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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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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性侵刑事案件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院院长那彦芳,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公共法律服务部一级巡视员孙春英司法部总局局长、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跃阳出席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光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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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114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该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严惩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司法文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对于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解释》出台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社会各界也对此高度关注。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十年养树,一百年养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伟大事业”。中华民族的复兴”。 对于此类言行,必须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 人民群众深感反感,社会反响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司法文件,发布依法判处死刑等重刑典型案件,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培训,推动建立惩防相关犯罪试点联动机制,指导地方法院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由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性,刑法对某些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采取了较为笼统的做法。 有必要总结实践经验并进一步明确。 针对近年来此类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2021年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重要改变。 还需要明确这些新修订的规定具体如何适用。 。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法律、儿童医学、心理学等领域专家、妇联代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本《解释》是根据检察院、检察院等司法实践部门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二、解释的起草原则

我们在起草《解释》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严惩。 《解释》坚守“重”字,聚焦打击边缘,彰显严惩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 例如,明确了利用互联网实施淫秽行为的定罪条件; 明确列出了对强奸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处罚的若干情形; 明确强奸、非礼行为具有“情节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等多种从重处罚情节; 明确,对此类犯罪将严格控制适用缓刑,并依法适用禁止令、禁业令。 这对于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是坚持罪刑相称。 《刑法》规定,与未成年女童通奸的,从重处罚。 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猥亵儿童罪,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淫秽方法极其恶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对于如何认定恶劣情节、恶劣手段的规定比较笼统。 《解释》综合考虑不同情形下犯罪的主体、客体、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因素,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从重、加重处罚规定,确保罪责适度、刑罚适当,所受的惩罚是罪有应得的。 足以控制犯罪。

三是坚持特殊优先保护。 《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损害,实施特殊优先保护对于未成年人。 原则。 例如,《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强奸幼女,造成轻伤或者患有严重性病的,从重处罚,从重处罚。 严重受伤。

三、《说明》主要内容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涵盖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对奸淫幼女的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 《解释》第一条提及刑法规定的“对通奸未成年少女的从重处罚”,列出了应当适用“较重处罚范围”的六种情形,包括使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的。是指实施通奸、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内通奸等行为。《解释》还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严格控制是否及数额。他们应该得到宽大处理。

二是明确强奸未成年妇女、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二条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强奸未成年少女情节恶劣”的适用进行了解释,列举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节。 例如,非法拘禁、使用毒品引诱、控制受害人的,属于“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 《解释》第三条详细规定了刑法规定的“强奸致残幼女”从重处罚的情节,进一步凸显了从严处罚。

三是明确了看护责任人性侵犯罪的加重情节。 《解释》第五条明确了刑法新增加的看护责任人性侵罪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应从时间、人数、方式、处罚等方面予以处罚。犯罪的后果。 《解释》第六条还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利用有利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助,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定罪。对强奸罪依法从重处罚,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犯罪。

四是明确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分别进一步明确了刑法中新增的两种加重处罚情节:“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和“采取邪恶手段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 例如,明确猥亵行为造成儿童轻伤、自残,或者制作猥亵过程视频,胁迫受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罚。

五是明确一些特殊情况的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第九条明确,对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索要未成年人裸照、视频等特殊淫秽行为的,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迫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情节严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是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受害人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规定精神科治疗、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以专家意见、医学诊断证明等为依据,由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赔偿。 合理的赡养费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和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尽快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以上就是《说明》的主要内容。 《解释》起草过程中,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全程指导,得到了公安部、司法部、公安部等中央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全国妇联、相关领域专家、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和帮助。 各界关心。 我谨借此机会表示诚挚的谢意。

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国家、民族的未来。 今后,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责任,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为人民伸张正义。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月3日、2023年3月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1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 年 5 月 24 日

法释[20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114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强奸罪、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若干问题现将办理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与幼女通奸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通奸的;

(二)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实施通奸行为的;

(三)侵入住宅、学生宿舍通奸的;

(四)强奸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精神发育迟滞受害者的;

(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引诱、介绍、胁迫受害人的;

(六)因强奸罪、猥亵罪被判刑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且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女性,或者致被害人轻伤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的患有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定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未成年女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女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款。 坏的”:

(一)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通奸行为的;

(二)严重酷刑或者侮辱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使用毒品引诱、控制被害人的;

(四)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引诱、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五)长期实施强奸、通奸行为的;

(六)强奸智力低下的被害人,使其怀孕的;

(七)制作强奸、通奸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私密部位的视频、照片等图像材料,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通奸行为,或者导致图像材料向多人传播,暴露受害人的身份;

(八)其他情节恶劣的。

第三条 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幼女造成伤害”:

(一)造成幼女轻伤的;

(二)导致幼女感染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三)其他危害幼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四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强奸幼女,致其感染艾滋病毒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刑法》第六条。

第五条 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法规定的犯罪:刑法第 236 条。 第一条所称“情节严重”:

(一)有长期性关系的;

(二)与多名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

(三)导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

(四)制作性关系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私密部位的视频、照片等图像材料,导致图像材料被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

第六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利用有利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助,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法给予处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因强奸罪被定罪并受到惩罚。

第七条 猥亵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导致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损害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猥亵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被害人的肛门、口腔或者将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体侵入被害人的生殖器、肛门实施猥亵行为的;

(二)严重酷刑或者侮辱的;

(三)制作不雅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私密部位的视频、照片等图像材料,胁迫被害人实施非礼,或者导致图像材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以其他不良手段实施淫秽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九条 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手段,胁迫、引诱未成年人暴露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迫劳动罪猥亵或猥亵儿童。 定罪和处罚。

通过网络直播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前款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构成强迫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猥亵罪猥亵表演的,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法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严重的规定会导致定罪和处罚。

第十一条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当严格控制是否应当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第十二条 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被判刑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同时判处刑罚和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下达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和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 地方。 因就学、居住等个人原因得免,但经主管机关许可者除外。

第十三条 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禁止就业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康复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费用。以及错过的工作。 收入减少。

根据鉴定意见、医学诊断证明等证明未成年人需要接受精神治疗、康复的,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负有特殊责任的人,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照顾、教育、医疗等责任的人,包括与未成年人有共同生活关系、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负责照顾和保护。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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