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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关注】最高法院:此类案件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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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举行新闻发布会。 《意见》指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 严格落实法定处罚、消除嫌疑的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参与兼并重组、恶意挪用国有资产等行为,坚决防止经济纠纷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民事责任被认定为刑事责任。 为贯彻执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返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情况显然是轻微且有害的。 如果情节不严重,不以犯罪论处。

刑事案件庭外和解_刑事案件庭外和解_刑事案件法庭和解

图为发布会现场。侯育生 摄

发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的意见》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 1 月 1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通知

关于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动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市场,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1、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一、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厉惩处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行搭售、封锁、欺诈等违法行为。 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合力。

2.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 加强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纠正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保障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 推动消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推动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加强市场主体与有关部门之间诉讼相关信息的共享和整合,为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3.支持和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自愿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合同无效的法律理由,合理判断各种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调动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活力的提高。 具有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为了弘扬契约精神,利用中小微企业陷入困境或缺乏复杂合同判断能力的事实,造成合同成立时的不公平。 中小微企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使用格式条款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对中小微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提示或者解释义务。民法典第496条第2项规定,中小企业。 中小微企业不重视、不理解本条款,中小微企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一部分的,应予支持; 如果疫情等因素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无法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民法典对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规则应当妥善处理。

4.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违反聘任合同约定义务,或以签订合同为幌子恶意进行谈判等,加强违约责任、责任追究等制度的适用。针对承包过失问题,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 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合同依法被认定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防止失信当事人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中获利。合同。 推进诉讼诚信建设,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方式阻碍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违法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通过开设多个账户、关联交易、更换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债务的失信企业。

二、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

5.公平公正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我们坚持所有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对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视同仁。 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指导和解释其诉讼,加大依权取证力度,有效查明案件事实,防止中小微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一些中小微企业的市场交易由诉讼转为诉讼,要努力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继续完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广网上诉讼模式,强化简易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高诉讼便利性,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诉讼成本。 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金额、引入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可以降低中小微企业保全成本,确保索赔成功实现。 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减缴、缓缴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6.加大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技术进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 中小微企业为获取特定技术而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时,合同对方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改进的条件,或者无理要求回购特定技术的行为。无偿或低价提供中小微企业资产。 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查违反反垄断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应认定相关条款或合同无效。 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 在维护劳动者合法就业创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商业秘密。 依法制裁失信诉讼和恶意诉讼,规范滥用知识产权、阻碍中小微企业创新的违法行为。

七、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 严格落实法定处罚、消除嫌疑的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参与兼并重组、恶意挪用国有资产等行为,坚决防止经济纠纷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民事责任被认定为刑事责任。 为贯彻执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返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情况显然是轻微且有害的。 如果情节不严重,不以犯罪论处。

8.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切实落实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债务人对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中小微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依法追偿。 。 、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 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局外人身份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以其合法财产妥善处理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中中小微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案件不必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得以刑事案件作为依据。 对民事案件,以正在侦查、尚未审结为由,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有效防止刑事案件影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权益。 在审理以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告的刑事案件中,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 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3、帮助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九、依法妥善审理金融贷款纠纷案件。 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起的贷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名义收取的其他费用。变相利息严格按照支农再融资优惠利率政策执行,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10.帮助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严格遵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支持小额、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和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有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面向中小微企业。 依法推进供应链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对于供应链金融交易发生的费用,根据费用类型探索制定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合理限制交易费用,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积极与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诉讼相关信息,推动实现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精准“画像”,提高企业贷款可得性。

11.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高利贷”、“专业借贷”等违法借贷活动,依法视为无效。 推动地方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职业放债人”名录制度。 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不支持变相高利等超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 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套路贷”、追收违法债权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四、依法高效办理中小微企业账户欠款案件

12.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欠债案件处理长效机制。 将中小微企业账户拖欠案件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审查执行“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中小微企业能够及时催收账款,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与中小微企业欠款监管部门密切配合,推进协同治理。 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安全评估(实施难点综合治理、源头管理)应用。 推动将中小微企业欠款清理工作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 开展中小微企业账户欠款案件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加大失信处罚、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及时落实中小微企业权益。微型企业赢得诉讼。

13.有效防止相关市场主体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因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待竣工验收等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内部付款手续等明显不合理理由,拒绝或拖延向中小企业付款批准或决算审计。 中小微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微型企业支付账款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因账款违约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实物债务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条款和条件,对中小微企业不公平。 您以任何理由请求撤销协议或者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合法权益。 依法审慎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存款账户内的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防范和保障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到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除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商品房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工程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以及其他债权的情况外,在商品房工程完成首次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不得采取扣除措施。对监管账户内监管限额内的资金进行提取,不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原因被冻结或转移; 为办理案件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五、切实发挥司法救助中小微企业作用

15.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执行过程中,中小微企业因流动性困难无法清偿执行债务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减少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 多个案件属于不同人民法院管辖的,可通过升级、指定执行等方式集中办理,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债务清偿“一揽子”协议,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依法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16.依法科学认定和保护有残值的中小微企业。 对于因疫情等因素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但有残值的中小微企业,如债权人申请破产,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救助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让企业重获新生。

六、最大限度减少保全和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17.全面排查超标、随意查封问题。 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依法及时纠正过度、随意查扣行为。 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电话等问题举报渠道,建立解决超额扣押、任意扣押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司法机关举报的问题。各方及时; 扣押过程中如有失误,我们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18.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 经初步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保全申请。 当事人申请保全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 涉及货币债权的,由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并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予,不以申请保全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查处恶意申请保全、阻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19.依法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 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扣押时,优先采取“活封”措施。 如果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就应该允许债权人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 需要查封的房地产总体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的,应当采取措施查封相应的房地产价值; 因未办理分割登记的房产被整体查封后,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解除超额价值。 部分癫痫发作。 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格,切实节省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评估成本。 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溢价高、成本低的优势,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处置财产。 对于标的金额较大、情况复杂的房地产等房产,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格过低,在期限内申请自行处置的,在一定期限内,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予。

20.依法准确运用失信处罚和限制消费措施。 严格区分失信处罚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予纳入失信名单。 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约能力。 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败丧失履约能力,且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情节的,不得以此为由予以拘留。他们有能力履行和拒绝履行义务。 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 失信信息封锁后,如因融资、招标等原因请求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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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诸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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