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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看守民警许可和嫌疑人传递材料,律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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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志豪律师

2018年5月,在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时,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本案另一名周律师及其所在的北京XX律师事务所给予“暂停考核”。 原因之一是律师被投诉立案,评估被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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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不清楚暂停考核会产生什么后果,是否会影响工作,暂停会持续多久。 虽然已有司法部文件和法院判决确认不影响实践,但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非常严重。 很麻烦。 发生的事情是这样的:

2017年初,王律师接受委托人陈某(某大学教授)妻子的委托,担任陈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辩护人。

2017年6月底或7月初,王律师会见陈某时,陈某可能提出要手写辩护材料。

2017年8月28日,律师会见陈某时,陈某将自己手写的辩护材料交给了律师。 第二天,陈家人将其交给某大学校长。

2018年初,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王律师提起公诉,称律师在看守所会见陈某时,涉嫌传递证件违反相关规定。

王律师提出如下抗辩: 会议期间,当事人陈某急于向校方汇报具体情况及所做工作。 他很担心学校真认为他是一个危害公众、中饱私囊的腐败犯罪分子,于是律师立即询问看守所值班狱长是否可以让陈自己写一份辩护材料并转发。通过他的律师到某所大学。 警察了解后回答:“是的,如果是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这是你的权利。”

因此,2017年8月28日我们再次见面时,律师在事先征得看守所民警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了陈教授的材料。

截至目前,该事件已处于暂停评估过程中。 需要注意的是,陈教授已于2018年2月14日完成取保候审,目前法庭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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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发布的有关规定。 未经许可,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运送毒品、财物、食品等物品,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通讯工具,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材料。

这里提到,律师在会见期间可以接受委托人书面材料,也可以向他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禁止向其传递物品、文件; 也就是说,律师在会见委托人时不得有任何过路行为。

在上海闵行区司法局此前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律师将被拘留者女友在开会时通过微信发送的文件打印出来并传递给委托人。 据此,该律师被司法机关给予暂停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虽然各地做法有所不同,且对于经看守所监管人员同意是否可以送信尚无明确规定,但结合不少省市的地方规定、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工作,对于家属来说,对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请求律师帮助其递送信件等物品的请求,一般都持否定意见。 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约谈中,辩护律师应努力做到最规范的约谈,避免使辩护工作陷入被动。 我们应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实质性防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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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终于

希望北京市律师协会能给王律师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

志豪律师只办理刑事案件。

志浩律师曾代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刘汉、刘伟等重大涉黑案、文强系列案、云南李长奎死刑复核案、厦门大学教授裸照案、四川交警开室扔枪案、旗帜不作为案等各类刑事案件5000余起。

刑事法律界创始人张志勇律师拥有个人微信账号“”,与张志勇律师交流、咨询、投稿。

本文由志浩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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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我是警察,

这时候他做了22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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