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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实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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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现行规定外,还可以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实践中,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规定常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正确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成为成功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一、学科范围

(1) 原告。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主要是受害人。 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被害人自幼由亲友抚养,但尚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单纯认定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是不妥当的。 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考虑将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以及已形成事实上监护关系的亲友列为原告,并赋予两者平等的诉讼权利。

(2) 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主要包括: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及其他共同侵权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刑事被告人、死刑犯及已故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此外,特殊情况还包括:第一,原告仅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尚未被起诉的共同侵权人。负刑事责任。 原告放弃对其他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在判决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其次,共同犯罪案件的共同被告人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逃亡同案被告被带上法庭后,原告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非他已从其他同案人那里获得全额赔偿。 第三,应当允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其支付赔偿金,但不得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2、补偿项目

(一)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项目。 根据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不受理个别或附带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费、伤残生活救助费等(造成伤残)、丧葬费(造成死亡)等。

(二)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项目。 根据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有残疾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伤残补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治疗;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失去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项目的确定。 对比上述刑事和民事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民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项目远远多于刑法规定的赔偿项目。 正确确定赔偿项目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刑法的规定; 其次,刑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 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刑法与民法不一致时,应当以刑法为主,不应当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这是因为刑法确立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符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也便于司法实践。

3、补偿原则

(一)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提供的账单进行补偿。 例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生活救助费等,相应的赔偿金额应根据原告在所附民事诉讼中提供并经质证的账单确定。法庭。

(二)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 比如误工费用,实践中一般很难提供相关收据,但确实属于必要费用,应酌情予以支持。 又如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参加诉讼、调解等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提交账单时往往只有单程票,没有回程票。 但回程的住宿费等费用属于不可避免的费用,应根据案件情况酌情予以资助。

(三)按有关规定确定。 例如,丧葬费按照诉请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合计六个月。 这里的“上一年”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结束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因此,丧葬费用的计算标准是明确的,并非以实际支出或收入为依据。 如果在新旧标准过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按照旧标准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发布了新标准的,应当向其说明新旧标准的差异(新标准一般高于旧标准),按新标准计算。

(四)特殊情况的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运输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据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区分故意犯罪(暴力犯罪)和过失犯罪(交通事故犯罪),适用不同的标准。 驾驶机动车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该规定确定了责任和赔偿数额。

四、判断依据及正文

(一)判断依据。 此类案件的判决依据主要引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刑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等。程序法。 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其余条文不适宜作为判决依据,但可以在判决书的说理及其他部分引用。

(二)裁判的主要文章。 判决书主体部分应当明确、具体地载明原告所附民事诉讼中被告的赔偿金额及赔偿总额。 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履行时间和延期履行通知是否写明? 对此,各地做法有所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的执行期限为二年。 法律文件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不按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实践中,大多数文件为了行文简洁,都没有陈述判断的主要部分,而是留到执行阶段。 为了使原告和被告明确了解履行期限和延迟履行的责任,建议在文件中明确告知。 二、支付金额怎么写? 有的案件中,被告或其家属为了寻求宽大处理,主动向原告进行赔偿,甚至将赔偿金交给法院保管。 对此,赔偿金额和支付情况应写在事实证据部分,同时在说理部分,根据量刑情节等作出回应。如果自愿赔偿金额超过判决金额,量刑时应视为被告人自愿赔偿。 第三,赔偿金额的分配是否有明确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有多个原告。 对于被告的赔偿金额,一般以赔偿总额的汇总形式表述,而不是以项目的形式写明或直接分配金额。

5、其他问题

(一)实施问题。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附带民事调解书,由初审法院移送执行机关执行。 此类案件属于移送执行的范围,但移送执行并不排除申请执行。 如果权利人提出执行申请,也可以启动执行程序。

(2)量刑考虑。 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实践中,量刑情节通常会考虑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积极赔偿。

(三)司法救助。 对遭受刑事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确有困难的,可以纳入司法救助范围。 实践中,此类案件中因被告经济水平较低而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有效经济救济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国家利用财政资金进行司法救济是可行的。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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