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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与民事证据互认规则——以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

zuimei

刑民交叉案件类型_刑民交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_刑事案件交叉的管辖问题

犯罪与平民的交叉

团队

意见摘录

民事诉讼尊重刑事审判结论,一般只对支持基本事实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 根据与刑事诉讼不同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可以扩大刑事诉讼的基本事实。

跨犯罪和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的审判被认为具有有限的范围和效力; 刑事部分的审理需要对民事判决和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刑事自诉部分的审理需要注重诉讼规则,严格审查证据; 审查非法证据采取排除原则。

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犯罪造成的损失,从而有助于正确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现准确量刑、合理赔偿,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损失。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建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补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率还比较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判决后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时,被害人及其亲属需要提供的证据范围、人民法院是否对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再次进行证据审查等问题需要研究。

一、跨罪刑事案件审理模式与证据互认的联系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而导致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的案件。 理论上,暂时难以确定所涉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也被视为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形式。 本质上,这种情况只是暂时难以确定法律关系,而非真正含义。 罪犯与平民之间的交叉。

对于交叉犯罪案件,有先刑事后民事、先民后刑事、刑民并行、刑民并列等不同类型的审判模式。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先刑人后民的诉讼模式早已被普遍认可。 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立案后,当事人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立案后,再次立案刑事案件,民事审判事实与刑事案件事实相符的,中止或者终止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案件先立案,刑事案件后立案。 涉及民事事实和刑事事实的,应当中止民事诉讼。

有人认为,先刑后民事的审判模式必然带来的影响是,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具有约束力。 如果不一致,就会导致法律逻辑上的矛盾,也会与公众的普遍认知发生冲突。 因此,必须考虑刑事与民事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协调性和社会效果。 在后续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基本法律事实的认定将转向刑事事实的认定。 在证据审查方面,当事人只需提供其主张的相应证据(例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证明医疗费用、丧葬费发票等)。 《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责任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但事实上,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已经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方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往往只提交了赔偿数额的证据,法院在刑事部分审查证据后得出结论,在民事部分也确认了事实。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私权观念的强化,先刑后民的观念也发生了动摇。 近年来,学者们不断质疑刑事先民事模式的合理性,认为并非所有刑事民事案件都应该遵循。 提倡刑在先民之路,提倡刑与人并行或者先人后刑的模式,防止当事人在诉讼前被剥夺程序选择权、被排除在诉讼之外或恶意使用刑罚。人们“以刑止民”,阻止私权。 无法及时救助。

司法实践中,以人为本、处罚第二的处理模式确实存在。 例如,虚假破产案件中隐匿、转移、处分的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下(《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第九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的虚假破产罪起诉标准为50万元),该案尚处于破产审理阶段。 应支付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能否及时得到补偿尚不得而知。 民事审判的结果将对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这样,在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实现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相互认可——在先刑事后民事的模式下,无需再审查用于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民事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也无需再次提供原始证据来证实主张的基本事实。 法院的民事判决实际上是基于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 在先民先刑的模式下,民事证据乃至判决结果也可能成为刑事判决的依据。

在交叉犯罪案件中,证据互认确实存在,而且不同审判模式下证据互认的情况也不同。 由于民事和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不同,证据互认的范围实际上并不能涵盖所有证据。

二、跨罪、刑事案件证据互认的基础

在刑事民事案件中,证据互认的基础可以从理论和法律规范两个角度来解释。 理论上,证据材料必须经过三个层面或维度的检验才能成为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三个属性)。 无论何种类型的证据,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这三个特征,才能证明事实、区分责任、定罪量刑。 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出示的证据总是必须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部分,并且这些事实必须与诉讼目的相关。 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这关系到被告人的识别。 有罪与否以及处罚的严重程度。 证据与责任密切相关,其联系在于澄清待证明的事实。 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都具有这样的价值。 只要保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民事案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刑事案件也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相互承认将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在一些交叉犯罪案件中,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直接适用于民事诉讼。 基本的基础也是以此为基础的。 经过审查,在证明标准较高的条件下,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更加准确。 ,直接采用没有问题。

从法律规定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对不同诉讼模式之间判决书或判决书确认的证据的转换作出明确规定,但仍可从一般规定中找到适用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为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查证属实。 这是最全面的刑事证据陈述。 事实上,它要求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材料作为证据。 只要与案件事实有关,即使涉及民事事实,也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查明事实、明辨是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不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且对人民法院提出了要求,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的权利。 涉及刑事案件,证据也必须经核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重新证明、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刑罚在民”理念的必然结果是,刑事案件中确认的基本事实对于民事判决来说具有既判力,而对基本事实的重新审查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只审查刑事判决的证据。 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查证。 这里的“已证实”的证据本质上只是刑事判决书。

三、跨罪、刑事案件证据互认的范围和规则

在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证据互认确实存在,但即使是从事民事审判或刑事审判的法官也很难准确表述证据互认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消除合理怀疑或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概率的证据论优势。 虽然三者对证据的要求是一致的,但从标准要求来看,刑事诉讼的要求更加严格和准确。 比如举世闻名的辛普森谋杀案,刑事案件被判无罪,但民事判决却要承担巨额赔偿。 在同等证据条件下,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取决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中收集的证据比较全面。 许多证据由于其孤立性而无法在刑事诉讼中采用,但它们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并在民事诉讼中使用。 在“先人后刑”的模式下,民事证据认定的事实不一定能得到刑事诉讼的确认也不难理解。 有一些问题。 在刑事与民事交叉诉讼的背景下,哪些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得到认可? 民事诉讼中的哪些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采纳?

(一)跨罪、刑事案件证据互认范围

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八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勘验、鉴定、侦查实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涵盖各类刑事证据; 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八类: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记录。 虽然表达方式不同,但两者实质上没有区别。 除表述一致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记录外,刑事证据中被害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与民事当事人的相对应证据。 它指出,刑事证据的侦查测试是民事诉讼中没有的。 这是由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涉及的主体不同。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作为一种专家意见来吸收,而在刑事诉讼中,文件中的识别记录是被告人、受害人或证人对有关人员或地点的识别,可以在类型上与民事证据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词。 因此,就证据互认而言,证据可以以其原始形式出现,不存在变换证据形式的问题。

(二)跨罪、刑事案件证据互认规则

1.民事诉讼尊重刑事审判结论,一般只对支持基本事实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查。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一般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 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审查后,只有符合三个特征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庭审理质证的证据。 此外,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也比较高,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构成犯罪,这与民事诉讼有显着区别。 在随后的民事审判中,刑事判决中使用的证据可以因与当事人的主张无关而被驳回,但一般来说其证据能力不能被推翻,“民事法官不得忽视刑事法官的主张”。构成民事诉讼。” 犯罪事实的存在、其有罪以及对被归咎人有罪或无罪的必要、肯定的认定,是刑事诉讼的共同点。”这也对民事判决在既判力方面提出了要求。先狱后民事的模式,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判有罪的判决,民事诉讼中不允许作出无罪判决,即使在一些刑事判决中,也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触发案件,民事判决也会考虑过错的大小来分配责任。

2.基于与刑事诉讼不同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可以扩大刑事诉讼的基本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鉴于取证全面的要求,部分收集到的证据因关联性较差(与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无关),在定罪过程中不会被采纳。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 但在定罪过程中,部分收集到的证据不会被采信。 在民事诉讼中,私权得到充分尊重,相应的证明标准也降低了。 比如,在自首的情况下,对方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是难以想象的。 例如,在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酒驾驶的事实就是必须证明的事实。 在某些交通事故或过失死亡的案件中,这种情况可能只与量刑有关,但在妨碍公务的案件中,在犯罪案件中(例如驾驶妨碍公务并造成警察受伤),这一事实可能与定罪和量刑无关。 在案件的民事部分,酒后驾车的事实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可能涉及保险公司的责任。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饮酒的事实,但民事案件审理中可以认定被告人饮酒的事实。

从判决结果来看,刑事判决无罪并不一定意味着民事不承担责任。 这应该与刑法的谦虚有关——一些侵害他人或社会、国家权益的行为还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 也可能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有关——证据和待证明的事实不符合刑事诉讼所需的证明标准。 但就民事诉讼而言,只要能够确认侵权事实或者达到民事举证标准,就可以判定责任。 在刑事无罪释放的情况下,刑事判决对民事判决不具有既判力。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果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一起审理,是否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 如果同一判决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判决。 比如上面提到的醉酒问题,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不可思议的。 但如果适用同样的证明标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来说就会不公平,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侵权债务。 如果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则可能会出现在案件的刑事部分。 当社会危害明显,犯罪被判无罪时,也会产生民事不责任。 这不仅不符合民法精神,而且对受害人极为不利,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按照不同的程序设立刑事和民事部分,并适用各自的证明标准。

3. 交叉犯罪案件民事部分的审理范围和有效性被认为是有限的。

在单独审理民事案件时,一方当事人必须对其承认的事实承担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享受渔民的好处,而不必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交叉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为了包庇他人而单独实施犯罪,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该借口不予采信。 根据证据,被告可以被判无罪或有罪。 其他被告人均实施犯罪行为。 但如果按照自认原则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告又无钱赔偿,受害人就会陷入“血泪”的境地,其权利也将受到损害。受害者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因此,对于刑民案件,特别是刑事判决中被告人无罪的案件,需要区分被告人是因证据不足无罪,还是因行为社会危害性而无罪。明显未成年人,即被告人或者犯罪人(被告人的自认)受到一定的限制,自认的有效性也可能受到影响。

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甚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常常翻供,对案件事实(基本要件或案件细节)供述不一致。 不涉及有罪或无罪问题,仅存在量刑情节重复,且刑事审判中未按照民事证明标准认定的事实的,可以按照以自主招生为原则。 如果涉及有罪或无罪或他人犯罪,则必须考虑供述的有效性。 刑事判决中未确认的基本事实,在民事审判中也应当得到尊重。 不能仅依赖被告人的供述。 仓促鉴定。

4、审理跨刑事案件刑事部分,需要对民事判决书和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民事审判已经确认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是否还需要重新审查? 有人认为,“经法院判决确定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也称为‘初步事实’。” 之所以对该事实免予证明,一是为了避免法院对已经认定的事实再次进行证明,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二是可以避免法院对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 “同一事实不同判断。”从证明标准来看,刑事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证明标准,尽管证据的三个属性没有必要重复。 审查,但从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看,需要再次审查,即生效的民事判决不一定对刑事诉讼具有约束力。 证据仍然需要按照证明标准进行审查,以重新确定案件事实,但在审查期间不能这样做。 一般来说,如果根本没有民事判决,可以按照专家意见的标准进行审查。 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主要事实,没有相反证据或者与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可以采信。 证明标准不能降低。 要求。

五、审理跨罪、刑事案件刑事自诉部分,在保障起诉权的前提下,要注重程序规则,严格审查证据。

一般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大部分是由民事案件转来的。 只有当民事案件的结果不理想时,他们才会进入刑事阶段。 如果法院在民事阶段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存在,从证明标准上看,在刑事部分就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除非有新的证据,否则刑事审判部分只是民事审判部分的重复。 虽然有人认为本案应当驳回或者驳回起诉,但从立案制度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的规定来看,这无疑剥夺了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起诉的权利。 不利的,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证据审查仍须按照刑事证明标准确定。

刑事自诉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时,在处理后续民事部分时,需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了反诉。 在处理民事部分时,需要考虑对方反诉的内容。 有些反诉在刑事案件中可能不成立,但在民事责任分配中可能是重要的权重。

6、跨罪、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审查:排除。

《解释》对案件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非法证据如何排除以及应当采用什么标准排除做出了详细规定。 但民法典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从证据和证据材料的差异来看,交叉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的审查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前次审判中排除的证据不得在后续审判中作为证据出现。 例如,即使被告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在其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后,在民事审判中也不能根据其本人的意见再次将其采信作为证据。

四、跨罪、刑事案件证据互认规则体系构建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越来越多,不少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群体性事件。 此类案件的审理需要更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制度指导。 现行法律体系部门化现象严重。 刑法和民法之间的沟通机制很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解决问题。 制度建设刻不容缓。

首先,在刑民案件中,刑事与民事证据互认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审判模式,注重证据互认的顺序和适用规范,加强法官在不同审判阶段的协调和沟通。

其次,在刑事优先民事模式下,需要区分不同刑事责任对刑事与民事证据互认规则的影响。 刑事判决确认有罪后,民事判决不能否认侵权事实的存在; 刑事判决确认无罪时,要区分无罪的理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证据不足或者该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这三种不同情况均不认定为犯罪。 在第一种情况下,刑事无罪表明民事无罪; 对于第二种情况,需要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来检验,以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侵权事实存在,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正义。

三是探索部分刑民案件先刑事后审理的模式,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 在审判实践中,先惩治后为民的模式是绝对主流,但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有必要突破现有的审判模式。

有人认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证据互认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高级司法操作问题”。 理论上的研究较少,但却是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尤其是在“事实不符的刑民案件的认定上,还存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和认可度问题”。 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突破法律制度壁垒、避免单边对抗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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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人民正义》2018年第10期,本文仅供个人学习

作者|张超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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