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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涛律师:解读590号令 第八条#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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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第八条:《征收条例》第八条中“确有必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如何理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县级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征收。 决定。 那么,在这条规定中,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确实需要征收房屋”呢? 难道只要有公共利益,就必须先征收房屋,然后再做出征收决定吗?

一些司法文件在审理房屋征收决定案件时,往往只审查是否存在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事实上,“真正需要征收房屋”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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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房子必须存在。 如果房屋不再存在,征收决定就失去了目的。 因此,房屋的存在是征收的必要条件,是“实需”的基础。

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房屋被非法拆迁,但地方政府为完成合法程序而对消失的房屋进行征收的情况。 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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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有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无需详细说明。

·第三,必须是必要的、紧急的。 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规划和建设需要十年,那么目前就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比如,过去一些城市在制定项目城市拆迁规定时,不需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也没有“真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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