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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无效吗

zuimei

牛红

有人说,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你懂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宣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公共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海关无效。” 怎么理解这个条款呢?

该条款的内容与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类似。 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颁布后,原《合同法》被废止,但《民法典》吸收了《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等并入其编纂。 因此,在理解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时,仍然可以适当参考原司法解释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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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效强制性规定的具体认定,在实践中长期处于混乱状态。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提到“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法院必须依据其职权审查合同是否无效。” 注重合同无效、可撤销、无效、待效等合同效力形式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的效力,并根据不同的效力情况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

纪要第30条指出了如何认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人民法院频频以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就合同范围而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限制为“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行政强制规定”的概念,并指出,违反行政强制规定,人民法院随着这一概念的引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另一种趋势。 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强制性规定,均属于“行政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这种判断合同效力的方法是没有意义的。 ,应予以纠正。”

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必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认真认定‘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合同法第(二)条特别是强制性条款的性质,必须根据强制性条款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确定,并说明理由。在判决书上予以充分说明。 下列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性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 禁止买卖物品的交易,如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如场外经销投资合同;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承包方式签订的合同; 交易场所在业务管理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

可见,只有当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上述五种情形之一时,才会被视为无效。 因为这五种情况的行为已经突破了法律的禁区,绝对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比如毒品、枪支、人体器官交易等,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而紧迫的损害。和社会秩序。 所有相关的合同行为均将被法律视为无效。 除此以外的行为,如对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具有行政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视为“强制性行政规定”,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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