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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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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离婚必须公平公正,合理分配夫妻双方财产。房屋必须为双方所有,才有权分割。 然而,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夫妻因离婚财产分配不均而告上法庭的情况。 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法院离婚财产的一些知识。 分割案例举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法院离婚财产分割案1

房子价值增加了​​90万,法院按照还款比例分配给夫妻俩。

【案件】

2001年,张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双方均居住在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内。 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直至诉至法庭。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产的归属问题。 该房产是张某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 首付是张某付的。 不过,房子有银行贷款。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 目前,尚有一笔贷款尚未偿还。 50万元买的房子现在已经增值到140万元。 这房子应该怎么分配呢? 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互不让步。

【判断】

《婚姻法解释》第十条(三)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和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财产偿还贷款。 。 房产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 如果当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裁定该房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婚后双方偿还贷款的数额以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执行。 ,产权登记一方应当向另一方给予补偿。

经调查,夫妻双方经济独立,均从各自收入中共同还款。 总共还款约40万。 双方还款比例约为3:2。 按照这个比例,增加值90万,男方要补偿女方约36万元。 算上女方共同还款的16万余元,男方总共给女方52万。 法院将房子判给了张某,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按照婚后双方的还款比例进行划分。 张某需按比例补偿孙某连付部分和房屋增值款。 ,并承担未来剩余贷款的偿还义务。 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都心服口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释说,如果双方经济不独立而混在一起,就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法院离婚财产分割案2

离婚后必须分割股权,由法院调解分割股票收益。

【案例】李(女)和高(男)多年前就同意离婚。 当时,双方约定,双方的儿子由女方李某抚养,房子也归女方所有。 所有银行存款都属于高先生。 近日,李某听说高某当年认购了3000股公司内部员工股。 这些股票当年认购的价格只有几千元,但随着股市的日益繁荣,目前这些股票的市值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红收入已经达到了数十万。 李诉至法院,认为该单位内部职工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判决】案件最终经调解解决,男方以股票收益适当补偿女方。 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由法院依法进行分割,是完全有可能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夫妻间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实属于未离婚的夫妻双方所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财产。 (离婚房屋分割)

法院离婚财产分割案3

丈夫用房子还赌债

债权人在没有诚信的情况下取得了法院无效判决。

【案件】

陶(女)和赵(男)是夫妻。 丈夫赵某游手好闲,工作不务正业,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 他到处向亲戚朋友借钱。 渐渐地,债务越积越多,再也没有人愿意借钱给他了。 有一天,赵某在麻将摊遇见了陈某。 陈某同意借钱给赵某,条件是如果赵某不能按期还款,陈某就必须用房子作为抵押。 赵某同意了,并希望陈某不要将房产抵押借钱的事情告诉陶某。 到期后,赵某当然无力偿还贷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子转让给陈某。 直到陈某来拿房子时,陶某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被卖掉了。 陶某起诉法院,确认赵某、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断】

《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方主张收回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处理该财产时,应征得陶某的同意。 赵某擅自处置夫妻共有房屋,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陈某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财产登记手续”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如果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只能要求另一方赔偿离婚期间造成的损失。 损失。

法院离婚财产分割案4

妻子起诉丈夫

要求对方履行捐赠房屋的承诺被拒绝

【案件】

2005年,汉族(男)和戴族(女)经人介绍相识,很快领了结婚证。 韩某结婚前在长乐路已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婚后,两人共同在国通巷买了一套房子。 戴某要求韩某将婚前拥有的长乐路房子捐给自己,并得到了韩某的口头同意。 但他并没有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戴某多次要求韩某办理此事,韩某拒绝。 戴某认为韩某必须遵守诺言,遂起诉法院,要求韩某履行协议,将长乐路房子过户到她名下。 (北京离婚房屋分割案)

【判断】

《婚姻法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 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捐赠人撤销捐赠,对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权转让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戴某的诉讼。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双方友好离婚的,财产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割。 双方应首先私下协商解决。 若分配不均,双方均不满意,可按相应规定办理。 调整分配,但法院审理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具体情况请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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