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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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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是公民个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审理。 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一)仅凭申诉办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三类案件立案时,自诉人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指控。 证据不足而无法补充的,在审查立案阶段会被劝说撤回自诉或者因起诉证据不足而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也可能因控方证据不足、被对方证据反驳而败诉。

笔者是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 从今年办理结案的12件刑事自诉案件分析来看,自诉案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据缺乏或证据有效性差、证据矛盾多且无法消除等问题而受到严重影响。 。 案件的立案、审理和判决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比如,有的当事人因自身无法提供证据而不了解问题,反而指责法院未能保护自己; 一些当事人上访、上访,或者屡次投诉,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一)有的当事人仅提供基本证据。 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但没有相关证据或者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证据,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提交。

(二)有些案件虽然有自诉人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导致受害方难以胜诉。

(三)有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多次申请补充证据、多次开庭审理。 这导致证据越来越矛盾,案件越来越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积压严重。

(四)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因拖延取证、拖延诉讼,寻求机会逃跑。 在某些情况下,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 有的案件中,被告人被起诉后畏罪潜逃,案件无法审理,被迫中止。

(五)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文化程度低,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什么是证据、如何举证。 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结的自诉案件为例,涉案当事人中72%是农民,72%的人具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 如果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联系警方。 100%来自派出所、检察院、法院,40%的人知道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3%的人知道诉讼需要提交证据。 在这13%的当事人中,几乎有10%的人知道什么是证据以及如何提供证据。 0、可见,当事人自行提供相对充分的证据确实存在困难。 当然,自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但在农村经济尚不繁荣的时候,有些事只是几尺土、几颗菜、鸡啄的几粒谷子之类的小事。 这样一来,当事人怎么可能花几百甚至几千块钱聘请人来代表他们、为他们辩护呢? 事实上,有些当事人确实比较穷,根本请不起律师。 他们只是请人写一份诉状,希望法庭能够得到解决。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六)一些当事人、证人、代理人、辩护人素质较差,导致证据不客观、真实,甚至提供伪证。 每个人都想打赢官司,但靠什么打赢取决于由于素质的差异而导致理解和做法的差异。 有的政党靠拉关系,请人吃喝,拉一群人为自己作证; 有的当事人不善于搞关系,或者人气不好,找不到人作证; 有些证人不关心客观事实,不能诚实,或者为了小恩小惠而歪曲事实。 、提供虚假证言; 有的证人明明知道却装作不知道,不愿意作证; 一些证人因文化程度低,不了解作证的法律责任,没有审查出示的证据材料,没有要求证人记录证言。 他们擅自写下“记录正确”四个字,并要求目击者按手印发呆; 个别特工和辩护人接受他人的金钱来帮助他人,根据需要收集证据,并随意添加、删除和更改证词。 特别是,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极低。 绝大多数证人根本不会出庭作证,法院也没有措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七)当事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提供证据的。 在一些自诉案件中,由于证据本身或者当事人或代理人无能力而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 例如,有关机构掌握的证据材料,限制个人查阅和提取相关信息。 目前最常见的是医院病历、手术记录、派出所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以及需要通过组织、档案部门查找的材料。 如果严格要求当事人提供这些证据,必然会造成“证据不足”。 不足”的结局。

为解决自诉案件证据收集问题,有效解决自诉案件立案、审理和终审判决的关系,笔者认为应重视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宣传教育。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多年,但确实有一些人,特别是农村或者边远山区的群众,不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也不知道如何提起刑事诉讼。诉讼程序以及如何使用事实和证据。 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除了这些地方民众文化素养较低之外,法制宣传的力度和深度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过去,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对基层调解组织和基层干部进行培训和指导时,重点主要放在民事纠纷的预防和调解上,而旨在扫除法律盲的法制教育则主要集中在公诉方面。的刑事案件。 公安违法案件,如扫黄打非、铲除农村黑恶势力、打击抢劫、强奸、盗窃、赌博等,今后要加大对预防、调解和诉讼要求的宣传教育自诉案件。 一方面,可以借助基层调解组织,通过诉前和解的方式解决一些自诉案件; 另一方面,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可以加强公众对自诉案件性质和诉讼要求的认识,接受举证责任教育,增强举证意识。

2、立案审查时,“起诉证据不足”应当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湖对于有举证能力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自行举证的情况以及案件的证据范围、诉讼时效等规定,以便其在一定期限内主动、主动获取相应证据。经过一定时间并成功进入诉讼。

2.对于当事人有举证能力但不清楚如何举证的,应当引导其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方法获取证据。 有些自诉案件在起诉时,自诉人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但缺乏相应的证据。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让自诉人主张证据不足、不符合受理条件。 然后双方回家; 另一种做法是审查起诉状,并告知当事人起诉状或口头陈述的案件事实和主张,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内完成取证。 他所起诉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可以让当事人在起诉阶段努力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者在案后通过补充证据来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已提交。 第二种做法更符合目前大多数自诉检察官文化程度低、缺乏法律知识的客观情况。 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因证据问题无法立案而引起的投诉、上访。

3、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证据的,不能一概而论。 有的自诉人提起诉讼时只有一份诉状,几乎没有其他证据材料。 他们不符合立案条件。 但通过询问,他们可以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线索和准确的证人姓名、地址。 这只是由于他们的能力有限。 如果无法取证,可以通知他们通过基层法律机构或者基层调解组织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目前,城乡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架构较为健全。 城市社区、厂矿企业、农村乡镇、村庄、社区都有专职或兼职的人民调解员。 当地方性纠纷或者轻微刑事案件发生时,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机构能够及时了解情况,获取第一手材料,是比较原始的证据。 如果通过这些方式无法收集到证据,可以说服自诉人撤案; 如果他坚持不撤案,法院就会因证据不足而驳回案件。 需要调查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4、建立自诉案件限期出示、证据调取制度。 对于证据相对充分的自诉,一般应当适用简单程序,并在法庭上出示、质证。 但对于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双方证据均等、争议较大的案件,需要参照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向当事人提出证据要求,限制举证时间,组织证据开示。 需要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额外证人出庭作证的,必须在证据发现后一定时间内向法庭提交。 是否允许补充证据以及补充证据的时间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纳溪区法院在两起相对复杂的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自诉案件中尝试了上述做法,效果良好。 其中一案中,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但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反诉证据。 自知有错,他向自诉人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余元。 自诉人主动撤诉; 有一起案件,期限有限,在双方提交证据并组织证据的发现、固定后,避免了双方早已宣泄准备的证据拉锯战。 一审成功,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

3.法院在审理自诉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据职权调查核实证据。

(一)法院依据职权调查核实证据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均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依据职权调查核实证据。 它还明确了行使这一权力的限制和条件,即法官或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核实后,可以依据职权调查取证。

(2)应当限制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的范围。

1、需要由特定机构重新检验、核实并出具新结论的,如经复验、检验、鉴定后得出新结论的;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齐全。 病历、手术记录、产品质量、工商登记等需要进一步检索的档案材料,以及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材料;

(三)同一证人、同一出证机构对同一事实提出两份内容和结论相反的证据而不愿出庭作证的;

4、证人可以在胁迫或者利诱下作证;

5、双方证据存在对峙,双方证据均不能作出正面或负面评价;

6、证据本身存在矛盾,不能排除的;

7、发现作伪证或者故意隐瞒证据的;

8、因其他原因或者案件需要,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的。

(三)法院收集、调取、核实证据与当事人依据职权出示证据的关系。

1.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取证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当事人在诉讼和辩护中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法院审理的目的是消除证据中的矛盾,消除不实情况,进一步查明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院调查取证并不意味着代表当事人提供证据。 法院依据职权调查核实证据的目的是核实证据,而不是补充证据,更不是帮助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 如果法院的调查取证变成帮助当事人取证,势必会重蹈覆辙,增加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负担和难度。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本身没有调查权,也不能采用相应的调查手段; 同时,如果法院履行举证义务,势必导致控辩双方多次申请法庭调查,使法官陷入难以自拔的尴尬境地。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正是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只有当事人无法调取的部分证据,才必须由法院要求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调取。

3. 法院应当在审判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而不是在庭审前进行。 自诉案件能否受理、开庭审理,取决于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自诉人、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有疑问,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休庭,依法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法院在立案前进行调查取证,可能会让当事人产生法官偏袒一方的错觉,或者法官本身可能存在先入为主的倾向。

4、法院调查取证有利于查明事实,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在一些自诉案件中,确实存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供虚假证据,甚至伪造证据,或者提供伪造证据,教唆、诱导、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止证人作证的情况。如果法院不进行核实,就难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也无法有效制裁伪证行为。 纳溪区法院在审理自诉人郑强诉彭龙健提起的故意伤害案时,被告提供了三名证人的证言,其中一些证人的证言与自诉人提供的其中两名证人的证词完全相反,有些则完全不同。 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核实。 休庭后,侦查人员前往案发现场寻找三名证人。 经核实,被告人提供的三份证言均为伪证。 恢复审理后,合议庭出示了核实材料,当庭认定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 当庭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判决。 随即,提供伪证的被告父亲受到了处罚。 当地民众反应非常好。

综上所述,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当事人不能依靠法院为自己收集证据,法院也不能为当事人做任何事。 法院对于确实需要核实核实的案件事实,不应推卸,从而保证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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