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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浙江省xx市xx区xx乡,因高铁新城村搬迁改造工程,村民郑xx等当事人房屋被征用。 建房用地全部为宅基地。 房屋建设过程中,由于历史因素、行政因素等原因,房屋产权未办证。
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房屋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现象。 行政执法机关不能认定所有建筑物因征收而违法。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正当程序。
权利救济:
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不能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得拆除。 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财产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定认定郑xx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在律师的帮助下,郑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撤销《限期拆迁决定》的处罚决定。
律师简介:
【韩雷勇,北京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事务,2018年起执业,代理全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