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法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是: (一)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 (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自主权的; (四)因许可制度违法引发的行政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相对人权益而引发的行政案件; (六)未依法颁发许可证的养老金行政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需要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行政案件; (八)其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例】行政诉讼范围主要是确定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
A. 行政机构
B、权威
C. 军事机构
D、法院
【分析】D.
2.管辖范围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一)级别管辖。
分级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 这里,基层人民法院并不管辖所有行政案件,而是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管辖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①发明专利确认案件、海关办理案件; ②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管辖全国的重大、复杂行政案件。
(二)属地管辖。
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 特别区域管辖又分为管辖和共同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权。
行政案件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管辖权。
因房地产引起的诉讼,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诉讼、拆除违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诉讼、房地产污染诉讼等,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位于。
③共同管辖。
已经接受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审查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原受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变更。
管辖变更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需要变更管辖的情况,包括转移管辖、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等。
①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② 指定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管辖,或者因管辖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③管辖权移交。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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