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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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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和财务管理、投诉调查处理、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练习活动。 。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代理与律师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利益相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三)代理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利益相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十年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受理涉及利益冲突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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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所受理业务的利益冲突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代理当事人办理与其近亲属利益相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不得接受同案或者不办理同一案件但有关联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律师不得担任代理人。 担任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办理与其担任仲裁员办理的案件相冲突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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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为准则

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

第十三条 律师不得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代理与律师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利益相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十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业务并应当主动退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委托人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律师及其近亲属利益相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律师办理诉讼、非诉讼业务时,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三)亲自办理或者审理某一案件或者案件,成为律师后又办理同一案件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被害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本县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经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已提前获得;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本所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代理人的为对方。 人类;

(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非诉讼业务中兼任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的,但各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七)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在后续审理、办理同一案件中再次受理该委托人的委托人的;

(八)其他类似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根据律师专业经验和行业常识可以判断应积极避免、不予处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回避,委托人同意代理或者继续承办工作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同一所其他律师与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同所其他律师是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 在某起诉讼、仲裁案件中,委托人并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委托人的交易对方。 代理人的;

(五)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接受与原委托人就同一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人;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类似,可以根据律师专业经验和行业常识判断的情形。

律师、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事实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者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委托人知晓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并明确同意建立委托关系。或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保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知晓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表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为其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保密,不得向对方当事人透露案件相关信息。律师。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三)发现本守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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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法行为处理规则(试行)》

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谴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暂停三个月以下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

(一)律师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律师及其近亲属利益相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律师办理诉讼、非诉讼业务时,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三)亲自办理或者审理某一案件或者案件,成为律师后又办理同一案件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被害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本县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经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已提前获得;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本所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代理人的为对方。 人类;

(六)非诉讼业务中,除当事人共同代理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相互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在后续审理、办理同一案件中再次受理该委托人的委托人的;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咨询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代理辩护;

(九)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后两年内,应当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十)代理本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

(十一)其他根据律师专业经验和行业常识可以判断应当积极避免、不予处理的利益冲突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未经委托人当事人同意,有下列代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谴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同一所其他律师与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同所其他律师是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 在某起诉讼、仲裁案件中,委托人并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是由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委托人的交易对手。 代理人的;

(五)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再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就同一法律事务的委托;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类似,可以根据律师专业经验和行业常识判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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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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