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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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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绍背景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 18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查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资政字[2020]99号)等相关规定。

(二)起草原则。 按照省低保管理办法,结合基层救助工作实际,响应困难群众诉求,具体细化相关政策程序,推动全市低保救助工作精准、及时、到位。高效,确保困难群众全面覆盖,低保救助公开公平。

2、发布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与确定、审查与确认、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与分配、服务等内容。管理、监督检查及补充规定。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本地常住居民,虽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因病(伤)、残疾、就学等原因增加的刚性支出超过低保标准。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生活困难,符合规定的四项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适当扩大重病、残疾人低保范围。 根据省《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我国“低保边缘家庭”进一步明确。 “与上述残疾人共同生活的法定义务人均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家庭财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法定义务人平均年龄在70岁以上的,实行特殊扶贫政策。 同时,明确重大疾病定义范围,参照国家医保局制定的《大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同时将低保边缘家庭明确为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低保补贴的认定。

(三)明确暂停发放低保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的情形。 在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者放弃合法应得的赡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合法财产和收入的人; 法定赡养(抚养)人有赡养(抚养、赡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导致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暂停或者不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同时,为避免重复提交申请占用行政资源,规定对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已出具《低保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的,然后再次提出低保申请,否则被认定为失信处罚的,将予以处罚。 暂停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3个月。

(四)明确与低保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重病等原因增加的刚性费用和必要的用工费用的核算和扣除方法。 具体来说,明确了困难家庭成员的疾病、伤残、就学、就业等费用,重症患者、重度残疾人家属的长期护理、陪伴费用,以及因生活困难而取得的收入。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就业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具体扣除办法。

(五)明确低保家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公式。 《管理办法》明确:没有法律文件或者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法律文件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可以准确计算赡养人(抚养、赡养)的收入情况。确定后,每位赡养人每月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保标准)×家庭成员人数×50%÷需赡养人数; 无法准确确定的,每个子女每月的赡养费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 。

三、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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