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笔译员、鉴定员和验尸人员。
(一)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索取、收受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介绍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代理案件的;
(五)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款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响审判公正性的不当行为。
3.避开人员
回避人员包括审判员、书记员、笔译员、鉴定员和验尸人员。
4.回避方法
(1)自我回避。审判员、书记员、笔译员、鉴定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笔译员在遇到法定清醒状态时,自愿退出案件的审判和有关工作。
(二)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申请回避。
5. 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开庭时提出;被
申请人回避的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应当中止参与案件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 回避决定
这
院长担任审判长期间的回避决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7. 回避后果和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申请回避后三日以内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申请回避的人不停止参与案件工作。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复议之日起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