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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损害: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如何界分?

zuimei

刑事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_民事行政刑事_刑事民事行政法庭的区别

一般来说,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的诉求主要包括:在公共媒体上道歉、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支付惩罚赔偿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一些办案人员忽视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机关在提起诉讼请求时作出的处罚,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也忽视了诉讼请求中的刑事部分,造成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以防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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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此类案件中三类责任是否重复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重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厘清赔偿责任。

一是准确区分各类责任的具体性质。 在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及其相应的刑事部分,以及早期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中,财产责任一般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刑事罚款,二是行政罚款和附带的生态恢复费用,三是财产责任。第三,公益诉讼中提出的生态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抛开传统的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划分方式,从责任的目的和价值来看,可以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 毫无疑问,刑事部分的罚款具有惩罚性。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区别对待。 行政处罚大部分是惩罚性的,但少数附带责任是补偿性责任。 例如,《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法采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下列树木:限期内在同一地点或者异地非法采伐树木数量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并处非法采伐树木价值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植违法砍伐树木数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限期内异地砍伐树木数量的一倍,但不得超过三倍。 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本文中的罚款属于惩罚性责任,而补种树木或者承担补种树木费用属于补偿性责任。公益诉讼中的生态恢复费用属于补偿性责任,即赔偿责任,但其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具有特殊性,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

其次,准确判断各类责任是否可以重复考核。 从法律的目的和价值来看,惩罚性责任旨在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责任的目的是补偿损害。 两种责任的性质完全不同。 因此,笔者认为,惩罚性责任不能重复评估,补偿性责任也不能重复评估,但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重复评估。 上述观点可以从以下法律规定得到印证。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受行政处罚。 刑罚取代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扣除相应刑罚。” 。 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时,已经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冲减相应罚款​​。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行政罚款和刑事罚款不能重复征收,应当扣除,即惩罚性赔偿不能重复评估。但惩罚性责任和补偿责任可以重复评估。这个原则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对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同一行为的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要认真把握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 要求行为人对环境资源损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环境资源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探索。 惩罚性赔偿能否与行政罚款、刑事罚款重复征收的问题需要谨慎处理,不得违反基本法律原则。 和原则。 上述三种资金能否重复征收,不仅要考虑其惩罚性和补偿性特征,还要从其征收的目的和价值来判断。 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规定了三倍或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药品等消费者可以额外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 与食品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类似,环境资源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最终运用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不等同于缴纳刑事罚款和行政罚款。 国家利益受财政部保护。 因此,从法律的价值取向来看,惩罚性赔偿更注重赔偿的性质,应与刑事罚款或行政罚款同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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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时,不能对类似案件按照相同标准提出类似主张,而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已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行政处罚的一部分,那么检察机关应将这一主张从诉讼请求中删除,只能提出追加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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