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作为老百姓,大家都知道,行政诉讼是人民告官的事情,刑事诉讼是涉及犯罪的事情。 除了以上两种之外,基本上就是民事诉讼的问题。
那么,为什么当真正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却很少有人了解,也很少成为茶余饭后的话题呢?
下面我们就从各类诉讼的含义、特点以及善用行政诉讼给我们老百姓带来的好处等方面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三类诉讼的区别。
各类诉讼的含义
从含义上看,行政诉讼,简单地说,就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利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方式。
民事诉讼是指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侵权、合同等纠纷。
刑事诉讼是公安局、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被起诉人的刑事责任。
与其他两类诉讼相比,这三类诉讼涉及普通百姓的事情相对较少。 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第一款第一款以外的情形。 除第一项规定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和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外,很少有人能接触到。
第五条提到的征收、征用,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发展历程
从发展历史来看,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宪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我国固有的,而是外来的。 封建君主集权的集权专制政府制度在传统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对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君主专制制度,宗法等级、地位等级、官贵贱民等观念根深蒂固。 以“民告官”为特征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传统中国始终无法找到生存之地。 直到清末民初,国内外矛盾激化,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和相关立法规定才出现。
中国的行政诉讼真正开始实行是在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建立平政院时。
“平政院”一词应该是在1912年3月11日的《中华民国临时宪法》中提出的。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也是近代资产阶级行政诉讼走向成熟的标志。系统已开始在中国大陆真正建立并运行。
191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颁布《平政院设立令》和《行政诉讼记录》。
新中国成立后,上述法律制度被废除。 1950年以来,曾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争议可以诉诸法院,但尚未形成制度。
1982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依照本规定办理。本法的规定。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管理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使我国行政诉讼进一步制度化。 刑事犯罪早在夏朝建立时就已出现。 西周时期也出现了关于民间交易的伏别和齐疾。
行政诉讼有哪些特点?
在诉讼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涉及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因案件原因无法调解的案件外,不准调解。案件的性质。
行政诉讼案件,只有涉及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才能调解。
行政诉讼仅进行合法性审查。 与民事诉讼相比,审查范围较小。 主要原因是法院不应干预行政权力的行使。
实践中,行政诉讼具有立案难、案件少、律师少的特点,导致行政诉讼鲜为人知。
为什么要了解行政诉讼?
有人会问,行政案件这么少,行政诉讼这么难,为什么还需要了解更多呢?
从广义上讲,中国实行法治,首先要求依法行政。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行政权力具有扩张性的特点。 作为国家的主人,我们必须懂得法律、遵守法律、懂得运用法律,才能更好地建设我们的国家。
从小的方面来说,如果你对一切都有所了解,那么遇到情况时就不会手足无措,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