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征拆系列之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要点和思路

zuimei

在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我们先说明两点: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征收决定的一部分。 在审查征收决定时,通常应当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 本文仅讨论征收。 决定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另行讨论。 2、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顾名思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公民拥有的只是使用权。 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也被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恢复。 人们常说“地跟着房子走”,土地使用权是随着房子一起被征收的。

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

1. 制作主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第八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其他主体无权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权作出住房决定。 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 也就是说,未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行政权力,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其行政行为的后果由该区域的设立决定。 机构人民政府承担责任。

2. 法律依据

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需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哪些法律规定基于征收决定的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通常比较简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1 年。法规。 《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六条对征收决定的作出作出了具体规定。 包括:符合征收六项条件,包括征收相关建设要求、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公告、征收调查、征收范围的确定、对征收决定不满的补救措施等。 因此,判断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 收集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如果不遵循以下步骤,该程序是非法的。

1.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并进行条件审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本项目建设单位确实需要征收房屋。 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也就是说,如果项目建设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必须征收的,则该土地上的房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征收,并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符合“四规划一方案”的审查意见,“四规划”必须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科学论证。 如果不符合“四个方案”或者方案中没有征求公众意见,可能会影响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房屋征收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房屋征收范围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2.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政府经审查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要求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 、改造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上述事项书面通知同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对房屋、土地情况进行摸清并公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依法确定征收范围。 并处理后,调查结果应当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告。 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租赁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以及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并进行审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排查、查明和处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并提出处理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汇总房屋、土地调查情况,并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

4、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后予以公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求修改意见。 通常,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的房屋状况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预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 随后,市、县人民政府将组织修订的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公众征求意见期满后,本方案将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的房屋,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召开由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布。

5、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做好两件事。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经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另外,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保证征收补偿费足额缴纳、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办理完上述手续并符合上述房屋征收条件后,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双方履行协议或房屋补偿决定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生效并实施。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明确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进行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决定公告的附件予以公告。

四、相关诉讼问题的处理

一、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一般来说,产权明确的被征收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无争议。 但在司法实践中,个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关系并不十分明确,或者存在其他产权关系。 本案中,对原告资格的判断相对复杂。 例如,如果与房屋存在租赁关系,就会对原告的资质产生一些争议。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若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的指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公房租赁权根据《公共住房管理条例》,符合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公共住房承租人,可以对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营业用房承租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不具备原告资格。 但商业建筑承租人就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的房屋补偿决定、停产停业损失等自身权益提起诉讼时,具有原告资格。 但租赁合同约定,因征收而导致租赁合同自动终止,营业用房承租人无权就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 此外,公共住房承租人、经营性住房承租人对住房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参加诉讼。 房屋所有人经通知后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

此外,作为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通常也是被告。 但实践中却存在开发区管理机构征收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对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其职能部门是被告; 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2. 被指控行为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也有当事人针对征收决定作出前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后的公告等提起诉讼。 由于上述行为只是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过程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 当事人就上述过程行为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就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拒不按照说明改变被诉行为的,依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即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退回投诉并记入笔录,坚持起诉。 是的,该案被裁定不予立案。 但是,房屋征收部门未单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以公告方式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内容,当事人不服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提起诉讼的,应被接受和听取。

3. 程序审查

对上述征收决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 也就是说,对于程序规定的每一项流程行为,行政机关都需要提供具体证据。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将承担不利后果,并可能被起诉。 经认定,该程序违法。

4、征收决定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对于原告的诉讼,我们通常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下处理:第一,原告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的,不予立案。 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该裁定。 其次,房屋征收决定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系当事人无权作出,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决定无效。 四、判决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对于这一部分来说,相对来说是比较复杂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越权的; 5、滥用职权; 6. 明显不当行为。 同时,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但不予撤销的情形,包括:一、依法应当撤销的行政行为,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和社会公共利益;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 ,但对原告的权利没有实际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违法征收决定不一定会被撤销,应当综合考虑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具体而言,是否撤销的关键是考虑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行政相对人信托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谋求行政相对人整体利益最大化。各方利益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会议纪要(五)》第十一条还明确,“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时未取得征地批准的,征地批准的一审辩论结束前并未得到……征地项目确实符合公共利益。” 无法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确认违法,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征收范围内的大多数当事人都达成了补偿协议,或者大多数人实际履行了补偿协议,以避免撤销后出现新的冲突,同时也防止撤销不仅被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利益,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可以裁定征收决定违法,但不能撤销征收决定,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但如果征收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已经开始执行但因各种原因而停滞不前,此时撤销更有利于依法行政的原则和保护被征收人的信托利益。行政相对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权衡利弊后可以撤销。

相关阅读

  • 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
  • 2021最新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 江苏高院:房屋遇拆迁,承租人只能主张分配补偿款
  • 2012年拆房,2018年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如何定?
  • 《我的姐姐》疑似原型被扒出:将弟弟送养 如果你是姐姐,当“扶弟魔”还是踢皮球?
  • 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可以线上办理吗
  • 14岁少女被“拉郎配”,民警赶到婚礼现场解救
  • 印度男子与14岁女孩结婚被捕后身亡:引起对儿童权益和法律保护
  • 女孩的短裙:法学家的精辟论述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