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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撤回上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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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的维权意识都比较强。 他们不仅在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在遇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或者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满时,也会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时,我们也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都知道诉讼案件是可以撤诉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撤诉、上诉呢? 接下来法律快报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案件撤回上诉的情况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回避是否由当事人主动提起,可以分为申请回避和视同申请回避两类。 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不再要求法院继续审理案件。 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积极配置。 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二是原告申请撤诉。 二是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的条件如下:

(一)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再审申请人(再审)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人或者第三人、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原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不得申请撤诉;

(二)申请撤诉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的;

(三)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四)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宣判前提出。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予撤诉,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五)撤诉必须经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对撤诉申请应当审查。 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案件审理终结。 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推定申请撤诉,又称推定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视为已申请撤诉的情形。 这是对当事人自身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驳回申请的条件如下:

(一)原告、上诉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驳回诉讼;

(二)原告或者上诉人未经法院许可退庭的,案件可以驳回。 需要说明的是,第三人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三)原告、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缴、减缴、免缴申请的,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案件自动结案。被解雇了。

法律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撤回上诉的情形

2、行政诉讼受理时间

1. 一般时效。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但不得提起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法定提起诉讼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追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因非原告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逾期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 因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 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判决有哪些形式?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支付义务没有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撤销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充分的;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越权的;

(5) 滥用职权;

(六)明显不适当的。

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被告重新提起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重新作出决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相同的事实理由采取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但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的除外; 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诉讼。

3、改变判断。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确定或者数额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改判。

人民法院变更判决,不增加原告的义务,也不减少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人均为原告且主张相反的除外。

以上是《法律快报》编辑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撤回上诉的知识。 可见,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 行政案件撤回上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二是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讯相关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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