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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检察院:法律是这样规定拐卖犯罪

zuimei

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看《华山棒棒棒》节目。 今天是宛城区检察院之声,特邀嘉宾是宛城区检察院二检部岗位检察官石荣丽。 今天我要告诉大家的是,法律对拐卖罪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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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女子生八胎”事件牵动着无数人的神经,掀起了全社会关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大讨论。 受害人能够得到救助,犯罪分子能够受到依法惩处,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

是的,2022年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妇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桑某牛、石某忠,以涉嫌虐待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董某民。 案件涉及的其他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我想起多年前根据真人改编的电影《盲山》。 导演李阳用纪实手法讲述了女大学生白雪梅被拐卖到法盲山区,多年后获救的故事。 这部电影整体氛围比较压抑,将非法拐卖妇女的险恶贸易行为直白地展现了出来。

影片表达了人性的复杂性,包括人贩子和购买者的罪恶,以及“观众”的麻木和冷酷。 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受害者白春梅的自我救赎。 她一次又一次被抓住、被虐待。 他逃跑了,也没有放弃,哪怕是被迫怀孕生子! 她的身体可以被强奸,但她的灵魂却从未被征服。 这是人性中最高尚的部分。 我们在感动的同时,也呼吁更多的人关注、倾听那些遭受这些不公的女性的声音。 嗓音。

历史上拐卖人口罪是如何定义的?

据史料记载,最早对拐卖犯罪的法律规制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 《法规第二年·杂律》规定:“奸人为妻或帮人者,斩左及仅足趾,为市丹”。 唐宋时期关于拐卖妇女的法律规定是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头目而制定的。 对行为对象等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分类。 《唐律·贼贼》云:“人为奸臣,奸臣为奸臣,奸臣为奸臣,不和则策略同,即使在与十岁以下的人和睦,同样的策略,为奴者将被绞死,为奴者将被折磨。” 为妾者,住三千里; 为妾、子孙者,寿命三年。 ”宋代独特的重婚风潮,导致了杀女婴和拐卖妇女以获取高额嫁妆的现象。《宋徽要集》记载了当时的这种社会现象:“尤忌讳。为养女,故民间少女中鳏夫甚多。”“村里无女子出嫁,便从外州买来。”宋代出现了职业人口贩子——“盛口崖人”即专门从事拐卖儿童、拐卖妇女的不良行当,《宋星通·盗贼》中关于拐卖妇女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唐代,区分轻卖与诱拐,针对拐卖妇女的社会现象,元朝颁布官方法令《元史·刑法三》有详细记载。关于拐卖妇女的法律规定:“凡将心爱之人出卖为奴、婢女者,以一百七十棍卖一人,并流放; 两人以上,则处决; 为妻妾及子孙者,卖一人。 一百零七年,学徒三年。 《明律·刑法·盗贼》规定:“凡设计引诱良人或将良人卖为奴者,杖刑一百,流放三千”。英里。” “凡是子孙,赐百杖,拜三年。” 《大清律·刑法·贼贼》也有同样的规定。

那么,现行刑法对拐卖人口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任意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死刑和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强奸被拐卖妇女的;

(四)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出售给他人强迫卖淫的;

(五)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六)以贩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的;

(七)给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出卖妇女、儿童的。

本罪的构成要件分为四个方面:

客体要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受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独立行动、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留、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是公民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和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来行动和思考、不受限制、控制和阻碍的人格权。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独立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与各种社会关系、行使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基本保障。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的核心权利。 民法理论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道德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的尊重和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的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的结合。 也有人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最重要的内容。 它是指公民主体作为“人”应具有的最低社会地位,受到他人和社会最基本的尊重。 公民主体对其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尊重的结合。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表现为非法拐卖、绑架、买卖、运输、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绑架,是指行为人采用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与其家人或者监护人分开并置于其控制之下的行为。 所谓绑架,是指通过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带离场所并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进行倒卖的行为。 所谓拐卖,是指行为人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给第三方。 两人拾取、转移行为,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拾取、藏匿、转移、转移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卖、绑架、贩卖、贩卖、运输、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主体要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犯本罪。 司法实践中,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拐卖妇女儿童,故意致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背叛的主观目的。 至于卖与不卖,不影响本罪定罪。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因受害人反抗等原因,将收买的妇女儿童转卖给他人,应当以该罪论处。

典型:

一、马守清拐卖儿童案

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马守清伙同被告人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均已判刑)等人,以背叛为目的,向侯惠华、侯淑芬、石江芬、石小丽(均已判刑)等人卖钱。分别案件处理并已被判刑)。 )等人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 其中,马守清犯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 其中一名女婴在从云南运往连云港的途中死亡。 马守清、宋玉翠、宋玉红、宋空军等人共同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并发挥了主要的组织指挥作用。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马守清等人犯罪所得22.6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马守清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核准马寿清死刑。 犯罪分子马守清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该案是犯罪团伙实施的特大拐卖婴儿案件。 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被拐儿童多达37人,且均为婴儿。 在买卖、运输、贩卖婴儿的诸多环节,“人贩子”将婴儿视为商品,缺乏必要的照顾和关注; 有的采取给婴儿喂安眠药、用塑料袋、手提箱运输等卑劣手段,危害极大。 它很容易导致婴儿窒息、残疾或死亡。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婴儿在被拐卖时死亡。 在实践中,犯罪分子有时会在贩运过程中遗弃生病的婴儿。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马守清拐卖儿童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判处其死刑,符合罪刑一致的原则。

二、王成富等人拐骗儿童案

被告人王成富、张华玲同居期间育有五名子女。 2008年至2012年,王成富、张华玲将其中3名婴儿以6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获利3.6万元。 最终,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王成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张华玲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责令追缴违法所得3.6万元。

本案是一起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典型案件。 父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亲生子女托付他人抚养并收取金钱,已触犯刑法,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三、尹奇兰等人拐卖妇女案

2014年6月,被告人何成庚、被告人尹奇兰做媒,将刘某梅(智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衡南县泉湖镇彭某武(另案处理)结婚。 何成庚、尹奇兰各得500元。 媒人钱。 彭某武发现刘某梅患有智障后,与何成庚、尹其兰以媒合名义,以5100元的价格将刘某梅卖给被告人谢继良。 彭某武收受2000元,何成庚、尹其兰各收1550元。 元。 刘士秀、谢继良母子发现刘某患有智障后,伙同王雷生、张才秀、权有有(另案处理),以牵线搭桥。 张某白随后将刘某梅送回刘某梅母亲袁某荣家中。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殷其兰、谢继良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何成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士秀、王雷生、张才秀判处有期徒刑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 六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罚款,并追缴违法所得。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媒合为名拐卖妇女的案件。 受害人是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被告人以媒人名义多次倒卖刘某梅,获取非法利益,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您对打击拐卖犯罪有什么建议吗?

1、政府重视、各级落实、各级部门协同配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2022年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要严厉打击侵害农村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农村儿童。 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持续重视。

公安部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查明一批线索,特别是流浪乞讨人员等来历不明的线索、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人。 要全面查明残疾妇女儿童身份,对疑似被拐人员和寻亲人员尽快采集DNA等信息,加强信息研判。 同时,充分发挥民政、卫生、妇联等部门的职能优势,在福利救助、卫生服务、走访慰问等方面及时发现拐卖犯罪线索。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发动群众揭露、举报拐卖线索。 希望更多被绑架的人尽快回家。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反拐意识

法律的局限性要求当代中国在应对拐卖犯罪问题上不断加强法制普及和法制教育。 各级职能部门立足职责,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反拐知识覆盖面,提高人民群众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认识。

我们提醒大家,不要相信街头的招聘、招聘广告,更不要相信车站等地“招聘人员”的游说和高薪诱惑,更不要相信熟人的甜言蜜语。 要找工作,您应该去正规的职业介绍所。 如果您需要相关帮助,可以联系妇联、劳动部门或派出所等值得信赖的机构。 不接受陌生人的吃饭、玩耍邀请,不轻信网友,不擅自会见网友,不与陌生人乘车前往遥远、陌生的地方,不吃、喝陌生人给予的食物和饮料,不贪图蝇头小利。 不要接受小恩小惠。

两届会议期间,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引发了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 我们希望更多更好的建议被采纳,更多的人关注,更多的人敢于站出来抵制。 愿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祖国的每一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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