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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来看专家解读和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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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冬

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的文章。 成为热搜话题并引发网络热议。 随后,该文章被公众号删除。

这篇文章中的观点有道理吗? 这种观点在实践中能否得到支持? 广东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离婚男方提出该怎么离_男方提出离婚_如果男方提出离婚

资料图/视觉中国

离婚是自由的,配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这篇文章的主要问题是标题有偏见,很容易引起误解。” 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洁珍律师表示,标题中规定“不能仅以‘出轨’为由提出离婚”。 结合文章内容,意思是普通的出轨不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非当事人不能起诉离婚。 如果双方据此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能否判决离婚则是另一个问题。

吴洁珍表示,公众从标题中很容易理解“如果一方出轨,另一方不能起诉离婚,也没有权利离婚”。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尤志龙律师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双方独立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双方有独立处理离婚问题的权利。 提起离婚诉讼和请求离婚是夫妻的基本权利,配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当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除外)。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准离婚或经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且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几个月,不会被接受。”游志龙说道。

不忠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严重,法律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离婚。

游志龙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比如一方犯有强奸、通奸幼女、侮辱妇女等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又如,一方婚后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治愈,夫妻生活无法维持。

这些情况在民法典中很难一一列举。 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保障离婚自由、防止仓促离婚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和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正确判决。 “司法实践中,涉及配偶‘出轨’的情形一般包括婚外情,如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长期与第三者通奸、同居、一夜情导致遗传等。艾滋病传染给配偶等。”

尤志龙说:“至于‘不忠’,即婚外情,有不同程度的,从轻微到严重的行为包括:一夜情、多夜情、通奸、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是较为严重的两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婚外情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与他人生育非婚生子女、长期居住等婚外情。通奸或与第三者同居、一夜情导致配偶传染艾滋病等,还认定存在“严重过错”,不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当然,无过错方也有权向“作弊”方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请求赔偿。更多财产。”

有安全条款,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是关键

“‘出轨’并不一定会导致离婚,关系是否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才是法院是否应判双方离婚的关键。” 吴洁珍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民法典》列出了五种应当裁定离婚的情形,其中一种是包庇情形——“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配偶一方请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尤志龙表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取决于双方自身的情况。 可以是对方“出轨”,可以是性关系不和谐,可以是对方有家庭暴力,也可以是因为性格不合,也可以是婆婆和婆婆的关系。儿媳妇不和谐。 ,ETC。 当然,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是否准予离婚,还取决于夫妻关系是否真正破裂。

吴洁珍表示:“在法律实践中,如果一方首次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且无法证明法律关系已破裂,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离婚”。离婚,给当事人一个修复关系的机会。对于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一般都会严格控制。2021年我们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是第一次因被告长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育有子女,法院认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感情,属于“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和妻子’,并裁定准予离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表示,《民法典》对离婚条件的规定更加科学,增加了一项特殊的离婚条件,即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人民法院裁定后不准离婚,双方已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提出离婚的,无论是否有离婚理由,法院均应判决离婚。

案件

妻子凭借丈夫的婚外情日记打赢离婚官司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重审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互相指控对方作弊。

本案中,原告唐某(女)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王某是大学同学。 2000年12月,他们抵达深圳后确定恋爱关系,随后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王某与第三者邹某发生婚外情。 王某试图挽回感情无果后,两人于2005年4月12日离婚。离婚后,王某与邹某结婚,并于2006年2月离婚。王某、邹某离婚后,多次找到原告,希望原告能尽快离婚。再婚的。 两人随后登记结婚。

原告与被告第二次结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婚姻关系正常。 然而,此后,王某某开始以各种借口迟到或不回家,并与高中同学发生婚外情。 原告称,王某“婚外情屡次,性情好色”,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希望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婚生女儿。

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同意离婚。 但被告指控唐某婚后与多名男子纠缠不清,并背地里与其他男子发生多处不正当关系。 唐先生在结婚前后也多次换工作,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他不得不承担其中的责任。 买房、付房费、生活费、抚养女儿等一切开支,压力很大。

再审中,王某某补充说,他同意与唐某离婚,但离婚理由绝非唐某诉称的“被告多次发生婚外情、好色”。 事实上,这对夫妇的关系是实质性的。 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南山区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这表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此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妻子凭借丈夫婚外情日记打赢离婚官司的案件。 本案中,妻子梁宁(化名)在给丈夫整理衣服时,意外发现了一本日记。 她打开一看,发现里面记载的是她丈夫和一个女人两年的婚外情。 之后,她悄悄藏起了日记,并向法院提出离婚。

庭审中,丈夫辩称梁宁在收集婚外情证据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日记不能视为有效证据。 法院认为,婚外情虽然属于丈夫的隐私,但其行为违反了婚姻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道德。 当夫妻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知情权。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两人关系已经破裂,准予离婚。 (更多消息请关注羊城学校)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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