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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 明确何为“打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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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5年1月26日,“2011·6·8”特大跨国拐婴案二审宣判。李敏君 摄

中新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马雪玲)刑法中的“盗窃婴幼儿罪”是什么? 如何区分正常的介绍结婚罪和假借结婚介绍拐卖妇女罪? 针对这些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甚至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澄清。

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司法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哄骗拐卖婴幼儿将按“盗窃婴幼儿”论处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以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式将婴幼儿与其监护人、看护人分离的,属于本法第240条规定的“盗窃婴幼儿”。刑法第一款第(六)项。 ”。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贩卖为目的而盗窃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一庭负责人指出,一岁以下的属于婴儿,一岁以上六岁以下的属于婴儿。 婴幼儿缺乏正确的辨别是非和保护自己的能力。 刑法对盗窃、贩卖婴幼儿的法定处罚较重,体现了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

上述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中,在监护人和看护人不注意的情况下带走熟睡的婴幼儿,通常被理解为“盗窃婴儿罪”,但此类案件并不多见。 比较常见和多发的案例是,利用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或看护人的疏忽,通过哄骗婴幼儿送玩具、外出玩耍等方式拐骗婴幼儿。这种行为可视为“针对婴幼儿”。监护人和照顾者”。 偷”。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少家庭离散,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但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盗窃婴儿’存在争议。”

上述负责人指出,该《解释》将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将婴幼儿与其监护人或者看护人分开的行为定义为“盗窃婴儿罪”,符合儿童保护的精神。立法有利于严厉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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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向孩子们发放反拐知识画册。陕西警方供图

隐匿、转移购买儿童,严惩不贷!

《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来历不明的儿童或者实施救助行动时,对受贿仍不配合的儿童进行藏匿、转移或者其他妨碍救助的行为的经劝说、教育后,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之“妨碍救援”。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虐待、不妨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买妇女的意愿,不予处罚。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负责人指出,对于收买被拐儿童罪,《解释》将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收买儿童、经劝说教育后仍不配合的行为解释为“阻碍营救”,这有利于增加孩子的数量。 打击的强度。

医疗机构等买卖儿童的,将按拐卖儿童罪处罚。

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还明确: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治疗、照顾、抚养的儿童出售给他人的,以侵害儿童罪处罚。贩卖儿童。

《解释》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以结婚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以抚养子女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涉及家庭成员、亲友多人的,对主要作用,依法追究其责任。 刑事责任。

谈及上述定义,该负责人指出,《解释》通过明确“拐骗婴幼儿”、“妨碍救助”等法律概念的含义,体现了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精神。 》,并列举了几种犯罪应当并处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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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受害者与亲人拥抱痛哭。 程经纬 摄

如何区分介绍婚姻与假借婚姻介绍拐卖妇女?

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介绍婚姻、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名义,或者利用妇女不熟悉、语言不通、孤立等条件,将妇女出卖给他人进行侵害。他们的意愿。 ,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说,正常的介绍婚姻和假借婚姻介绍拐卖妇女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 正常的婚姻介绍有时会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例如感谢费,但介绍人是一个中间人,目的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促成婚姻的缔结,知道男女地位平等。 但不法分子打着介绍婚姻的幌子,违背妇女意愿,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售给他人,侵犯了妇女的独立人格和尊严。 这是一起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该负责人表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劫持、欺骗等方式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或采用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强迫妇女同意与他人同居、结婚并索要金钱。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妇女拐骗到其他地方,利用妇女不熟悉、语言不通、隔绝等情况,使妇女不得不屈服于犯罪分子的要求,被迫与他人生活并结婚。 犯罪分子利用了这一点。 敲诈勒索财物也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构成拐卖妇女罪。

《解释》列举了实践中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是否构成拐卖罪存在分歧的情况,有助于准确界定犯罪与非犯罪,打击拐卖妇女行为。依法构成拐卖、拐卖妇女罪。”

上述负责人补充道,当然,实践中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是因引入婚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情感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根据婚姻关系准确甄别。就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而言。 鉴于以婚姻介绍为名,与介绍妇女串通诈骗他人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解释》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一个被拐卖的女人自愿留下来住在一起,买她的人也会受到惩罚!

现实中,一些被拐妇女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在解救过程中自愿留在当地共同生活。 行贿者该如何处理?

对此,《解释》第五条明确:被拐卖妇女被收买并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且被拐卖妇女在解救期间自愿继续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拐妇女的意愿,不阻止她们返回原居住地”。

不过,上述负责人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只能依法从轻处罚。 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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