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最怕的就是交房延迟。 购房者辛辛苦苦攒钱买房,终于等到了交房日期。 但他们不希望交接时间一推再推,也无法住进新房。 甚至持续了半年多的时间。 按说延迟交付是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但开发商总能找到各种理由来解释。 很多业主心理很困惑,想知道,延迟交房有关系吗?
法律如何解决延迟交房问题?
对于开发商来说,延迟交付有两个直接的法律后果:一是违约金;二是违约金。 其次,如果交货延迟超过一定期限,买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一、关于违约金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等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根据合同当事人平等和市场经济原则确定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即用违约金来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由对方。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低于或者过高高于损失的违约金调整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明确了违约金赔偿的性质。
2、延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也明确了清算赔偿的性质。商品房销售损害赔偿: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请求减少的,在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违约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违约金的数额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
3、因延迟交货而造成买家的损失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给购房者造成的具体损失的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数额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额可以参照下列标准确定:房屋逾期交付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点同类房屋的租赁标准。逾期交付期间,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认定。”因此,一般来说,租金损失是由我国《合同法》确定的。 “失去本法规定的购房者可获得的福利。
4.可预见性规则在延迟交付房屋违约金中的适用
在因延迟交付房屋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些购房者还主张其他损失,例如因依赖卖方交付房屋而导致孩子从外地到上海准备上学的路费损失。按时交房,以及因延迟交房而不得不退回的路费损失。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此类损失,买方将在诉讼中面临两大法律困境。 首先,买方应证明此类损失与延迟交货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买方还需要证明其损失是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 就通常的延迟交付情况而言,买方购买房屋通常是为了自用或出租,因此租金损失是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 至于上述路费损失,由于买方自身情况千差万别,卖方不能也没有义务全部了解。 从“合理”的角度来看,除非买方立即签订合同,否则差旅费的损失是不可预见的。 卖家已被明确告知,他买房是为了送孩子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