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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原告请求确认其向被告还款有效的诉求不属于诉的内容,应予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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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所谓诉讼,是指当事人就具体的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向法院提起的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诉讼。 诉讼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和诉讼事由。 诉讼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主张,与被告存在争议,需要法院审理解决。 诉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是指导致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或者消除的事实,或者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法律后果的事实。关系有争议。 从诉讼类型来看,一般可分为付款诉讼、确认诉讼、变更诉讼。 其中,确认之诉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其对象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还款的有效性,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讼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 法院裁定驳回诉讼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

(2017)最高法院民诉第44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三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4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彩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振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翔悦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1号楼1单元12314室,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灵,公司法务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陕西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亿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州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C座七层708-8室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培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陕西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西安宇天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424号办公楼一层西侧103室陕西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杜林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三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翔跃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公司)发生纠纷。翔悦公司)和西安亿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盛公司)。 )及一审原告西安宇天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公司)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87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方公司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一)本案与易盛公司诉玉田公司及第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不同。 两案虽然基于相同的事实,但本案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与另一案不同。 原审认为,本案的重复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三方公司共有三项诉讼请求。 三方公司放弃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有效性的主张,要求益盛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万元,并确认向祥月公司偿还 688 10000元的有效主张,未得到支持原审判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另一案(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的陕西天丰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向第三方公司转移400万元的事实系笔误。 本案原审法院认可了这一事实。 没有法律依据。 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申请再审。

相悦公司、益盛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驳回三方公司起诉的理由成立,依法成立。 涉案《学分转让协议》的效力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三当事人及宇田公司的请求公司在本案中确认该协议无效违反了无饼干原则。 ; 本案中,三人及玉田公司请求确认向湘月公司还款688万元的有效性,并要求益盛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万元。 法院在审理另一起案件时对此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上述两笔款项并非履行《债权转让协议》规定还款义务的第三方公司及宇田公司。 三房公司、玉田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其主张实际上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否定。原审判决驳回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翔跃公司、益盛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驳回原审三人提起的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第三方公司请求亿盛公司返还不当得利500万元债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适用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对已经立案的事项再次提起诉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同时满足,构成重复诉讼: (1)) 后一诉讼的当事人与前一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一诉讼标的与前一诉讼标的相同的; (三)后诉诉讼请求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判决。 在另一起益盛公司诉宇田公司及第三人信用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现行生效的(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陕西天丰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5月14日、15日,分别向益盛公司、陈泉转账400万元。 2014年8月29日,王彩莲向陈全转账100万元。 转让总额500万元属于2015年3月24日,清偿金额以当日《债务对账确认书》确定。 三方公司承认,上述另一案500万元中的400万元是三方公司及宇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500万元不当得利的一部分。 第三人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在原生效判决中得到认定和处理,该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原生效判决的结果。 据此,原审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并无不当。

(二)关于第三人公司请求确认向粤公司还款688万元有效性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所谓诉讼,是指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向法院提起的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诉讼。 诉讼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和诉讼事由。 诉讼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主张,与被告存在争议,需要法院审理解决。 诉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是指导致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或者消除的事实,或者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法律后果的事实。关系有争议。 从诉讼类型来看,一般可分为付款诉讼、确认诉讼、变更诉讼。 从本案来看,本案不属于付款、变更行为,也不符合确认行为的基本要求。 由于确认之诉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其对象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第三方公司请求确认向湘月公司还款688万元的有效性,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讼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 原审判决驳回第三方公司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三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西安三方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首席法官李春

严静法官

杨卓法官

201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助理刘江静

文员田斯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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