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如电厂、化肥厂等时,通常会设立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 此时,如果子公司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该子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很可能犯重大责任事故。 问题是:母公司领导是否有可能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没有规定母公司及其领导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实际控制人、投资者”也被纳入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范围。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负责组织、指挥、管理生产经营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者和其他负责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运营。
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母公司领导人员一定会犯重大责任事故。 首先要正确认识“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 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是独立承担责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母公司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子公司进行管理,不负责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因此,如果母公司没有违规干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而只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进行安排,则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但国有企业的上级单位对其实际控制的下属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管控不到位的应当承担责任。 详情请参阅以下规定: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境外子公司)安全生产的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在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设置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管。
(二)将全资、控股子公司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兼并、转让、运营、停业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审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价。 奖励、惩罚和责任。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公司,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者约定管理模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目标和目标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等要求等待。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责任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央企业各级所属企业要按照上述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尽管如此,在实际执行中,母公司领导犯下重大事故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关键是母公司必须管理好子公司,但又不能过度控制。 例如,您不能违反规定强迫子公司按时完成任务。 实际案例中,江西丰城发电厂发生一起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实际控制人一名领导被判犯有重大事故责任。 但关键是,他担任的是该项目建设指挥部的总指挥,而不仅仅是担任母公司的领导。
此外,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母公司领导一般不犯重大责任事故,但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概率却很大。 这也提醒大家,特别是国有企业,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有足够的掌控力,不能过度干预。 而且,除非有特殊需要,不宜兼任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否则,安全责任重大的不仅仅是母公司的领导,而是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