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苑法律信息网

登录

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

zuimei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这就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应当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不仅是每个老年人的期盼,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要的重要因素。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经济赡养、日常照顾和精神安慰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但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况却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赡养纠纷不断,相当一部分老人无法得到子女的赡养。 他们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也困难。 2000年以来,我院共受理赡养纠纷案件43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42件,刑事起诉案件1件,执行案件27件。 而且,两党矛盾尖锐,情感对立严重。 上述70起案件中,3人因拒不出庭被传唤,4人因拒不执行判决、阻碍执行被司法拘留,1人因虐待老人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

1.分析抚养纠纷的原因

笔者在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20年,办理过多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和调查、查阅案卷,我发现赡养费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夫妻矛盾是农村老年人赡养纠纷的主要原因。 农村地区掀起了一股外出务工浪潮。 务农不如打工挣钱快。 几乎所有的青壮年都出去了。 他们的收入增加了,视野开阔了,金钱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发生了变化。 原有的家庭生活观念和居住状况都受到了影响。 婚姻也受到影响。 生活逐渐变得不和谐,一旦夫妻产生对立,老年人往往首当其冲,遭受物质和精神上的孤立。 特别是在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素质低下。 老人几乎成了出气筒,被剥夺食物,被殴打。 责骂、扣留和拒绝支付赡养费和生活用品很常见。 因此,每当有老人上法庭提起诉讼时,我们在对被告人做思想工作的同时,往往还要对被告人的配偶进行劝说和教育。 许多赡养纠纷案件因夫妻、嫂子、叔叔之间的“内心问题”而逐渐变得复杂。 。

二是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 他们确实无法履行赡养义务。 “养育”你并不容易。 这些被告人有的年老体弱,有的没有致富技能,至今仍在贫困线上挣扎。 他们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力赡养父母。 有的孩子出去做生意,留下老人看家,无人赡养,无人安慰。 当前,外出务工已成为农村家庭的重要收入来源。 然而,这些农民工长年远离家乡。 他们不仅不与家里的老人接触,也不为他们提供经济帮助。 这些农民工中,有孩子需要老人照顾的,还是可以寄一些钱回家的。 如果不需要老人照顾孩子,家里的老人就会成为被孩子遗忘的角落。 没有食物和衣服,他们只能拖着残破的身体,靠殴打。 过着打零工、捡破烂的生活。

第三,老人子女众多,子女之间互相推卸责任。 农村家庭子女众多,兄弟姐妹之间经常发生争吵,推卸父母赡养的责任。 在多子女的家庭中,家庭关系相对复杂,子女和姐妹之间很容易互相竞争、互相指责,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 由于孩子之间文化、道德、经济收入等方面的差异,他们之间相互竞争、相互推动。 老人的赡养费成了孩子们争吵的原因。 有些孩子认为父母偏袒一个孩子,私下为他做事,给他钱、给他东西,吃“亏”等。比如,李先生有四个儿子、两个女儿,都已经开始分居了。家庭。 其中一个儿子从小被别人收养,所以没有支付赡养费。 他的两个女儿都嫁到了外面,没有支付赡养费。 另外两个儿子因此不承担赡养义务。 只有一个儿子有赡养义务,因妻子的责骂,他不再需要赡养费。

四是家庭分割、财产分析、继承等引发的矛盾导致赡养纠纷。 在农村地区,孩子结婚后就有分居的习惯。 有些老人不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把所有的家庭财产都分给了孩子,以后的生活完全依赖于孩子的赡养。 而且,在家庭分居的过程中,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和老年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一些财产分割上的纠纷,会导致日后赡养问题上的冲突。 于是,老人的“偏心”和自己的“痛苦”就成了不支持他的借口。

第五,孩子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差。 有些孩子把老人视为“负担”。 他们只知道向父母索要东西,却不愿意尽到“回馈”的义务。 有的孩子把市场经济中的一些商品交换的概念带入了家庭生活。 随着老年人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下降,经济收入下降,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受到直接影响。 在农村,老年人虽然辛苦了一辈子,但大多从事传统的农业体力劳动,经济收入本来就低。 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虚弱,生理功能衰退,老年人“油尽灯枯”,无力生产。 ,生活技能逐渐消失,连最低收入都达不到。 他们成了家里的“多余”人,孩子也养成了鄙视他们的无能、怨恨他们的偏袒的心态。 有人认为老年人需要吃、穿、住、治病。 经济费用,从而将老年人视为家庭负担,忽视了赡养老年人的法律义务。

六是老年人再婚引发纠纷。 如果原告丧偶再婚(或再婚)后丧失生活能力,其子女将不承认赡养关系。 有人认为继父继母有夺取财产的目的,也有人认为父母再婚让孩子很难做好人。 例如,70岁的原告李某52岁时丧偶,考虑到孩子已成年,为了不给孩子带来麻烦,她嫁给了镇上孤身一人的老人王某。 王某去世后,李某失去经济来源,回到儿子家。 当他儿子的妻子认为母亲可以工作时,她再婚了。 干不了活,她就回来给他们找麻烦,骂妈妈“不要脸”。 干脆把它关掉。

第七,年老父母分居赡养问题引发纠纷。 有的子女不顾长辈的意愿,为了表示“公平”,将两位长辈分开,由一个儿子住在同一所房子里,负责出生、死亡和安葬。 一方面,“老伴侣”被自己的孩子宣判“离婚”。 两位老人不仅被子女视为生活上的负担,而且精神上也相当孤独、压抑。 另一方面,一个老人先死,另一个老人活得更久。 于是孩子觉得负担太大,吃了亏,就请求双方共同赡养他。 结果,兄弟姐妹之间发生了争执,老人遭遇了灾难,双方都不支持。

2. 消除误解,明确法律义务

上文已经分析了支持争议的原因。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子女对不赡养老人存在误解,并找了很多借口。 然而,他们殊不知,赡养老人不仅是道义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义务。 下面以我院的一个典型病例为例进行说明。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受抚养

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本院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中,滕老人、滕璐太太是一对十几岁的农村夫妇,育有三子一女。 小儿子从小就患有痴呆症。 另外两个儿子在村里务农,生活比较拮据。 女儿早年进城打工,在城里结婚生子。 老两口的晚年生活十分艰难。 为此,滕先生多次进城要求女儿承担部分赡养责任,但每次都遭到拒绝。 滕先生夫妇无奈,只好将女儿告上法庭。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出嫁千金倒掉水”。 出嫁的女儿与娘家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后,就不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事实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赡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 当有义务时,无法工作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已婚和未婚的成年子女,以及亲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 孩子。

误区二:父亲(母亲)再婚不赡养。

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俗话说“娘再嫁,墙倒塌”。 那么当母亲或父亲的婚姻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后,亲生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两年前,李的妻子去世了。 不久,李与丧偶多年的退休职工刘师傅结婚。 但由于刘先生体弱多病,收入又低,两位老人的生活十分困难。 去年年底,李某要求儿子、女儿履行赡养义务,但儿子、女儿以母亲已再婚、有人赡养为由拒绝了。 李无奈,只好将儿子、女儿推上被告席。 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母子关系。 原告虽已再婚,但赡养义务并不能因赡养关系的重新形成而消失。 而且,原告年事已高,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 要求被告人支持、支持,也是合理的。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履行赡养义务。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后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 照顾者的赡养义务不会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

误区三:家庭分割不公平,财产分析无依据

法院判决:赡养老人与分割财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有些孩子相对较早地加入劳动力队伍。 当父母购买家电、房屋等主要房产时,子女将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这样收入也可以用于家庭投资。 一些老人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将这部分财产平均分配给其他子女,从而引发纠纷。 笔者在审理此类赡养纠纷案件时,明确判断:赡养老人与分割财产是独立的法律关系。 赡养费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 分割家庭,就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 有些子女以父母偏心、家庭分割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违反法律的。 有的孩子认为老人偏心,偏爱某个孩子。 如果他们向该孩子捐赠财产,孩子将不得不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他们可以履行较少的义务或不履行任何义务。 这是违反法律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或者强夺老人的财产。

误区四:不关心、不支持年轻一代

法院裁决:非监护(母)祖父母没有抚养(母)孙子女的法律义务。

当今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年轻一代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此,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或生活、收入的困难,把孩子的吃饭、交通、上学、日常看护等任务都归咎于父母。 如果长辈对子女处理不当或不公平,有些子女就会认为长辈“不是一碗公平的水”,偏袒一方。 有的孩子说:“谁的父母照顾孩子就应该支持谁。” 言下之意是,如果父母不照顾自己的孩子,就不必承担抚养义务。 笔者在审理此类抚养纠纷案件时,做出了明确的判断: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在世且有抚养能力时,(外)祖父母不是(外)孙子女的监护人,并且没有(母)孙子女的监护权。 支持的法律义务。 因此,以老年人不照顾晚辈为由来反驳自己的赡养义务,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理上都是没有道理的。

误区五:无继承、无赡养

法律规定:继承权可以放弃,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陈太太八十多岁了,有两个儿子。 她的丈夫六年前因病去世。 陈太太一直和大儿子干达住在一起。 陈太太的二儿子甘二是个体户,月收入2000多元。 陈夫人多次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但甘儿以他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为由拒绝了。 老人勃然大怒,将二儿子告上法庭。 笔者在审理此案时,做出了明确的判断: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可以相互继承遗产。 孩子自愿放弃这个权利,也是法律允许的。 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对法定赡养义务提出异议。 甘二在本案中的做法在现实中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抚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

三、解决赡养费纠纷的建议

针对目前农村赡养纠纷较为突出的情况,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予以解决。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养老法律意识。 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此,人民法院要配合各级组织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让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农村普及,让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知道如何维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标语、黑板报、村民会议等形式宣传,让群众了解《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老年人》等法律法规,让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 逃避责任是违法的。 在全社会养成尊重老人、敬老老人、关心老人、关爱老人的良好风尚。

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引导作用,尽早解决赡养纠纷。 基层法院和农村派出法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 基层民意调查组织要立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认真调解支持问题,发现问题。 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使赡养纠纷能够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 形成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广泛参与、全员参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强大调解网络,关心老年人晚年生活,引导他们养成积极的健康习惯。 帮助他们解决赡养纠纷,为老人赡养说话,按照村规矩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批评教育,让不尊重老人的行为受到严厉谴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支持寻求法律诉讼。 将遗弃、虐待老人行为纳入法律追究。

人民法院妥善办理涉农纠纷案件,扩大办案社会影响。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对赡养、遗弃等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案件的查处。 基层法院派出法庭要开辟支农纠纷案件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为困难群众提供司法帮助。 审理过程中,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 ,解除老人的后顾之忧。 如果双方矛盾相对激化,将及时开庭审理。 为扩大办理赡养费案件的社会效果,可注意选择赡养纠纷较多、典型案件较多的行政村在当地举行,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观摩。 同时,对于已经审结的赡养费案件,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尽快落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各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策略,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为农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单位: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相关阅读

  • 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 扰民的法律规定
  • 具结悔过属于什么处罚
  • 最高院丨对债务本息的清偿顺序,法律没有规定“先息后本”的计算方法
  • 电梯噪音超标让人无法入眠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结汇资金属性怎么选?
  • 晚上几点到几点,超过多少分贝算扰民
  • 司法拍卖变任性拍卖,监督别成“无用功”
  • 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