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该标准将于2023年10月1日实施。
第十条关于驾驶培训: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有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上路进行训练的;
(二)教练员酒后、醉酒后从事驾驶训练、教学,或者未对基础驾驶训练、现场驾驶训练进行上车、现场指导,或者道路驾驶时未进行车内指导的按要求进行培训。
注意原文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科学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品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交及有轨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客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风险: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按规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组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不在有效期内)的车辆、设备、设施等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在商业活动中;
(三)营运司机及其所属车辆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在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改正,或者不及时纠正的;运输行为结束后1个月内给予严肃处理的,或者其所属作业司机一次性被评为10分以上廉洁评价分,未严肃处理而继续分配工作的;
(四)营业地点或作业路线经过的地方已发布台风橙色预警及以上,且有大雨、暴风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红色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风险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 不遵守政府部门停工指令或公司应急预案要求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道路客运企业有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里程超过800公里的客运线路未按要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者客运车辆未按规定在凌晨2点至5点停止休息或者衔接运输的;
(二)所属客运车辆违法载运或者载运危险物品的。
第五条 一般道路货运企业有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载运危险品或者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情况,且自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运输结束;
(二)运输过程中违规装载,货车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有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包装容器破损、泄漏的;
(二)常压液体罐车运输介质超出适用介质范围,或者运输介质超过核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载重量;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要求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危险品危害消除前,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的特种车辆、罐式特种车辆(含罐式半挂车)由不具备危险品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修理。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本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大客流疏散或者因列车重大故障疏散旅客的;
(二)桥梁、隧道、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损坏未按要求及时整治的;
(三)保护区管理制度未建立或者实施制度不到位,发生危险事故的。
第八条 城市公交、有轨电车客运企业有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照要求在城市公交车、有轨电车行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和隔离设施的;
(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有轨电车动力电池超过保修期继续使用,未按要求及时更换的。
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有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网约车运营商(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车辆、司机与线下实际提供的车辆、司机不一致的;
(二)网约车运营商(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在App显着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或者虽设置“一键报警”但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有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上路进行训练的;
(二)所属教练员酒后、醉酒后从事驾驶训练、教学,或者未按照要求对基础驾驶训练、野外驾驶训练进行随车或者现场指导,对道路驾驶训练进行随车指导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有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运营业务条件,违规承接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企业有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要求实行一类、二类客运线路实名管理制度的;
(2)超载车辆允许出站。
第十三条 按照本标准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管理部门报告。 ,并依法依规采取行动。 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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