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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追缴”与“责令退赔”的法律适用

zui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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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讨论问题: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返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 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应当没收。 没收的财产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置。”

“追偿”、“责令退赔”虽然不是刑罚类型,但在刑事判决中出现的频率较高。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追回或者退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作为量刑情节。”

对于“追偿”、“责令返还赔偿”的具体适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更是五花八门,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很大困扰。受害者。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解释》、2013年10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问题的批复》 2014年11月6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部分涉及财产刑事判决的若干规定》对“追缴”和“责令返还财产”的适用作出了相关规定。赔偿”。 笔者结合现有规定,对“追偿”和“责令赔偿”的法律适用进行简单总结,供大家参考和讨论。

2、“追偿”和“责令退还赔偿金”的申请现状:

为了客观反映“追偿”、“责令追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笔者以2018年1月作出的诈骗罪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对涉“还款”的判决正文进行了简要梳理。的赔偿”和“责令追回赔偿”。 大多数判决书正文的描述都比较规范,比如“判令被告人王某返还35.5万元(含冻结王某尾号2291的建设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并退还被害人刘某121万元”。元,被害人张某7万元,被害人石某12万元,被害人牛某1.5万元,被害人杨某2万元,被害人刘某22万元;银行卡已立案。人民法院(2018)京010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 ]]

又如“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董某返还赃物及赃物折价人民币86657元四分之三,以及追缴的赃款40542元。 依法向受害人返还六十六分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刑终741号刑事判决书。 ]]或者“判令被告人袁某赔偿被害人黄某2503元、被害人苗某8287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行初23号《刑事判决书》。 ]] 还是“责令上诉人范胜红退还人民币177.55万元,并返还受害单位靖江华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行中342号《刑事判决书》。 ]]这些判决的正文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坚持“追偿”与“责令退还赔偿金”的区分。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判决正文中“责令退赔”、“追偿”等表述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造成执行混乱,损害司法权威,需要进一步统一。和改进。 例如,“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8万元,责令被害人吴某返还赔偿金8万元。”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刑初986号刑事判决书。 ]],混淆了“追偿”和“责令退还赔偿金”,没有明确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又如“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的,责令退还赔偿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刑初第0120号行初1883号判决书]],这让人们更加困惑。 “非法收入”指的是什么? 什么是“不足”? 如何连接“恢复”和“订购补偿”? 又如“被告人陈某未退还的48947元,将继续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成武县人民法院(2017)《刑事判决书》鲁1723行初277号。]],陈某退还了多少钱? 谁是受害者? 如何恢复? 又如“继续追缴赃款60万元”[[[]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7)E0104行初226号《刑事判决书》。 ]],付款后我该怎么办? 应该返还给受害者还是从国库扣押? 这些最新的刑事判决充分表明,实践中“追偿”和“责令赔偿”的概念是模糊的,对两者关系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3、“追偿”与“责令赔偿”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第六版)》,所谓追缴,就是追查、没收。 “强制没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例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进行追查、没收;对犯罪分子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转移、藏匿的赃物,进行追查、没收。” ”。

所谓“责令退还”,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挥霍、毁坏违法所得的,还必须按照违法财物的价值责令退还。 “追缴、赔偿的违法所得属于受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受害人合法财产受损或者不复存在的,应当折价退还。”

“追偿”和“责令返还赔偿金”都是针对“违法所得”,是保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执行手段,但并不是惩罚的一种。 任何人都不能从违法犯罪行为中获利,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没收,但首先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还应当判处罚款但财产不足以足额缴纳或者责令没收财产的,首先由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令退赔”中的“赔偿”属于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民事赔偿”。 责任”。

《刑法》第六十四条虽然将“追偿”与“责令返还赔偿金”并列,但两者在逻辑上并不并列。 追查和没收只是刑事诉讼中涉及财产处置的一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部分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的若干规定》纠正了两者的关系。 《条例》第一条所列判决书正文称,判决书内容为“(一)罚款、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还赔偿金;(三)处理赃款、移交财产”。 (四)随案移送的个人财产用于犯罪的; (五)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有关事项。是没有“恢复”。 第(3)项中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处理,是对侦查阶段追查扣押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审判阶段刑事追缴的让渡。 第(4)项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范畴,第(5)项是笼统条款,没有明确的方向。

4、如何申请追偿和“责令退还赔偿金”?

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能否得到充分、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 因此,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正文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此前检索到的判决书中“追缴违法所得,不足的,责令退还赔偿金”等内容,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根本不存在执行的可能。

举个例子,假设A骗取B 1000万元,其中A用200万元与案外人C合资设立D公司,A持有50%股权股权; A用200万元购买房屋; 200万元用于吃喝; 200万元用于偿还A对亲属E的债务; 200万元现金被侦查机关扣押并返还B。A名下无其他资产。 人民法院该如何做出“追偿”和“责令赔偿”的裁判?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已将200万元现金退还给被害人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问题的批复》(2013年10月21日)规定,“被害人的财产判决前已退回,应注明。”

其次,A用200万元与C共同出资200万元设立鼎公司,A用200万元购买房产,属于追偿范围。 这两起案件中的财产调查机构无权直接处置、返还被害人。 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并移送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追回财产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执行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缴赃款、财物,并追缴赃款。被执行人将赃款投资或者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缴赃款。被执行人将赃款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购买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回该财产及其收益。赃款及其所得损失,按照刑事判决确定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赔偿。”

股权、房产均属于违法所得,在具体处置前其数额无法计算。 假设A投资的200万元对应的股权经评估拍卖后超过800万元。 补偿B公司损失后,剩余部分应上缴国库。 如果收到的价格不足以弥补B的损失,则继续执行。 不动产的执行也应如此处理。 由于房产可能升值,增值部分还应当优先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超过部分应没收国库。

三是规范处理A某偿还亲友的200万元。 如果A某的亲友构成善意收购,则该200万元不予追回,而纳入责令赔偿范围。 如果A某的亲友不构成善意收购,则该200万元应继续追回。 “被执行人将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立其他负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追回:(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的。 公认;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涉案财产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清偿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取得涉案财产的,恶意取得涉案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执行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的若干规定》(2014年11月6日)第十一条第一款。]]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订购补偿和追偿之间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判处追缴、责令退还赔偿金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还赔偿金的数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有关情况。” 【2014年11月6日)第六条第三款。】]但是,被扣押的股权和不动产的价值在判决时无法确定,必须等到评估和拍卖。 法院无法明确鉴定拍卖后“责令退赔”和“追偿”各自的数额。 因此,在书面阐明判决书正文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表述。

笔者认为,基于上述涉及“追偿”和“责令退还赔偿金”的规定,判决书正文更完整的描述应该是:责令被告甲退还被害人乙1000万元(其中200万元已退还)。 查封的D公司50%股权及A持有的位于××的财产将继续追缴返还给受害人B。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返还的赔偿金额,超出部分补偿款将没收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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