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及投诉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实错误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据的证据不准确、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实错误的;
(四)法官审理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上级人民法院已经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有权立案审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上级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报告。 提出抗议。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再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应当单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为第一审案件的,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者抗诉; 原为第二审案件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审理按照程序进行,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判决和裁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自作出提审或者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需要延长期限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受理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