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经典案例】新婚姻法后的离婚房屋分割(北京离婚律师咨询)下载

zuimei

【经典案例】新婚姻法后离婚屋划分(北京离婚律师咨询) 新婚姻法后离婚屋划分(北京离婚律师咨询)================ ====================================================== ==== 丈夫承诺将婚前财产捐给妻子,但未能履行。 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丈夫履行。 她能得到支持吗? 丈夫婚前买的房子价值从50万增加到140万。 现在夫妻俩要离婚,妻子想平分。 房产,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由于司法解释才刚刚发布,还没有判决的例子,社会反响仍停留在口头讨论阶段。 近日,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审理了四起离婚后财产问题相关案件。 通讯员 秦发 记者 罗双江 案例1 房屋价值增加90万,法院按照还款比例分给夫妻俩 【案例】2001年,张某(男)、孙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到彼此并结婚了。 婚后,双方均居住在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内。 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直至诉至法庭。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房产的归属问题。 该房产是张某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 首付是张某付的。 不过,房子有银行贷款。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 目前,尚有一笔贷款尚未偿还。 当初花50万元买的房子,现在已经升值到140万元了。 这房子应该怎么分配呢? 双方都有自己的意见,不会互相让步。

【判决书】《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买房产。结婚后还清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 如果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清偿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婚后双方偿还贷款的数额及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的原则,产权登记一方应当向另一方给予补偿。 经调查,夫妻双方经济独立,均从各自收入中共同还款。 总共还款约40万。 双方还款比例约为3:2。 按照这个比例,增加值90万,男方要补偿女方约36万元。 加上女方共同还款的16万余元,男方总共给女方52万。 法院将房子判给了张某,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按照婚后双方的还款比例进行划分。 张某需按比例补偿孙某连付部分和房屋增值款。 ,并承担未来剩余贷款的偿还义务。 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都心服口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释说,如果双方经济不独立,混在一起,就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案例2 离婚后,股权必须分割。 法院调解,将股票收益分成股份。 【案例】李(女)和高(男)多年前就同意离婚。 当时,双方约定,双方的儿子由女方李某抚养,房子也归女方所有。 所有银行存款都属于高先生。 近日,李某听说高某当年认购了公司内部员工股3000股。 这些股票当年认购的价格只有几千元,但随着股市的日益繁荣,目前这些股票的市值加上多年的股票分红收入已经达到了数十万。 李诉至法院,认为该单位内部职工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判决】案件最终经调解解决,男方以股票收益适当补偿女方。 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由法院依法进行分割,是完全有可能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夫妻间仍有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实属于未离婚的夫妻所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分割财产。 案例三:丈夫用房屋还赌债,债权人善意取得,法院判决无效【案件】陶某(女)、赵某(男)为夫妻。 丈夫赵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 他还养成了赌博的坏习惯,并向亲戚朋友借钱。 渐渐地,债务越积越多,再也没有人愿意借钱给他了。 有一天,赵某在麻将摊认识了陈某,陈某同意借钱给赵某,条件是如果赵某不能按期还款,陈某就必须用房子作为抵押。

赵某同意了,并希望陈某不要将房产抵押借钱的事情告诉陶某。 到期后,赵某当然无力偿还贷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子转让给陈某。 直到陈某来拿房子时,陶某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被卖掉了。 陶某起诉法院,确认赵某、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书】《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支付合理考虑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对方主张收回房屋。 对于住房,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本案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处理该财产时应征得陶某的同意。 赵某擅自处置夫妻共有房屋,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陈某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财产登记手续”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如果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只能要求另一方赔偿离婚期间造成的损失。 损失。 案例四:妻子起诉丈夫要求履行捐房子承诺却遭拒绝 【案例】2005年,韩某(男)、戴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很快领了结婚证。 韩某结婚前在长乐路已有一套自己的房子。 婚后,两人共同在国通巷买了一套房子。

戴某要求韩某将婚前拥有的位于长乐路的房子送给他,并得到了韩某的口头同意。 但他并没有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戴某多次要求韩某办理此事,韩某拒绝。 戴某认为韩某必须遵守诺言,遂起诉法院,要求韩某履行协议,将长乐路房子过户到她名下。 【判决书】《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 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捐赠人撤销捐赠的,对方请求裁定继续执行。 需要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权转让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戴某的诉讼。 北京离婚咨询律师推荐北京著名离婚律师赵云涛,律师维权热线:6763 1213,权威媒体关注,特邀婚姻法审查专家、专家北京离婚律师。 专业解决离婚困惑。 十余年办理离婚案件经验,成功案例数百件。 地址:朝阳区朝外街道泛利大厦6楼。

相关阅读

  • 房产离婚后过户需要双方去吗
  • 离婚办理房产过户给一方,必须还清贷款吗
  • 夫妻之间没有性生活是不是可以离婚?
  • 我想问一下,现在离婚证是红本还是绿本,还有离婚协议书应该在谁手里,我如果想调查有无离婚去民...
  • 离婚证是什么样子的
  • 办离婚手续要户口本吗
  • 在异地可以办离婚证吗
  • 浅析民事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 离婚时男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家务劳动该如何证明?补偿多少合适?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