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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且系行政机关过错所致的

zuimei

问题

行政协议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被确认无效,又因行政机关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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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确认无效,且确因行政机关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细节

判断行政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明确该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渊源以及协议签订时是否合法有效,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准确认定:行政机关是否有错误。

一、信托利益保护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或者作出行政许可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变更行政许可。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当当事人基于对公共权力的信任而采取某些行动时,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就应该受到保护。 这一原则要求政府信守对自己的承诺或承诺,而不是随意或任性地改变。 虽然我国目前仅在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但从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秩序稳定性的角度来看,信赖利益保护也应成为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规范。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 它贯穿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包括行政协议的签署和履行。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订立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因为它自始无效、自然无效、绝对无效。 对此,有必要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禁止在签订协议时签订行政协议。 如果是,则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协议时存在错误,行政相对人受到信托利益的保护,行政机关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不是,那就是后来的新规定或者修改,是情势变化。 行政机关没有过错,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赔偿。

2、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认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能订立行政协议。 其实质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是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适用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确认合同无效。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适用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合同法适用》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生效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司法解释按照颁布时间列出,可见“违法”不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逐步明确、逐步缩小。 目前,在民事领域,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采取审慎的态度。 在行政诉讼中,判断行政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参照上述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 但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作为确认无效的依据,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三、审慎适用无效判决

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基于三个价值取向:一是保护信托利益; 2.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 这三个价值主张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一是坚持对相对人的保护,其制度价值在于行政协议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确认行政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时,应当更加谨慎。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能够认定行政机关违约的,优先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宣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基于保护相对人的首要价值定位,如果行政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被确认无效,且确实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造成的,行政相对人受到信托利益的保护,行政机关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应当审慎适用确认无效的判断,更多地考虑促进合同成立、促进合同效力、促进合同履行的思路来处理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后果。 如果能够确认违法,则不确认无效。 能够确认部分违法的,应当确认部分违法。 ,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撰文:刘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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