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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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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书若约定财产归子女,在未进行过户之前,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 法律快报律师注:在离婚率高的当今社会,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且协议要求离婚。 同时,一方提出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建议。 房子捐给了儿子,随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 办完离婚手续后,一方反悔,拒绝为儿子办理过户手续。 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赠与可以撤销吗?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律师帮您分析以下案例: 【案例】上海一男、一女签订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登记。 离婚协议书规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赡养费。 位于浦东新区成山路xx弄xx号的房子归儿子所有。 离婚后30日内应办理出生证明过户手续。 房子的剩余贷款将由女方偿还。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丈夫反悔,不肯将房子过户给儿子。 对此,引起了争议。 有几种意见。 有些人认为,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属于子女的就是一份礼物。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 有人认为,礼物是夫妻共同的表达。 撤销的,也应当共同撤销,否则不能撤销: 1、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协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未发现分居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受理。 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因此,男方要求重新分割房屋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这是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双方签字离婚后生效。另一方面,双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分割协议,与是否同意离婚、抚养儿子的安排以及其他财产的处理密不可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居住等问题的系统解决,它们是相互关联的,不是孤立存在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将房子分配给儿子,对方可能根本不同意离婚,也不会同意独自承担债务、抚养孩子。 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相关财产归儿子所有,在我国合同法上不能视为“赠与”行为。 这是一种基于地位和婚姻的财产分配。 3、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与婚姻有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如上所述,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涉及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居住等问题,不能单独分割。 离婚协议书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从本质上讲,离婚协议是与身份密切相关的协议,不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2、捐赠即使成立,一方也不能单独作出撤销决定。 本案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由双方共同决定。 离婚时,原告和被告约定房子归儿子所有。 这是双方共同决定,合法有效。 该男子现在要求撤销该礼物。 这是原告的单方面决定,不符合夫妻共同决策的法律要求。 因此,男方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与,不能产生撤销的法律后果。 此外,赠与和撤销赠与均属于财产处分。 赠与是正向处置,撤销赠与是逆向处置。 但两者本质上都是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对此,《法律快报》对此进行了解答。 详细信息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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