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胡云腾: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需要5个共识|《刑民关联案件的法理展开》

zuimei

刑民交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_行刑交叉案件_刑民交叉案件类型

单击上面的图片即可开始

《刑事民事案件的法治发展》

蔡福华 编剧

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国际标准书号:

刑民关联案件的实质判断问题复杂、困难。 《刑民案件的法治发展》在确立刑民案件概念的基础上,以刑法和民法的双重思维和原则为视角,提出了法序与民法相统一的原则。刑法谦虚原则,以及“非法持有目的”方法和“情节明显轻微”方法,作为解决刑民涉案案件的两个原则和两种方法。

刑民涉案程序运行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刑民关联案件的法律发展》以刑民案件诉讼关系中的“同一事实”为衔接点,分析了刑民案件诉讼关系中“同一事实”的不同含义,并以“前提关系”作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纽带。 相关案件审判模式标准。 应重新定位刑事追偿、责令赔偿的职能,改革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刑事和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事实认定的相互影响,来自于对既判事实、预判和无证据事实的正确认识和把握。 刑民相关案件中合同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由民法管辖。 民法典应当增加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时代,要发挥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实现民法、行政法、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共同治理。

行刑交叉案件_刑民交叉案件类型_刑民交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

本期包括作者简介、胡云腾老师为《刑事民事案件法治发展》一书的序言和目录等。

关于作者

行刑交叉案件_刑民交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_刑民交叉案件类型

蔡福华

祖籍福建省莆田市。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专家。 兼任中国检察研究会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商法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兼职律师多所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被福建省法学会授予“福建省十佳中青年法律工作者”、“福建省青年法律人才”、“福建省法律人才”称号。

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法律论文50余篇。 出版《民事优先权研究》、《民事优先权新论》、《公司解散法律责任》、《夫妻财产纠纷解析》、《民事抗诉问题研究》等多部专着。 主编《理论的边缘——检察官眼中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未检青年——少年检察工作的实践与创新》两本书。

行刑交叉案件_刑民交叉案件类型_刑民交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

本书序言

行刑交叉案件_刑民交叉案件类型_刑民交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

中国法学会判例法研究会会长

笔者认为,刑民案件是指行为同时引发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既造成刑事法律后果又产生民事法律后果,行为人既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案件。 广义上的刑民案件还包括刑民案件、刑民案件、刑刑案件等。实践中,刑民案件是执法部门经常遇到的案件,也是执法中最常遇到的案件之一。处理困难的案件。 甚至有人认为不存在这种情况,我也有同感。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公平、稳定地办理日益增多的刑民案件,中央政法机关出台了一批司法文件或司法解释。 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13年废止的《85号通知》提出,办理刑事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又称先刑后民原则。

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解释”,2020年12月修订),在坚持刑事优先原则,有限度地提出了一些应将罪犯与平民分开处理的情况。

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修订)力求统一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和刑事附带赔偿标准民事诉讼,使死亡赔偿、伤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三项赔偿”延伸到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大幅增加。 此后引发了刑事民事诉讼赔偿数额过高、实践中难以落实的争议。

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修订)明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物质损失”范围不包括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 这引发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不平衡的争议,对受害人不公平。

2012年以来,由于民商事纠纷急剧增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或修订了多项涉及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进一步缩小了刑事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尤其是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纪要”)颁布后,在办理交叉犯罪案件方面存在四种情况:

一是“刑民分置”,即案件的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可以分开审理,不要求合并审理或分开审理刑事和民事诉讼; 二是“刑民并举”,即刑事和民事部分可以分别审理。 谁先受审或后受审并不重要; 三是“民事优先”,即刑事案件必须以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可以先审理民事部分,后审理刑事部分; 四是“刑事优先”,即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理民事部分。

这些分类审判不仅为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提供了更多的程序选择和解决方案,也避免了一些办案机构和人员频繁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解决,保护了相关企业及其利益。责任人员免予刑事处罚。 ,发挥着重要作用。

可以说,自《民事九纪要》颁布以来,法院审理刑民案件进入了以民事程序为主体、刑事程序为保障的时期。 但即便如此,这些处理交叉犯罪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文件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据我观察,刑民案件之所以不断增多,相关案件办案难度大,主要是因为其形成原因过于复杂。

一是在经济生活领域,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各类经营主体解放思想。 他们不断创造新的商业形态和商业模式,而且很多创新商业活动本身就没有犯罪分子和平民之间的界限。 同时,有的经营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故意进行看似合法经营实属刑事犯罪的行为。 一些经营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了大量的合法经营活动。 违法经营、犯罪行为等不断创新发展的经济行为,成为交叉犯罪纠纷高发的根本原因。

其次,在法律法规领域,长期以来不仅法律规定不完善,而且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也存在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况,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一条法律。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害案件的民事赔偿,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内容不一致。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与办理刑事民事案件的程序、范围和结果不一致。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类型的案件按照不同的程序和程序办理。 在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赔偿数额较低,而​​按照民事程序处理的赔偿数额较高。

三是在执法司法领域,一些办案人员难以把握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或者机械执法,导致本应按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当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或者相反,应当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按照刑事犯罪处理,或者相反,应当按照刑事犯罪处理的。 刑事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以罪代刑。 更有什者,少数办案人员故意混淆案件性质,造成办案时刑事与民事性质颠倒。 也有一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为了使案件有利于自己的处理,采用贿赂等非法手段贿赂执法、司法人员,或者采用伪造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欺骗法律。执法办案人员,将刑事案件定为非法。 进入民事案件或反向操作。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刑事、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四,在法学理论领域,学界对于刑民案件的处理观点也存在诸多分歧。 比如,在诉讼程序的选择上,对于是否坚持刑事诉讼程序优先,法学界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

又如,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构成合同诈骗罪后,对于被告人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是否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也存在针锋相对的意见。效果不同,意见不同的几乎分为刑事和刑事。 有两个民事营地。

刑法学者普遍认为,既然签订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法律秩序统一的原则,民事合同当然应当被认定无效。 否则,同一行为在刑法领域虽构成犯罪,但在民法领域仍构成犯罪。 如果认为有效的话,难免会给人一种犯罪分子和平民在互相争斗的印象。 民法学者普遍认为,即使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所签订的合同并不自动无效。 就像一个房主为一套房子与多人签订买卖或租赁合同,并向多个合同对方收款一样,虽然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只能将房子交付给其中一个人,即签约方。合同并非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确定合同有效可能对另一方更有利,因为受害方可以根据合同的有效性获得更多的救济并获得更多的损害赔偿。 民法学界与刑法学界在证据审查范围、证明标准的确定、赔偿范围、纠纷损失的认定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

上述领域存在的问题充分说明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在办理刑民案件方面缺乏基本共识。 因此,要有效解决刑民交叉问题,首先要形成基本共识,并围绕共识构建相应的制度、机制、程序等,统一刑民交叉的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案例。

笔者认为,需要形成的共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共识。 公正是执法办案的价值追求和评价标准,也是衡量刑民案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是否恰当、得当的根本标准。 公正的基础是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支持各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一方当事人因故难以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双方诉讼能力明显不平衡,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者一方当事人利用证据规则对诉讼能力开展的行为,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必须按照职权及时介入。 为确保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公平和实质公正,我们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二要坚持在符合客观事实的案件事实认定基础上达成共识。 民事案件靠当事人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辩护主张的,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根本区别。 当然,我们要尊重并坚持办理刑民交叉案件。

但实践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只能援引部分证据,有的根本无法援引证据,有的提交无效证据或提交虚假证据。 这些情况都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偏离客观事实、处理结果偏离实质正义。 对此,侦查人员无法清楚地得知,案件事实不清,根据证据材料得出的结论可能与客观事实相悖。 他们仍然坚持机械地套用“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力就败诉。 而证据只要有51%的可信度就可以被接受。 相反,我们应该秉持实质正义至上的理念,依据职权自行调查或委托他人调查,或退回相关办案机构补充调查,尽力揭示案件真相。 ,并坚持根据案件真相或原貌作出判决。

三要坚持节约诉讼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效率共识。 许多刑民案件涉案人数多、案额巨大、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涉及组织和领导的传销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非法集资案件等。 一个案件​​往往涉及数千方。 数以千万计,金额达到数百亿甚至数千亿。 实践中,此类行为大多是通过双方自愿签订民事合同来进行的。 因此,一旦发生案件,大量群众会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上访等方式维权,不仅解决起来难度极大,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在处理这类刑民案件时,不能固守这个原则优先、那个程序优先的思想。 要注重公平和效率,采取罪犯优先、平民优先的集中处理方式。 即无论案件涉及多少被告人和被害人,原则上都必须作为一案办理,不能分开处理; 对于犯罪财产,应当采取追缴、赔偿等方式,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应当采取统一登记、公平分配的方式,不能混淆罪犯与平民、偏袒他人。 实践证明,在处理涉及人数较多的跨刑事案件时,坚持先刑事后民事、合并案件的方法,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四要坚持鼓励民间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共识。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鼓励经营主体自由交易,后者限制经营主体自由交易; 前者鼓励经营主体承担风险,后者则要求经营主体遵守规则; 前者鼓励经营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后者则要求经营主体追求安全最大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需要立法鼓励市场交易、敢于承担经营风险。 例如,《民法典》包含大量鼓励交易的条款。 不仅如此,许多行政法规和经济管理法规中还存在大量鼓励经营主体自由贸易的条款。 “凡事皆为法律所禁止”的名言,也包含着鼓励商业主体自由贸易的法治理念。

在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方面,应以鼓励各类经营主体自由交易为价值导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自主创新和自由交易。 但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也必须关注交易安全,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解释法律和制定规则的底线。 近年来,民事案件频发。 仅各级法院每年受理民事案件就超过3000万件。 许多法院不堪重负。 一些巨头公司立即倒闭。 很多中小企业的寿命只有两三年。 原因虽然复杂,但与立法、监管、执法、司法过度鼓励交易不无关系。 因此,在办理刑民案件时,既要坚持刑法谦虚原则,不轻易将刑民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又要守住维护交易安全的底线。 交叉案件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就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办理。

五要坚持案例导向、案例导向。 研究解决刑民交叉问题,必须聚焦经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相关案件,如何把刑民交叉案件转化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案件。 可以说,现实社会中发生的每一起案件都是法治进程中遇到的问题。 人们常说,理论研究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在法律实践领域,案件就是问题,案件就是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就是坚持案例导向、案例导向。 法治的理想是良法善治。 制定好法律固然不容易,但把好法律变成善政就更难了。 因为好的法律并不一定会带来好的治理,而且法律越好,执行起来就越困难。 良法只有正确执行才能产生善政,否则良法也会导致“恶政”甚至“恶政”。 执法司法人员只有善于执法、诚信适用法律,把好法变成好案例,才能真正实现善治。

从这个意义上讲,良法和善治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由执法和司法人员“实施”的,由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奋斗”的。 善法、善治集中体现在案例法治上,是由无数、连续、生动的案例来实现、检验和延续的。 只要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承载法治的巨轮就一定能够平稳航行。

令人欣慰的是,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诉讼程序改革、法官、检察官名额制度改革、司法问责制改革、司法保障制度改革、司法保障制度改革等不断推进,全面配套司法体制改革,执法司法人员业务素质大幅提高。 随着司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专家法官、检察官涌现出来。 很多法官、检察官不仅能办好案件、名案,还能写出好文章、好书。 他们不仅成为司法机关的领导者和骨干,而且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特别是司法案例研究的领军人物和生力军。 同样令人欣喜的是,在刑民交叉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方面,越来越多的法律从业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也日益增多。 其中,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长蔡福华的新书《刑事民事案件法律原则的发展》是近期研究刑事与民事案件交叉的力作。

刑民交叉案件类型_刑民交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_行刑交叉案件

本书是福华检察官对多年来办理或关注的刑民疑难案件进行处理、整理、分析的成果。 它实际上是一部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案例研究紧密结合的杰作。

他依次探讨了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依据、实体判断和程序操作。 把法律原则作为实体判断和程序操作的逻辑基础,把实体判断和程序操作作为检验法律原则的生动实践。 这种文章的策划方式清晰、新颖、逻辑性强。 他还通过对现行刑法、民法及其理论的理解和阐释,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提出了新的观点、总结了新的规则。 他的思想和言语能够让人感到熟悉的同时又让人耳目一新。 在余下的发言中,他还分析了刑法超越民法领域和部门法不协调的问题,建议国家治理要切实推动民法、行政法、刑法协同治理,这是真正有见地的。

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福华检察官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案件实际、案件实际的创新精神。 这种精神不仅体现在对当前理论的新阐释、新思考上,而且体现在理论的深度上。 深入司法,指导实践、办案。 从中可以了解一线司法人员执法办案的经验,一窥他们发现问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路径和方法。

福华检察官娴熟的办案技巧、丰富的司法经验、大胆的理论思考,使本书不仅具有生动的实践气息和案件气息,而且具有浓郁的创新气息和理论气息。 可以说是一本体现理论的书。 其关于法律与判例交叉、刑法与民法交叉的著作,对于学习研究刑民交叉问题以及办理相关案件具有启发和参考价值。

我和福华检察官从未见过面。 他认为我对刑事和民事问题的交叉点有所了解,所以他邀请我写一篇序言。 经过了解,我得知他是一名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高级检察官。 彼亦曾担任中国商法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民法研究会副会长。 具有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基础。 他在民事诉讼方面也拥有丰富的经验。

作为一名资深检察官,他当然也拥有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法理论知识。 几十年来,他热衷于总结经验、思考问题、进行法律研究,并取得了突出的成果。 我历来重视一线办案人员的研究成果,深知实践出真知,办案出经验,基层提供有用信息。 对于工作在执法办案第一线的法官、检察官来说,在忙于办案的同时写出一篇文章并不容易。 写书更难,长期保持思考和研究的兴趣更难。 然而检察官福华却是一个克服困难、奋勇前进的人。 他这种以案例为依据的研究风格,很符合我倡导案例法治的初衷。 应该支持和鼓励,所以我就借题表达几句,写个序言。

行刑交叉案件_刑民交叉案件类型_刑民交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

本书内容

相关阅读

  • 检验科容易违反哪些法规和制度?
  • 监督8小时工作制执行、三孩从幼儿园到高中免费、小学缩短到5年......关于鼓励生育,代表委员们这样建议
  • 2020合肥公积金补缴办理入口
  • 安徽省直公积金和合肥公积金有什么区别?
  • 五年蝶变话梅州丨近五年来梅州全力守好生态底线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城乡环境更美 产业底色更绿
  • 南方号·梅州矩阵:植树正当时 防火不能忘
  • 关于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问题研究
  •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
  • 某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人防车位归业主共有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