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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和依据究竟是什么?

zuimei

在机关征收拆迁案件中,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是:我的房子能得到多少补偿? 如果没有任何介绍,很难具体回答这个问题。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征收都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两者在征收条件、适用法律、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救济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日期。 房子类似于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也就是说,评估价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对于评估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已有规定,补偿方式及选择、搬迁、临时安置所涉及的费用、生产经营损失停工、奖励等问题可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办理。 当然,补偿安置方案和评估都为被征收人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渠道。 征收人损害被征收人权益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相对复杂。 它们的描述如下:

1、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无论是现行《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现行“XXX”,统称现行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 《征地补偿办法》(2004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和《征地公告办法》(以下单称“XXX”,统称以前的规定)确定了补偿费确定的原则和规定。 (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标准; 但现行规定与以往规定在如何规定以及是否受到相应限制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

此前,《征地公告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此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第五款还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此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补偿标准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但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称,下同)差异较大,但无论如何,我们都能看到一个相似的现象,那就是各省、自治区、市大多规定房屋本身的价值(多为成本价),但不包括集体土地(户用地价)。 基)使用权价值,因此补偿标准较低。 如果仅补偿这部分,无法满足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此前提出的“拆迁不能降低现有生活水平”和“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的要求因此,长期以来存在房屋价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或地级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现象,而宅基地或宅基地的价值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住房保障由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无疑需要了解以上两个因素。

当然,既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此重要,《征地公告办法》就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内容、公告、异议、听证、批准、审批等; 甚至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审查并提起诉讼,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可以申请协调。 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做法也不同,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几个巡回法院的判例也不同。

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征地补偿安置程序进行了大幅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不例外。 与此前相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以外的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制定、直辖市。 但主要有以下巨大变化:

一是将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自然资源部)此前的政策规定升级为法律。 由此,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 第二款明确,征收土地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依法,必须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其次,明确农村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甚至强调农民的意愿。 因此,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于其中农村村民的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改善生活的原则,对农村村民的房屋进行重新安置。结合实际情况,尊重村民意愿,采取措施进行房屋重新安置。 以基地建设、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形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因征收而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产权。

第三,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

四、无论是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还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时间、主题、内容、程序、异议和听证会都在提交批准之前提出。 此前对于标准异议没有所谓的批准和协调程序。 甚至明确规定,征地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进一步作出决定。有权作出责令交接土地的决定。

因此,现行规定仍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在上述方面存在差异。 本案中,现行规定下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应当审查、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因此,在本案中,违法征地补偿安置异议、规划听证会成为维权的主要方式。

2、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的依据?

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都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省政府规定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作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和依据,但现实中这种现象极为普遍,有的甚至使该文件“一并为所有人”。 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是否可以作为依据,需要综合考虑:

一、是否违反上级法律的规定;

二是是否以规范性文件取代法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是否有规定,是否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甚至听证会;

四是制定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否则,您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途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三、评估结果是否可以作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的依据

如前所述,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 那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可以这样吗? 一些省市甚至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这一点。 例如,《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采用货币补偿的,应当对宅基地和住宅进行价值评估,一并给予补偿。 该规定是否可以将评估作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和依据? 但无论是法理、评价方法还是实践,笔者认为仍存在一定问题,原因如下:

首先,由于法律规定,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交易受到限制,甚至禁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受让方;

其次,评价方法一般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除成本法外,大多基于市场因素。 如上所述,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交易在我国是受到限制或禁止的。 因此,很难评价。 成本法虽然可以确定房屋的价值,但无法评估宅基地的价值,而宅基地使用权是两者中最重要的价值。 因此,想要进行评估,就必须确定一个评估标准。 和标准,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不存在此类标准和标准;

第三,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规定了征收、确定、委托、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办法等。但是,征收集体土地如果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则没有这样的依据,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对评估报告不满意。 即使在缺乏评估的法律原则和技术指南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无疑是毫无根据或缺乏说服力的。 。

总之,征收补偿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是复杂。 但补偿安置也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 但无论如何,补偿安置都应“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 否则,其合法权益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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