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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人大许可拘留人大代表,拘留决定违法被撤销

zuimei

带领:

近日,有客户询问。 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因行政违法,未经全国人大批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 因此,他询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严重程序违法,是否可以撤销处罚决定。 。

经研究,目前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案件,公安部规定明确规定,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方可办理。可以被拘留。 因此,对于不履行程序而直接拘留的人,多数情况下处罚决定是直接撤销的。 少数情况下,程序被认为严重违法,但处罚决定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处罚决定被确认为违法。

裁判总结:

诸暨市公安局早在2016年6月就已核实上述违法事实,但直到2018年6月15日才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间并未履行续案程序依法处理期间,并没有告知陈某案件处理情况。 这种情况导致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客观上造成了对《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避。 《公安机关》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代表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获得。 一审法院以违反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公(政)刑决字【2018】2018】第13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撤销绍兴市公安局绍公刑辅。爵字(2018)32号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以下为判决书原文:

诸暨市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管理局: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6银行尾号643

陈某向吉市公安局提起治安管理处罚及绍兴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已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602兴初150号行政判决书。 诸暨市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查阅案卷并询问当事人,目前该案已结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诸暨市公安局在侦查朱贤君等人开设赌场一案时,发现原告陈某等人在朱贤君开设的微信赌场内参与赌博。 ,因此将于2016年5月10日当天立案。 同年5月23日至7月8日,诸暨市公安局传唤朱显军、楼松等人,并出示笔录。 2016年5月25日,诸暨市公安局对陈某进行讯问并出示笔录。 2016年6月28日,诸暨市公安局发出传票,将陈某传唤至该局特巡大队接受讯问。 当日和次日两次讯问陈,并制作笔录。 陈某在笔录中承认自己参与赌博,并提出劝说楼震、丁火旺等人投案自首。 2018年6月15日,诸暨市公安局作出诸公(治)刑罚字[2018]13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 同时查明,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4日作出(2016)浙0681刑初1524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朱显军、楼松、丁火旺、楼震、楼地光、其他人则以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查明,陈某于2011年12月28日当选为诸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五年。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处理治安案件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受理;情节严重、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本案中,从被告诸暨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立案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诸暨市公安局应当作出以下决定:本案最迟于2016年7月9日作出决定。但诸暨市公安局于2018年6月15日才对原告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超过规定时限。 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案件长期悬而未决。 案件发回重审后,诸暨市公安局向一审法院补充了朱贤军手机电子证据和陈某的举报信两份证据,意在证明,由于电子数据涉及赌博人员较多,现场核查需要较长时间。 ,并在核查期间收到有关陈某的举报函,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不过,根据诸暨市公安局在法庭上的说法,目前涉赌案的100余人中仅查明12人,其中5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7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已受到治安处罚,其余人员身份尚未查明。 2016年案件发生时,陈某的身份已为人所知。在诸暨市公安局对陈某的三份约谈笔录中,陈某对赌博事实供认不讳,并有相应的手机微信交易记录佐证。 也就是说,陈某的违法事实是在2016年6月被发现的,而不是在两年多的现场核查过程中,也不是在有人举报后才发现的。

因此,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的合理性。 诸暨市公安局超期处罚的另一个原因是,陈某声称自己曾劝说他人投案自首,因此被劝说的人是否会被视为自首还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判决待定。 但查明,涉案的(2016)浙0681行初1524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已于2017年1月生效。判决中质疑楼震、丁火旺是否等人被陈劝降后投降。 已鉴定。 因此,诸暨市公安局提出的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的理由并不成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作出,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2016年案件发生时,陈某仍担任县级人大代表。 诸暨市公安局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应当报诸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但诸暨市公安局未能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客观上规避了上述规定。 因此,被诉诸暨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至于是否具体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一)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行为,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诉讼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没有实际影响;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无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并判决履行无意义的。

“本案中,诸暨市公安局的上述行为不属于轻微程序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本案涉及的行政处罚诸暨市公安局作出的​​案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绍兴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也应当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 1、撤销被告诸暨市公安局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决定。诸公(知)行峰决字[2018]13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9月17日; 2、撤销绍兴市公安局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绍兴公安局(2018)第32号行政复议决定1号,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诸暨市公安局局、绍兴市公安局各承担25元。

诸暨市公安局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对陈某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2016年4月中旬左右,朱显军、娄松等人创建了一个名为“奇瓦精英解封群”的微信群。 每人投入1000元作为赌博本金,并先后组织金柱、朱平恒、陈某等人参与。 赌徒通过押注红包的最后一个数字进行赌博,赌注从10元到500元不等,倍数从1到57倍不等。 陈某是“奇瓦精英无组团”的赌博参与者。 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22日,其使用名为“环球通”的微信账号在“奇瓦精英无群群”进行赌博。 “其从事赌博,下注数百次,输赢三四千元,后于2016年6月28日被抓获。陈某行为严重。上述事实有陈某的供述及辩解、丁火旺供述支持。”等、微信转账记录、抓捕过程、人口统计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2018年6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上诉人处以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上诉人未规避全国人大代表申报制度,陈某到案后,有报道称其有违法行为。楼震、丁火旺等犯罪分子涉嫌犯罪行为,楼震、丁火旺涉嫌刑事犯罪,最终是否被判有罪并自首,还需法院判决。 法院刑事判决于2017年1月作出并生效,陈某的代表人任期已于2016年12月届满。也就是说,当上诉人因赌博行为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时,陈某已不再具备代理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因此,不存在规避人大代表申报制度的问题。 三、上诉人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确实存在逾期办案的客观事实。 但该问题应属轻微程序违法,不会对陈某的权利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准确,造成错误判决。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朝[2018]13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绍兴市公安局同意诸暨市公安局上述上诉意见,并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一审判决,陈某对其赌博行为供认不讳,其他相关证据也证实了陈某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 因此,诸暨市公安局以参与赌博罪对陈某予以拘留并处以罚款。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2、诸暨市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客观上存在逾期办案的问题,上诉人在复议决定中也指出了这一问题。 但陈某的违法行为因案件逾期无法不予追究。 如果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机关却因逾期不予追诉,势必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针对诸暨市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的申诉,陈某联合答复: 1、被申请人赌博行为并不严重。 根据案发时(2016年4月20日至5月22日)有效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意见》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赌博资金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单笔投注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陈某虽参与赌博,但上述情节并不严重。 到达案情后,他积极配合诸暨市公安局劝说几名在逃同案被告投案自首。 因此,诸暨市公安局认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未予处罚。 如今,两年多过去了,诸暨市公安局以“情节严重”为由,对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并未对其他100余名赌博参与者进行处罚,也没有实施任何进一步的侦查措施,涉嫌犯罪。选择性处理案件。 ,显然不公平。 2、诸暨市公安局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特别是规避人大代表报告和许可制度,对陈某作为人大代表的权利产生了现实影响。 首先,诸暨市公安局关于因核实时间过长而逾期办理该案的说法不能成立。 现有证据显示,案发两年多来,诸暨市公安局并未对100余名赌博参与者实际进行现场核查,也未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而早在2016年,就有5名组织赌博的人被起诉,表明他们在2016年就已经审结了赌博案。其次,诸暨市公安局在没有对陈某进行任何审查、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迅速对陈某赌博作出行政处罚。理由是有人写信举报此事,实质上剥夺了陈某的陈述和辩护权利。 第三,2016年案件发生时,陈某担任县级人大代表。 诸暨市公安局如要行政拘留,应报请本级人大批准。 诸暨市公安局当时并未对陈某作出处罚。 两年多后才作出处罚,实质上规避了人大代表申报制度。 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且无法挽回。 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3、绍兴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对诸暨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该复议决定违法,应当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根据现有证据以及一审、二审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指控:“2016年4月20日至5月22日左右,陈某利用名为“环球通”的微信账号,参加了某某组织组织的群聚活动。娄松等人,在一个名为“奇瓦精英无卡群”的微信群里,人们通过押注红包最后一个数字进行赌博,押注从20元到200元不等,陈某已下注、赌博数百次。 ,输赢三四千元之间。” 对事实没有异议。 诸暨市公安局认定,陈某犯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赌博行为。 事实很清楚。 但诸暨市公安局早在2016年6月就已核实上述违法事实,但直到2018年6月15日才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间并未履行延期手续。案件依法处理期限内,并没有告知陈某此案情况。 该处理情况导致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客观上造成了规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25号令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给予行政拘留的,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诸暨市公安局提出的侦查时间过长、侦查过程中收到有关陈某的举报而导致案件长期悬而未决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对被告的公(行政)诉讼。 绍兴市公安局作出的​​刑决字【2018】第13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绍兴公行复决字(2018)第32号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诸暨市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诸暨市公安局、绍兴市公安局平均承担。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首席法官付芝兰

蒋英法官

范卓亚法官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书记员孟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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