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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质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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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质权的规定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转让质物,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押。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质押,质权人放弃质押的,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其他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保证人承诺继续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的情形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质物折价,也可以从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质押财产。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出售的,应当参考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质权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物。

质押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押权。 质权人不行使权利,给质权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质权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期限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期限内行使抵押权。” 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一般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限】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限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义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

根据该规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主债务,也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来满足其债权。 但是,如果债权人未行使其权利,而债权的诉讼时效已满,不仅债务受诉讼时效的影响,抵押权的行使也受到诉讼时效的影响。 该规则可以避免因抵押权人长期不行使抵押权而阻碍抵押财产的转让,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早期确定。

如果抵押权人在主债权期限内未行使抵押权,其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不是“抵押权消灭”。 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不能通过法院请求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但抵押权人仍可以通过与抵押人的协议等方式获得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影响。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原则上仍有权行使质权、留置权。 保证 一个人不能根据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区分的依据是,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则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由于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均占有担保物,当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如果被担保人不得行使担保物权,而保证人可以请求返还担保物,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仅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与其维持现有秩序的功能相违背,对被担保权人也不公平。 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之所以没有行使其债权和担保权,可能是因为他们拥有被担保的财产,其权利一直受到保护。 此外,时效制度推定时效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已履行债务,但债权人仍持有质押或留置财产的事实表明债务仍未履行,推翻了上述诉讼时效制度的推定。 当然,主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后,质押权和留置权仍然可以行使,这意味着保证人和债务人在诉讼时效过后实质上无法获得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已到期。 然而,这种结果在质押和留置权设立之初就可以预见,当事人在担保权设立时就应当知晓这一风险。 因此,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这一结果并不苛刻。 。

3、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一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质押实现费等。 主债权是指以动产质押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这不包括因主债权而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利息债权。 利息是指质押履行时已届满的主债权的全部利息。 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额。 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务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并保管质物期间发生的费用。 例如,质押财产必要的维护费用、喂养质押财产(如动物)的费用。 实现质押费用是指实现质押所需的全部费用。 例如,房产估价费用、房产拍卖费用等。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只要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质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质权也随之消灭。

因此,在动产质押中,如果双方均已完成相关动产的转让,但质押未以合同形式体现,则意味着双方未签订质押合同。 那么双方约定的这种动产质押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双方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以上是对民法典关于质权的规定的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 通过上面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了解了民法典中关于质权的规定是什么。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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