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逾期未行使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换言之,法律只保障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胜诉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会带来败诉的风险。
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持续一定时间,导致其胜诉权丧失的法律事实,可称为时效期限。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不是鼓励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也不是鼓励债务人无缘无故不履行债务,而是:
(一)稳定产权关系,避免产权关系长期存在不确定性。
(二)提示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的,说明权利人不再关心其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和解决纠纷。如果没有诉讼时效,由于难以获得证据等原因,可能难以解决陈旧的案件。
二是容易给案件造成不可逆转的风险和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公民权利请求的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时效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义务人自该日算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但是,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要点分析]。
这
诉讼时效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这是《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诉讼时效适用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本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为3年。
第二类是特别时效期限,它是民法典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中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时效期限,与普通时效期限不同。
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本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其中,普通时效期限和特殊时效期限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又称主观时效期限:最长时效期限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因此,它也被称为客观时效期。
本条第一款中,“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是针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不同于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3.《民法典》的规定
三个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时效期限自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的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性侵犯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自被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要点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是关于分期履行同一债务时,诉讼时效期限从时间点开始的规定。分期履行合同的债务是非一次性履行的债务,是指同一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债务,分期履行合同的债务根据债务发生的不同时间,可分为定期重复履行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
《民法典》第190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点,对于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主张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在适用本条时,应注意其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从理论上讲,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法律代理关系可以持续20年以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一方面,法定代理关系终止,时效期刚刚开始,另一方面,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时效期限。事实上,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权利人有二十年以上时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时效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性侵犯侵害请求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本条所称未成年人的范围不等同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自有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年满16岁的人是其自身劳动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被视为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或她仍然是未成年人,本条的规定适用于他或她所遭受的性侵犯。
4. 在什么情况下中止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期限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中止
限制: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四)权利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要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自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届满。"
[要点分析]。
法律之所以规定中止诉讼时效,主要是为了防止权利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诉讼时效届满,并保证权利人有足够的时间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素:
(1) 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内。
(2) 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 6 个月内。
(3) 诉讼时效的中止应以中止为准。
(四)权利人在中止原因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5. 哪些诉讼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诉讼时效不适用于下列诉讼请求:
(一)请求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物或者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权人和登记在册动产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三)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赡养费、赡养费的;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
[要点分析]。
根据本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主要类型如下
:
(一)请求停止侵权、清除障碍、消除危险。《民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原有的《总则》都对停止侵权、消除障碍和消除危险作了规定,《民法典》肯定并适用了这些基本规则。
(二)不动产权人和登记在册的动产权人要求返还财产。原《物权法》第34条(现为《民法典》第235条)明确规定了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由于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本条规定适用于不动产权和其他依法可以登记的动产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赡养费或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或赡养费与弱势群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债权人的生命将得不到保障,这不仅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规则,也违反了基本的人文关怀, 因此,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要求三枚金牌的权利。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这项规定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要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对下列债权主张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一)要求支付存款本息的权利;
(二)对未特定标的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进行索取的权利;
(三)基于投资关系要求缴纳出资的权利;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
上述规则与本条的规定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
6. 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自中止时至有关程序结束之时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约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四)其他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要点分析]。
原《民法通则》在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吸收先进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作了科学规定。与原《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主要修改有:
首先,明确了仲裁申请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是吸收司法解释经验和实践的结果
二是增加“其他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同等效力的情形”作为中止诉讼时效的理由,以更符合当前和未来的审判实际;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人的维权主张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约定,使表述更加科学严谨
第四,鉴于诉讼时效中止后诉讼时效开始,明确诉讼、仲裁等程序,诉讼时效起算点为“自相关程序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原《民法典总则》的规定应当在《民法典总则》中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止、中断的期限、计算方法和理由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协议形式变更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不能提前放弃诉讼时效中的利益,否则无效。
本文摘自《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