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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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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投票权排除制度的概念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股东与股东的某一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法律特征

(一)排除股东投票权仅针对特定事项,并不完全否定股东的投票权。 例如,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股东或者被担保实际控制人主导的股东不得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 。 也就是说,被担保股东或被担保实际控制人主导的股东仅在就该事项进行投票时适用投票权排除制度,但不会影响该股东参与其他事项的投票。

(二)排除股东表决权的事项一般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例如,仍然是《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文之所以对被担保股东或被担保实际控制人主导的股东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因为该股东与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 这也是股东投票权排除制度存在的原因。 如果股东不实行表决权排除制度,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因利益的存在而受到损害。

(三)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具有法定性和任意性。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法律性质体现在其适用情形以《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任意性体现在,除《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其他情形。

3、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

(一)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股东或者被担保实际控制人主导的股东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不得参与决议事项的表决。

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转让股东不得参加决议事项的表决。

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 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所转让的股权; 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时,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保荐人不得参与决议事项的投票。

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九十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保荐人关于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的,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保荐人不得参与决议事项的投票。

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九十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通过公司章程;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时,发起人适用表决权排除制度。 保荐人不得参与决议事项的投票。

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九十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监事会成员时,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保荐人不得参与决议事项的投票。

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九十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七)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时,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保荐人不得参与决议事项的投票。

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九十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审查公司的设立费用;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八)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对发起人抵押股份的财产进行评估的,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保荐人不得参与决议事项的投票。

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九十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对发起人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的评估进行审查;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 保荐人不得参与决议事项的投票。

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九十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十)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持有公司股份; 特殊情况下,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法律基础:

1、《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具有投票权。

2、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无表决权,该等股份不计入股份有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 全部的。

(十一)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时,股东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法律基础:

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股东涉及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算在内。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股东投票权排除制度的衍生

(一)董事表决权排除

《公司法》在规定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同时,也对董事设立了类似的制度,我们称之为“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董事会会议决议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董事出席即可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事项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权利的限制

《公司法》在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同时,也规定了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限制。 我们称之为“股东权利限制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请求股东追偿。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和优先认购新股。 剩余财产分配权利、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存在相应合理限制的,股东请求认定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合理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利、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而且,《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股东分红的依据和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的依据,都规定了“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 这也可以被视为限制股东权利的权力来源。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剩余财产请求分配权等股东权利都可以受到限制。 那么,股东的投票权是否可以受到限制呢?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这样理解:

1.股东的自身利益权一般被认为是允许对其权利进行限制的。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来看,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权利可以限制的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这些股东权利都是股东的自身利益权。 股东的自身受益权之所以受到权利限制,主要是因为对于股东来说,其对公司的核心义务是依法充分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公司有权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对其应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

2、一般认为股东的共同利益权利不能受到限制。 这是因为,股东要成为股东,依法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固然是最重要的条件,但其他形式要求也是不可或缺的。 例如,参与签署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等。尤其是在代理持股的情况下,当存在隐性股东和表观股东时,虽然表观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但从对外,表面上的股东仍然是公司的真正股东。 而且,与股东的自身受益权相比,股东的共同受益权与股东的投资义务的联系更进一步、更弱。 因此,一般认为股东权利中的共同权益不能因出资缺陷而受到限制。

3、基于上述分析,投票权作为股东共同利益的一种,是否也可以不受权利限制? 笔者认为,虽然现行立法对此没有作出相关明确规定,但对出资瑕疵股东的投票权仍应允许合理限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限制的股东权利为“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权”新股、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最后一个词“等”。 明显体现了其他股东的权利可能被纳入限制的可能性。

(2)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投票权排除制度,由于股东的投票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排除,因此,如果股东出资存在瑕疵,限制股东的投票权也不失为一个好主意。 而且,限制投票权只是部分剥夺了股东的权利,而排除投票权则完全剥夺了股东的权利。 因此,允许强度较大、后果较严重的投票权排除制度存在,却否定强度相对较小、后果相对较弱的投票权限制制度,应该是不合理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分为认缴出资和实收出资。 但《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仅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没有明确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认缴出资额”? 还是“按照实收出资比例”? 这为限制股东投票权提供了法律空间。 而且,《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实际上是由公司决定是否以及如何限制股东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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