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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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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月3日、2023年3月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1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 年 5 月 24 日

法释[20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问题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114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强奸罪、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若干问题现将办理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与幼女通奸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通奸的;

(二)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实施通奸行为的;

(三)侵入住宅、学生宿舍通奸的;

(四)强奸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精神发育迟滞受害者的;

(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引诱、介绍、胁迫受害人的;

(六)因强奸罪、猥亵罪被判刑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且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女性,或者致被害人轻伤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的患有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依照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定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未成年女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未成年女童”: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款。 坏的”:

(一)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通奸行为的;

(二)严重酷刑或者侮辱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使用毒品引诱、控制被害人的;

(四)利用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引诱、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五)长期实施强奸、通奸行为的;

(六)强奸智力低下的被害人,使其怀孕的;

(七)制作强奸、通奸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私密部位的视频、照片等图像材料,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通奸行为,或者导致图像材料向多人传播,暴露受害人的身份;

(八)其他情节恶劣的。

第三条 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幼女造成伤害”:

(一)造成幼女轻伤的;

(二)导致幼女感染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三)其他危害幼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四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强奸幼女,致其感染艾滋病毒的,应当认定为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刑法第236条。

第五条 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责任的人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法规定的犯罪:刑法第 236 条。 第一条所称“情节严重”:

(一)有长期性关系的;

(二)与多名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

(三)导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

(四)制作性关系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私密部位的视频、照片等图像材料,导致图像材料被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

第六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利用有利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助,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法给予处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因强奸罪被定罪并受到惩罚。

第七条 猥亵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导致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损害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猥亵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被害人的肛门、口腔,或者将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体侵入被害人的生殖器、肛门实施猥亵行为的;

(二)严重酷刑或者侮辱的;

(三)制作不雅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私密部位的视频、照片等图像材料,胁迫被害人实施非礼,或者导致图像材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以其他不良手段实施淫秽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九条 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手段,胁迫、引诱未成年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猥亵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犯罪论处。强迫猥亵或猥亵儿童。 定罪和处罚。

通过网络直播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前款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构成强迫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法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严重的规定会导致定罪和处罚。

第十一条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当严格控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幅度。

第十二条 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被判刑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同时判处刑罚和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下达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和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 地方。 因就学、居住等个人原因得免,但经执行机关许可者除外。

第十三条 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禁止就业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康复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费用,并给予赔偿。对于错过的工作。 收入减少。

根据鉴定意见、医学诊断证明等证明未成年人需要接受精神治疗、康复的,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负有特殊责任的人,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照顾、教育、医疗等责任的人,包括与未成年人有共同生活关系、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负责照顾和保护。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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