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全额退赔的非吸案件,可免予刑事处罚

zuimei

案例一:唐士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号:(2020)川1526行初100号

一、案件简介

2013年1月,被告人唐士秋公开邀请不特定人士参加其在珙县罗表镇组织的私人“邀请会”。 此次会议共有20人参加,即每人每月向邀请会缴纳5000元会员费。 每月会员费总额10万元,会员每月轮流吸收10万元资金及部分利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2014年8月会议结束,已累计吸纳资金200万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唐士秋又组织私下“邀请会”,参加人数共20人。 会员每月轮流吸收资金6.9万元及部分利息。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二、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士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6.9万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指控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唐士秋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士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能够及时返还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应当采纳。

案例二:遂宁裕和典当有限公司、陈小川、胡春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号:(2019)川0903行初477号

一、案件简介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陈小川、胡春雨、杨成等人共同出资设立玉和公司。 被告人陈小川负责公司整体工作,被告人胡春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被告人杨成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日常管理。 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陈小川、胡春雨、杨成为了获取借款与贷款的利息差额,在明知玉和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并承诺利率1.5%或年利率10%左右,并承诺到期还本,利用口碑模式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体的公众存款。 截至2019年2月28日,玉和公司共吸引659人资金9552.2万元,其中已返还资金元,未偿还资金元。 案发后,三被告提供担保资产全额偿还未偿还贷款。

裁判总结:

三被告人积极利用自己的财产或者向朋友借用的财产清偿债务。 对于七名贷款人要求现金支付的贷款,被告人胡春雨动用了自己的全部财产,并由其父亲提供现金担保,确保能够偿还全部贷款。 偿还未偿还贷款并取得募资参与者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昌检察院[2019]2号)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的规定(川高发[2015]414号)的规定,可以认定非法吸收资金罪公众存款金额较小,无需罚款。

案例三:吴少华、杨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号:(2017)川1302行初342号

一、案件简介

金汇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吴少华。 被告人杨蓉经被告人吴少华安排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3月至2014年底,金汇公司以高利率为诱饵,向四川某开发公司借用投资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通过散发宣传材料、制作宣传材料、资金用于土地开发项目,被告人杨荣从中收取佣金10万余元。 经审计鉴定,涉案贷款人665家,金额高达4609.4万元。 犯罪嫌疑人已退还部分款项。

二、裁判要点

吴少华、杨蓉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事发后及时返还吸收的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能够及时返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情节重大的被告人吴少华、杨蓉按照“轻微犯罪不以犯罪论处”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4:宁夏鲁A、鲁B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号:(2017)宁01兴中65号

一、案件简介

被告宁乡某公司是陆甲、陆乙合资成立的公司,于2010年7月注册成立,陆甲、陆乙均为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1年至2012年,卢A、卢B通过派人散发传单、在路边竖立广告牌等方式,以高利率、双重回购为诱饵,公开向社会31名不知名人士吸纳650元。 10万余元用于支付公司的项目费用和日常开支,部分资金后来及时结清。

二、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万元,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诉人卢某甲系某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卢某义系某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活动”。并能及时清偿吸收资金。”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上诉人陆乙、陆甲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能及时清理。” 提取机构吸收资金的,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关于作者:

刑事可以拿钱处理_刑事案件用钱能解决吗_刑事案件给钱可以没事吗

相关阅读

  • 刑事科学技术概论
  • 刑事侦查学课件第六章刑事现场摄影要点.ppt
  • 打人构成轻伤害怎么判
  •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行使更为适宜
  • 浅谈刑案阅卷
  • 【快讯】致2700余人被临时管控,一女子被刑事立案!多地通知:机场高铁站出行不查核酸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刑)刑事案件没收财产拍卖iPhoneXsMax手机一部(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 又有医药销售人员行贿获刑
  • 公安部刑侦局二级巡视员郁林涛带队到我局调研检查缅北回流人员管控工作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