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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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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结婚和离婚的频率日益增加,这让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离婚问题。 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比比皆是。 关于离婚财产纠纷你了解多少? 下面,绿图花路小编为您带来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简述:如果想要分割房屋,必须先提起诉讼,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向公证人或司法机关申请撤销赠与的公证,才可以提起诉讼。财产分割诉讼。

【案例介绍】

魏某某诉称:2002年3月28日,魏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并产下一女。 同居时,陈某某性格急躁、多疑,经常无缘无故打骂魏某某。 2007年5月28日,在陈某某的威胁下,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魏某某被迫签署了陈某某已经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时,魏某某没有获得任何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财产A、财产B,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A财产为陈××向陈晓×非法捐赠的财产; 财产B也是陈××以陈晓×名义取得的。 陈晓×当时还在上学,买不起房子。 陈某某诈骗、胁迫魏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协议书应予撤销。 魏××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解除离婚协议书;

2、依法平分夫妻财产,即财产A和财产B。

[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离婚协议书均由双方签字并留存于婚姻登记机关。 按照一般习惯,应当推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魏××以“受到欺骗、胁迫”为由声称解除离婚协议。 他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欺骗和胁迫”。 但证据不足,未得到支持。 魏××主张将A财产和B财产均分,这两处房产均登记在陈晓×名下。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陈晓×为本案涉案财产的产权人。 在争议房产被确认为A某与陈××共同财产前,魏××直接主张分割争议房产,其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庭裁定驳回魏××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分析】

1.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离婚过程中隐匿、转移财产,或者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婚姻财产的另一分割。 本案中,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分割夫妻财产。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先是根据离婚协议取得巨额财产,后又试图否定协议的效力,以更多地分割财产。 这实际上是一种食言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禁止反言原则,也违反了民事行为中最重要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期间,配偶另一方有责任分割配偶的共同财产。 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

2、房地产所有权实行登记。 本案两起争议房产的登记所有人均是第三人,而非原告或被告。 对于A财产,被告将其个人财产经公证合法赠予第三人。 从程序上来说,如果原告想要分割房屋,必须先提起诉讼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向公证人或司法机关申请撤销赠与的公证,然后再提起诉讼。财产分割。 原告直接提出分割第三人财产的主张在程序上是错误的。 对于B财产,如果原告认为自己或被告出资,也是债务关系,应在返还债务诉讼中解决,不能直接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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