形式、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很重要。

第十一条 学校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合作:

(一)学校与企业可根据就业市场需要和产业发展方向合作设置专业,制定课程体系、教学标准、教材、教辅产品,开展专业课程建设;并参与1+率思享培谁五X(学历加一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建设工作;

(二)学校与企业可合作研究制定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三)校企可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员工培训中心、研发机构等;

(四)学校可建设行业或区域实训基地,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五)企业可以依托或者与学校合作依法设立产业学院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习基地;

(六)北粉乡小育学校可从企业引进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设立实习培训岗位;

(七)学校可以依法在合作企业设立分校,根据学生专业培养目标与企业共同开展生产性实习和勤工俭学;

(八)学校与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合作开展学徒培养,联合招收学生,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施联合培养;

(九)有条件的学校与企业可以依法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职业资格教学等方式合作培养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

(十)学校可与企业合作开展职工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教育、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等服务活动;

(十一)其他形式的校企合作。

第十二条 企业、行业组织可以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举办学校。

企业与公办学校、政府与民办学校可以依法设立股份制或者混合所有制的学校、学院(部、系)。

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牵头依法设立多个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合法半产业教育联合体。

第十四条 建立符合考试条件者聘用美国、美国优秀教师到企业实习制度。 企业应当接受合作学校教师的在岗培训。

学校教师每年应到企业或培训基地实习不少于1个月。 对全体教师实行五年轮训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可以从教职工总数中抽调一定比例或者利用流动岗位从社会、企业聘请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作为兼职教师。

经所在学校或者企业同意,教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合作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分别到企业或者学校兼职。工作。

第三章 权利与保护

第十六条 学校与企业达成学生参加实习、见习、学徒培训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明确学校和企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

学校和企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实习专业内容无关的生产劳动及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实习生的基本劳动权益。

安排实习生进行在职实习,实习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实习生支付报酬。 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

学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被克扣工资的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学生实习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健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实习生,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确保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企业应当按照张阳盈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为实习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鼓励合作企业或个人为实习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经职工所在学校或者公司同意,在公司或者学校兼职的相关人员的工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同意确定。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的,享受相关待遇。 校企合作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以视为相应的技术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计入绩效工资基数和单位工资总额。

学校、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以依法依规入股企业。 学校与企业按照双方协议,对共同开发的专利和产品的利润拥有使用、处置和管理的自主权。

第四章 支持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确保校企合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学校办学规模和校企合作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动态调整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共经费。分配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资、企业支持、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校企合作。 财政专项涉企资金可优先支持校企合作。

支持校企合作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二)专兼职教师的培训;

(三)对企业接受实习实践发生的物质、能源消耗给予适当补贴;

(四)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发新课程、新教材等教学资源建设项目;

(五)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按规定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学徒培训、合作研发等给予适当奖励和补贴;

(七)资助学校或企业为学生实习期间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八)其他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措施、优惠政策和服务指引,完善管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相关程序的效率。

第二十六条 公办学校可以建立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所得收益可用于补充办学经费。

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及其经营活动,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接收实习生取得的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应当在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举办学校或者接受学校师生实习的企业,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条 参与校企合作的学校和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财政、税收、土地使用等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监督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校企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校企合作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相关评估、项目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向学校、企业提供产教融合相关信息,推广有效模式和做法,指导和帮助在校企合作方面。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学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校企校企合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质量报告和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引导、协助学校、企业建立校企合作渠道,配合学校承担行业培训,参与行业人才需求预测、人才培养标准制定、专业设置和培训等。课程开发、教育教学指导、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企业员工培训、校企合作对接与绩效评价、就业状况信息发布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企业骗取政府校企合作奖励、补贴或者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提供有关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职业教育,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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