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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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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财[2022]24号

各市财政局、省黄角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全省采购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修订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财[2018]29号)。 66),现予印发。 请遵守。 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

2022 年 12 月 7 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山东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人员,并纳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人员。 审评专家的聘任、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评专家的管理实行德才兼备、统一标准、职权分离、随机选拔、正向激励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财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省各级财政部门是审评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审评专家的招聘选拔、培训指导、考核评价、动态管理、续聘和解聘等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处罚的处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评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全省审评专家资源的统筹安排;

(二)负责制定审评专家的招聘、选拔和使用、业务培训、考核评价、劳动报酬标准等制度;

(三)负责专家库评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选拔、更新和剔除;

(四)负责全省审评专家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考核;

(五)对参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处理和处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汇总本市申请人的入学及续展材料;

(二)根据省级评审专家劳动报酬标准,细化和规范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动报酬实施细则;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市分局库审核专家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考核;

(四)对参与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处理和处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评审、考核、处理和处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专家招聘管理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诈骗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者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并在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悉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和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八)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省财政厅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遴选评审专家。 选拔程序:

(一)省财政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招聘公告,明确遴选专业、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和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入库,审核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并根据审核专家的标准条件提出相关建议。

(三)省财政厅成立审核组,按照“符合条件、择优录用”的原则,对应聘者是否具备录用资格进行审核。

(四)省财政厅将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审查实务进行培训,并对审查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资格测试。

(五)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能力测试合格人员,公告无异议的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并通过短信通知专家本人。

对于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省财政厅除按照上述规定开展评审专家选聘外,还可以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推荐工作,推荐人员的职称、职务、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和信息录入: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名的承诺书及申请表(见附件)。

(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相当于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必须载明职称、职称级别等信息且在有效期内;相当于专业水平的材料必须明确注明专业方向和职称对应级别且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4)本人近期未戴帽子的彩色证件照一张。

(5)我认为需要避免的信息。

(六)近三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并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密申报材料可提交财务部门离线核查,禁止录入系统平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专业或特长、从事的工作领域填写评审专业,并与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标准进行比对,最多不超过3个。 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条件适当放宽的申请人,只能填写一项复习专业。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学历、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评审专业、所属分支机构、常住户口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评审专家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及时建立管理体系。 市财政部门确认,省财政部门批准。 其他信息变更由专家管理系统自动确认。 评审专家应当保持专业稳定性,不得随意改变评审专业。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聘任期限届满前,审评专家应当按要求申请续聘。 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纳入专家管理系统自动遴选范围。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续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参加财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三)任职期间曾两次以上被财政部门暂停抽查资格的;

(四)续聘时未更新申请承诺书和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分行财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采购项目审核中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所属同级财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省财政厅驳回:

(一)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 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的相关活动,或者从事影响较大的不道德失信行为。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则上不再接受重新录入被解聘评审专家库的申请。

第四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但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评专家库的提取、使用与监督管理分离。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金额、实施计划等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专业知识、评审专家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 对于采购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标包,采购人及采购机构可以联合选派同一组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非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采购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办法管理办法》等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采购人可以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有关书面材料应作为采购文件备案备查。

第十九条 本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预算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类,自行决定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可以在政府采购之外选派评审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专家库,并在专家管理系统备案下组织审查。 自选的评审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的相关规定。 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将自选评审人列入评审专家名单,并与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布。

第二十条 除谈判组(咨询组、询价组)制定相关采购文件要求提前选定专家的项目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评审专家的项目除外。省内,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且不得晚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小时; 跨省选派评审专家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不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且不晚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选择评审专家的选任区域。 单项或分批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在至少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提取;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提取; 1000万 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抽奖范围至少为5个设区的城市。 对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要求特殊的项目,可以从省内选派评审专家,也可以根据需要从省外选派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求提出。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登录专家管理系统,输入提取的信息,包括项目预算、评审时间和地点、需要评审专家的地区、专业、数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2)提取过程。 专家管理系统根据提取要求自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进行语音呼叫。 确认参加的评审专家将收到短信通知,告知评审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 系统自动随机选取专家,直至确认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等于选取要求。

(3)列表解密。 评审活动开始后,专家管理系统将评审专家名单解密给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预定评审时间后缺席或者回避,导致评审现场专家人数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增选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负责预算。 本单位同意自行增选评审专家。 无法及时补充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密封采购文件,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咨询小组等依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选定成功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 确需取消评审或变更评审时间的,应当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小时通知相关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遴选、评审专家的信息负责保密。 评审专家不得向潜在的项目供应商或相关利益相关者透露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集评审专家信息以达到非法目的。 评审专家不得收集其他评审专家的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相互联系以达到非法目的。

第五章 专家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场地、录音录像和计算机设备、采购文件、答复文件等。整个评审过程应当有声记录。并进行录像,相关音视频资料应当与采购文件一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后,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打印评审专家名单,核实评审专家身份,组织评审专家签到并在评审材料上签字。专家承诺书,并公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和评审程序。 相关内容应当作为采购文件以书面形式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 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有兴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供应商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货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亲婚姻关系;

(三)与供应商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参加过采购项目预论证的评审专家不得再次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职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的权利;

(二)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独立评审权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扰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管等部门报告;

(三)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投票权;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审评服务报酬;

(五)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处理和处罚作出说明和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邀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工作。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准时出席,应提前2小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请假,未经许可不得委托他人代为。

(2)当您发现与您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主动退出。

(三)自觉遵守政府采购诚信自律规定,不得收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的宴请、财物、有价证券等不当利益。

(四)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五)客观、公正、审慎履行职责,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需要共同决定的事项有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名表示不同意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评审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2、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偏颇意见或者征求采购人偏颇意见的;

3.在澄清、解释或者纠正时,故意诱导相关供应商发表与其采购响应文件不同的意见;

4.审评过程中擅自离开审评现场,影响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的;

5.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材料;

6、其他不符合评审纪律的行为。

(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或者重大缺陷妨碍审查工作开展,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审查工作,并通报相关情况。应当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协商并作出书面记录。

(七)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

(八)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疑问和投诉,接受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审核活动的咨询或者审核意见,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九)参加并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积极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对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或引导性意见;

(2)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带有偏见的意图;

(三)代表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评分并撰写评审意见;

(四)非法干扰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

(五)违规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标(应)标文件的评审情况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对对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专家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提醒、制止,保存记录,保存证据,并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建立审评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将审评专家违法违规、违纪违规、审评异常等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违法的审评专家实行红黄牌处罚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处理,由专家所在部门、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省财政厅将解雇他:

(一)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三)在采购结果公布前泄露本人或者受邀参加项目评审的其他人的身份以及参加评审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未如实填写回避信息,或者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未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五)向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3次以上电话(含3次)或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配合回复询问、疑问、投诉等法律义务的.;

(七)建立或者加入以政府采购专家为主体的社交媒体团体,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或者测试;

(九)应聘或者再聘用时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

(10)其他人滥用审查权利,拒绝履行审查义务,违反审查学科并拒绝金融部门的监督,而没有合理的理由,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或后果。

第39条如果评估专家具有以下任何情况,他或她将获得一张黄牌,以使其不诚实。 与该项目同一水平的金融部门将进行调查并提出有关处理的建议,而省级财政部将暂停他或她在3-6个月内随机选择的资格:

(1)未能按时参加审查工作超过30分钟(包括30分钟)或在接受审查任务后提早离开;

(2)在接受审查任务后未能参加审查活动,并且未根据需要提前休假;

(3)在参加审查活动的过程中,拒绝将所有通信工具(例如手机)移交给购买者或采购机构中的集中托管机构;

(4)未与专家身份验证的员工合作;

(5)在审查过程中提出倾向,歧视性,独家或启发性言论,表达或暗示授予合同的意图,影响其他审查专家的独立审查;

(6)在审查工作期间将工作无授权离开工作,影响审查过程的正常进展;

(7)在审查期间无权与外界联系;

(8)拒绝根据需要共同裁定的事项的多数票数原则得出结论;

(9)向购买者或代理商索取审查劳动报酬标准和旅行报销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

(10)未能合作回答购买者或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有关审查活动和个人审查意见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书面解释;

(11)一次或多个金融部门接受采访;

(12)未能更改工作单位,需要避免的信息以及更改后及时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况。

第40条如果将审查专家授予红牌或黄牌,则应告知审查专家。 如果给出了红牌,则还应告知他/她工作的建议者和单位。

第41条:如果问题,投诉,信件和报告等涉及审核专家,则金融部门可以在处理相关问题的同时暂停审查专家的随机选择资格。

第42条各级金融部门都可以依靠专家管理系统平台来根据评估专家参与培训测试,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估结果来设置梯子提取概率。

第43条如果购买者或采购机构未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定选择和使用审查专家,则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责任。

第44条如果各级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滥用权力,负有责任,个人收益的渎职行为以及其他在评估专家管理方面的非法和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仆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监督。 法律,“政府采购法实施法规”和其他相关的国家法规将调查相应的责任; 如果涉嫌犯罪,他们将被转移到司法当局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45条购买者代表和审查专家的管理人员根据参与审查活动的法律选择的专家应参考这些实施措施。

第46条购买者和采购机构需要相关专家参加采购要求的制定,进口产品的演示,制备采购文件,合同绩效和验收,投诉处理,投诉处理以及采购活动,以及应用“政府采购的范围”法律“他们可以借用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数据库的选择,以参考这些措施进行管理。

第47条驻扎在山东的中央单位,驻扎在山东进行的部队进行了项目审查和其他采购活动。 谈判后,他们可以借用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数据库,并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则随机选择。 当审查专家参与相关项目审查时,劳动报酬,疑问和投诉,监督和管理等事项应根据中央政府和军方的相关法规实施。

第48条如果该州还有其他有关审查专家的选择和选择的法规,则该法规应占上风。

第49条这些措施将于2023年2月1日生效,并将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专家”(Lu [2018]第66号),“山东省级财政部关于发行“山东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选择规则”的发行“通知”(Lu [2017]第64号)在同时。

附件:1。承诺信(样本)

2.山东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申请表(样本表)

3.个人简历(样本表格)

附件1-3.Docx

查看相应的政策解释:部门解释| “山东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管理实施措施”

一张图看懂 | “山东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管理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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