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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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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终结诉讼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上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一)对本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搜查局管辖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在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三)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核决定提出上诉。

(四)对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二)刑事信访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一、适用公开审查程序的案件

(一)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上诉的;

(二)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上诉的;

(三)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提出上诉的;

(四)对人民检察院其他决定提出上诉的;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以及被害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申诉人首次提出的申诉适用公开审查程序;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决定不服的上诉案件进行复核,举行听证,经公开审理后作出复核决定。 申诉人未提出事实和理由再次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审查。

3.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应当主要以听证形式进行。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聘请听证员参加听证; 多数听证人员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作出案件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应当公开进行。 但对举报人应当保密。

4. 听证委员会成员及职责

(一)参加听证的人员包括:办案人员、书记员、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听证员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与案件无关的公众人物担任听证员。 每次听证聘请的听证证人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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