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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本头条】丽江滴滴司机状告运政“民告官第一案”二审开庭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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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丽江民诉官员第一案”的滴滴司机诉云正二审于昨天下午14时30分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法庭审理中,原告滴滴司机洪学忠与被告丽江市古城区交通管理所当庭对峙。 与此同时,现场吸引了100多名市民。

与一审一样,原告洪学忠在庭审前在网上发起倡议,希望广大公众积极参与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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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一个半小时的庭审,双方都坚持各自对事件的说法。 最后,法院宣布了宣判日期。

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牵动着无数丽江滴滴司机和市民的心,很多人都迫不及待地想知道最终的结果。 事实上,除了最终结果之外,更多人关注的是丽江滴滴网约车平台何时能在“阳光”下开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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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滴滴司机被交管局罚款1万元 表达“不满”

2017年12月6日,司机洪学忠乘坐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在长水路四方庙会路口接载4名乘客,并将其送往丽江三义机场。

到达机场后,洪学忠被古城区交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现。 其车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 故城交通部门认定其车辆违法运营,将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元罚款。 20天后,洪学忠收到古城区交通管理办公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洪学忠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

滴滴司机洪学忠对处罚表示不满。 他认为,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网约车管理办法后,这样的处罚不够合理,遂向法院起诉古城区交通管理办公室。 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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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焦点

原告:新法比旧法更好

在今年6月8日的一审审理中,洪学忠及其代理律师颜兴伟认为,2016年国家七部委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云南省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和2017年《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交通运输部门仍处罚对涉事司机按照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这样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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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律师表示:“当新法和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应比旧法更有效。”

读者就此观点采访了多位丽江当地律师。 有些人同意,而另一些人则不同意。

“新法与旧法同等或者高于旧法的,新法优于旧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国家行政法规,而2016年国家七部委乃至云南省出台的《暂行办法》和《意见》均为部门规章,不能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之上。 ,以《道路法规》为准。”

如果平台合法,是否就意味着车辆合法?

每次看到滴滴的消息,网友们总是留言:滴滴的平台是合法的,为什么云正天天抓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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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问题所在。 如果滴滴平台合法,是否意味着平台上挂靠的车辆就必须合法才能从事道路运输业务?

事实上,一审《判决书》也回答了这个被很多网友热议的问题。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在网约车平台上成功注册的车辆并不一定是合法的网约车,仍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必须按照规定的规定才能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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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平台虽然合法,但隶属于该平台的网约车也应具备运营资质,即成为运营车辆并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资格证》。

否则,从事道路运输属于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管辖。

案例审查

那么丽江滴滴车什么条件下才能合法运行呢?

早在今年1月18日,丽江市交通运输局就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丽江办事处)下发了《整改通知书》。 明确表示,按照《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网约车车辆、网约车司机取得《丽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证明。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按相关申请程序办理。

(长按上下滑动查看具体申请流程及要求▼)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满足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运营,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出租汽车改革推进出租汽车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公厅实施意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江方式实际,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以下简称网络出租车)业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约车经营服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航出租车预订的经营活动。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约车平台企业)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约车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按照市场调节价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市级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工作。网约车。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律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网约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企业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在本市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独立的法人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平台;

(三)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网约车运营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 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大陆,并具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采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制度,有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学习教育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区域内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上预约出租车申请表;

(二)投资人及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如果是分支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地和管理人员信息;

(五)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证明、数据库访问情况说明、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说明;

(六)采用电子支付方式的,须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七)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证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网上能力鉴定结果,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等部门对网约车申请的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操作。 做出是否授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核发有效期内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三年。

第八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司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登记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准入信息以及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必须遵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其中,外商投资网约车业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还必须遵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自正式联网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相关情况,并通知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提供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车主应当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的车辆;

(二)7座及以下客车。 7座车价格在15万元(含税)以上,5座车价格在10万元(含税)以上;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经营;

(4)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内置监控(具有同步音频)、紧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有清晰、规范的服务标志,但必须与巡航车辆的顶灯、乘客灯等标志不同;

(六)鼓励使用符合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和新能源汽车。

第十二条 车辆初始登记不满3年或者行驶里程不满3万公里,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并符合检验标准的,可以申请登记为网约车车辆。

第十三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超过60万公里或者运营年限达到8年的,应当报废。 网约车运营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且使用年限不满5年的,如确实需要退出网约车业务,可以重新登记为非运营车辆。

第十四条 网约车保险标准按照巡航出租汽车标准执行。 每个座位承运人责任保险不少于100万元,第三方商业保险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主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结合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市场需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 ,并颁发《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册期限为3年。

第四章 网约车司机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执照,并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二)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酒驾犯罪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期无记分12分记录;

(五)没有逾期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向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并通过考试的驾驶员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评估。 证书”。

第十八条 按规定参加员工培训教育。

第五章 网约车运营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的主体责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确保运营安全,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向业务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第三方银行托管账户缴纳相应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管理的保障,为行业监管部门处罚公司违法经营行为提供保障。 。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运营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运营车辆有相关保险,并保证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与规定相符。车辆实际在线下提供服务。 并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相关车辆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平台企业应当维护和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并向道路报告驾驶员相关信息。服务所在地的运输管理机构。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准确、真实记录司机和网约车用户在其服务中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互联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平台并支持它们。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收集、记录司机服务信息。 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车辆牌照、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公布并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量定价办法,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开具相应的出租车发票。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不得排除、限制竞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犯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等不公平定价行为。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企业应当在允许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超出允许营业区域的,起止点应当在允许营业区域内。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乘客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护乘客权益。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设立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项安全基金,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运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旅客、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和运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旅客拼车、拼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车辆和从业人员不得接入未取得运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企业应当遵守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并告知通过服务平台收集、使用司机、网约车和乘客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网约车服务所需的范围,且不得利用前述个人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企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驾驶员、乘客的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 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不得发布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为企业、个人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以及其他团体和组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指导。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企业实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约车平台企业、运营车辆、驾驶员的资质审核和发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基本情况。该地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信息、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旅客投诉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网络信息业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税务、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和互联网信息业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相关监督检查。对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企业和司机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网约车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将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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