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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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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合同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和其他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违背社会公德、家庭道德或者有损人格尊严或者其他良好风尚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监管的力度、类似行为的频率等。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的交易行为、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当事人出于日常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不影响国家安全,不违反良好习惯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本条是关于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

1、公序良俗包括公序良俗,其中公序良俗又可分为全国性的

家庭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

2、如上所述,社会公共秩序也属于公序良俗的范畴,但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比较广泛,涉及的领域也很广。 因此,只有当该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社会公共秩序影响较为严重时,才能以该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为由,认定该合同无效。

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应当理解为对本条第一款的补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适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维护公序良俗的情况,以及合同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 。

4.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划定了民事主体民事活动的界限,也划定了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习惯。

5、有些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虽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维持的,但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维持。 本案中,该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意味着该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故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 。 此时,否认合同有效的理由是其违反公序良俗。 违反强制性规定只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表现。 因此,此时当事人不能再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主张合同无效。 高效的。

6、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而上位法没有强制性规定,法院仅适用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不违反上级法律的精神。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是不适当的。

7、从广义上讲,借名买房包括假名买房和隐名买房。 冒充购房时,冒名顶替者(借款人)作为实际行为人,在对方善意但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明显的代理人。 相应地,冒名顶替者也应享有由此带来的权利,即冒名顶替者被认定为实际权利人,即使房屋登记在冒名顶替者(名人)名下。 在借名购房的情况下,当事人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其性质属于委托合同。 房屋所有权协议不会生效,因为违反了法理。以借名协议购买房屋为目的,违反了“房住不炒”的政策或者所购买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

8、借名投资的,实际投资者可以凭有效合同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但无权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借名投资,必须严格区分借名人与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股权关系。 实际投资人(借款人)不能以存在合法的委托投资关系为由主张股东身份。 受托人(指定人)也不能任意否认委托投资协议的有效性。

9、如前所述,对于借名投资,仅承认其在合同法上的效力,而否定其在公司法上的效力; 与借名买房类似,必须严格区分合同关系和产权归属,即借款人有权对名人享有合同债权,但不能要求确认标的物的产权。

十、在涉及金融机构股权的案件中,借款人以借用名义投资金融机构,且以控制该金融机构为目的的,可以以影响该借用名义投资协议的有效性为由予以认定。财务安全; 投资目的仅为参与利润分配。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参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或者对名人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做出了明确指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以借名名义进行投资危害金融机构。安全。 该协议无效(即不能援引第153(2)条)。

11、在张某国诉江苏宏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件)中,法院认为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居间事项促成了居间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项目。 该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当事人据此主张收取中介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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