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行政处罚法研究一:分公司和总公司,一家人说什么两家话?

zuimei

法律规定子公司交社保_子公司的法律定义_子公司的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某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局的《检验报告》,显示A公司B分公司生产的某批次食品不合格,遂对B分公司立案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 调查。 执法人员经过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发现,《检查报告》上注明的被检查单位是A公司,而非B分公司,抽查单上的签字盖章也是A公司。执法人员向A公司说明情况,A公司提交书面材料,承认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所有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 随后,执法人员在未变更立案审批表的情况下,将当事人变更为A公司,并制作了案件调查结论报告,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向A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A公司

思考一: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家人”吗?

有人之所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视为一家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里“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指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其的总机构承担。但本案追究的是行政责任. 分公​​司的行政责任是否也由总公司承担?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命令的,依照本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该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法人组织,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第四十一条:“法人未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由此可见,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关于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据此推断,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分支机构,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这里有一个误区:“提述”仅指程序法中的提述) ,实体法中未提及)。行政诉讼是行政处罚的最终救济方式,因此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并承担。因此,就民法而言,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可以说是一家人,但就行政法而言,则不一定。

思考二:总行是否可以因分行的过失而受到惩罚?

有人认为,总行有指挥、管理、监督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分行出了错,总行也难辞其咎,两者很难分开。 下面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有事实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这就是刑罚比例原则。 有错才有罚,大错大罚,小错小罚,无过错不罚,无过错不负责。 很多人把“过错”和“错误”混为一谈。 “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的概念。 主观过错是指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和过失(又分为过失过失)。 疏忽和过度自信),客观过错是指违反强制性义务(做了不该做的事)和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没有做应该做的事)。 总行与分行串通,构成共同违法行为的; 总行没有过错,分行就应该一人做事,一人负责。 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来说,总行与分行的关系就像父母与未长大的人一样。 对于年龄较大的孩子来说也是如此。 如果孩子杀人放火,父母是否要为孩子坐牢?

思考三:行政责任能否转移?

本案中,不合格食品是B分公司专门生产的,但抽检单位是A公司。A公司提交了书面材料,对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所有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表示认可,而执法人员也据此将当事人从B变更为A,并向A下达了处罚决定,给人的感觉是A作为B的“家长”,接管了所有责任。 至于B是否有错,他转身关上了门。 我们再算算账吧。 这在民法上或许不存在问题,但不符合行政法上的自行负责原则,即谁违法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与民事责任不同,行政责任既不能替代,也不能转移,即使多人共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之间也不存在连带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只能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对每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思考四:不换立案审批表的程序是否存在缺陷?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未变更立案审批表的情况下,中途更换了当事人。 他们依据的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A承认所有证据都指向他;第二,A承认所有证据都指向他。 其次,立案审批表属于内部文件,存在一些小瑕疵。 没关系。 关于程序缺陷,曾一度存在激烈争议:什么是“程序缺陷”? 它根本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纵观《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没有“缺陷”二字。 相反,它们都被表述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不存在缺陷这一说法。 ,只违法不违反法定程序。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备案审批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表格。 一旦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就标志着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的正式诞生。 签字时间既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开始,也是案件的计算时间。 处理期限的起点、立案审批表中的“当事人”可以说是核心信息,在整个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当保持一致。 不一致的,立案批准书为B,行政处罚决定书为A。 ,无论怎么看,都不像是同一件事,就像相亲的人和结婚的人不是同一个人一样。

另外,立案审批表虽然是内部文件,但执法人员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不能图一时省事,酿成大祸。 另一方面,也要做好准备,确保案件能够经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检查。

相关阅读

  •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
  • 工厂噪音标准是多少分贝、晚上车间噪音不能超过多少
  • 【法说金融】公司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你是否中招!
  • 2020年法律新规定 夫妻之间如下债务 你永远不必还
  • 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 扰民的法律规定
  • 具结悔过属于什么处罚
  • 最高院丨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
  • 电梯噪音超标让人无法入眠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