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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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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时认为公安机关未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未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立案监督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官、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的方法和步骤。 由于控告人和检察院的身份和性质不同,立案监督程序也不同。

1、控告人的监督。 控告人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监督立案活动。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 不立案复议由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办理,并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未立案的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检察院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进行监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的监督材料有两个来源:

①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项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

②通过受害人的申诉获得,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立案。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根据事实、法律受理案件并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受害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可能进行必要的调查。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处理。

审查逮捕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需要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陈述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检察申诉部门,检察申诉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告知被害人。不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逮捕审查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应当制作告知案件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 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送达立案决定时,应当同时将证明应当立案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通知公安机关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收到立案决定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立案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拒绝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实施监督以及如何实施监督。 但人民检察院《规定》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逮捕审查部门、检察检察部门发现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报案的,应当建议立案调查; 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请求立案。 总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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