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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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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国家司法协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 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也是一项关心人民疾苦、体现司法关怀的民心工程。 近年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应援尽救”、“做好事”的工作理念,用足司法救助政策,实施有针对性的救助,改进救助方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焦的问题。 。

为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平和温暖,指导中基层法院进一步做好司法协助工作,我们从司法协助案件中精心挑选了9个典型案例。 2020年起,全省法院审理案件并向社会公开。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道路交通赔偿、志愿救助者损害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各类案件。 获救人员中有困难妇女、幼儿、残疾夫妇、严重残疾退伍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老年人等,是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扶危济困、精准帮扶的生动实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生的人文关怀。

陕西三级法院将以本案发布为契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高质量的司法服务,让您的生活更加美好。 ,为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陕西法院司法协助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王某玲等5人申请司法救济道路交通侵权赔偿

案例2

王某民申请道路交通侵权赔偿司法救济

案例三

赵某民等四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

案例4

韩某文申请道路交通侵权赔偿司法救济

案例五

阮某才、唐某宝等五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

案例6

杨某平、郑某平申请道路交通侵权赔偿司法救济

案例7

陈某林民事侵权纠纷申请司法救济

案例8

赵某某因民事侵权纠纷申请司法救济

案例9

赵某某因工伤待遇纠纷申请司法救济

案例一

王某玲等5人申请司法救济道路交通侵权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5月16日,邵某丽因疲劳驾驶,将在路边干活的于某撞伤。 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邵某丽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邵某丽犯交通肇事罪,并赔偿王某玲等五人各种损失共计78万余元。 因被执行人邵某丽家庭经济困难,本案未能执行。 于某的妻子王某玲家是低收入家庭,没有固定收入来源。 他们的两个孩子均是未成年人。 于父长期患病,家庭收入微薄,生活陷入迫切困难。

【审理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高、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联合救助,向救助申请人王某玲等5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元。

【典型含义】

妇女、儿童、老人是全社会应该关心的特殊群体,也是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 本案中,申请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交通事故死亡,导致受害人赡养的老人和孩子失去了生计和经济来源。 尽管采取了详尽的执法措施,案件仍无法结案,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 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联合救助机制,缓解了申请人家属的燃眉之急,治愈了申请人的心理创伤,帮助其重拾生活信心,实现了“解民忧、解民难”的司法救助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2

王某民申请道路交通侵权赔偿司法救济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12月8日,张某志驾驶两轮摩托车撞倒行人王敏,造成王敏颅脑损伤,并花费医疗费24.7万余元。 经鉴定,王敏伤势为七级,后续治疗费用约为5.5万元。 经认定,张某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志赔偿王某民45万余元。 张某志除支付赔偿金12.1万元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王敏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妻子严重听力障碍。 两人年纪都大了,无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

【审理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高、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联合救助,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某民国家司法救助资金9万元。

【典型含义】

加强对残疾人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原则的直接要求。 也是解决群众急难解忧、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 本案救助申请人王敏的妻子是残疾人,他本人则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 他随后的治疗和夫妻俩的日常生活都难以维持。 为缓解家属燃眉之急,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联合救助,提供司法关怀,通过回访跟踪了解救助申请人家属的生活状况和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完成了“第二次救助”。文章的一半”为司法救助,这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救助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职能属性,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和关怀。

案例三

赵某民等四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3月2日,赵某强被魏某某打伤致死。 因韦某某系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并责令其赔偿赵敏等四名近亲属共计40.8万余元在各种开支中。 财产补足不足的部分,由韦某某的监护人赔偿。 经法院强制执行后,40余万元的案件赔付仍无法落实。 申请人赵敏、张辉均已七十多岁。 赵茹身患疾病,家庭生活陷入紧急困难。

【审理法院】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赵敏等人国家司法救济金8万元。

【典型含义】

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不仅因刑事案件遭受巨大的心理痛苦,而且失去家庭的经济支持,面临诸多紧迫的困难。 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济金,帮助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尽快恢复正常生活,重燃生活希望,体现了尊重和保障被害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 同时,三级法院和当地村组及时回访了赵某一家。 他们通过法律讲解、心理疏导,传递司法温暖,实现了国家司法救助从“经济救助”到“情感慰藉”的有效转变,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主动履行司法救助使命的精神。为人民伸张正义,维护公平正义。

案例4

韩某文申请道路交通侵权赔偿司法救济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29日,陈某涛驾车撞倒行人韩某文。 事故责任部门认定,陈某涛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鉴定,韩某文颅脑损伤较重。 伤势为重伤二级,四肢伤残七级。 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依赖护理。 法院判决陈某涛犯交通肇事罪,并赔偿韩某文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2.9万余元。 法院执行后,陈某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审理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韩某文国家司法救济金元。

【典型含义】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退役军人为祖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救援申请人韩某文曾在部队服役多年。 退休后,他因一场交通事故,身体严重残疾,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人民法院及时提供司法救济,帮助申请人走出生活困难,体现了全社会对军人职业的尊重,也让申请人及其家人获得了经济支持,感受到了正义的温暖。 在对中韩某作家家属的回访中,他们明确表示,司法救助资金将全部用于申请人的医疗保健和治疗。 救助资金不仅极大缓解了家庭的实际困难,也使申请人获得了康复保障和生活希望。

案例五

阮某才、唐某宝等五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4日,阮某才、唐某宝之女阮某琴因感情纠纷被梅某兵打伤致死。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梅兵无期徒刑。 他还对阮某才、唐某宝等五人(另外三人为阮某钦的未成年子女)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2020年,阮某才、唐某宝等5人因家庭困难严重,申请司法救助。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阮某才、唐某宝等五人司法救济金5.6万元。 2023年3月,原民事赔偿金全部落实。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决定从执行资金中依法扣除司法救济金1万元,退回救济金账户继续使用。

【审理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济金5.6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司法救助金发放后原案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扣划部分司法救助金的案件。 对于规范救助资金的回收和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司法救助的意义在于“救急”,通过提供司法救助资金解决救助申请人的燃眉之急。 但司法救助资金的发放并不能代替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除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救助保障外,决定酌情扣除后续实施的资金,并依法退回救助资金账户,继续滚动使用,最大限度发挥司法救助资金的救助作用。 。 同时,为巩固和延伸救助效果,三级法院对申请人进行跟踪走访,将资金帮扶与思想引导相结合,使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务实、细致。 。

案例6

杨某平、郑某平申请道路交通侵权赔偿司法救济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0月10日,杨某平与女儿郑某平(2017年出生)骑摩托车时,被李某驾驶的自卸车追尾,造成两人受伤,共损失10余万元。医疗费23万元。 经鉴定,杨平左下肢截肢、右脚踝受伤为七级伤残,郑某骨盆多处骨折为十级伤残。 两者都需要后续治疗。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杨某平、郑某某41万余元。 执行法院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后,李某仍未支付剩余赔偿金36万余元。 杨某平、郑某平因家庭困难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审理法院】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对救助申请人杨某平、郑某平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元。

【典型含义】

人民法院始终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放在司法救济工作的前沿。 此案是一起救助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例。 定边县人民法院核实申请人困难后,将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妇女儿童开通绿色通道,加大救助力度,优先支付救助资金,落实“救助一切需要帮助的人,做好事”的理念,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在危难之人、帮助有需要的人方面的重要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妇女儿童的司法关爱,为陷入困境的家庭带来希望。

案例7

陈某林民事侵权纠纷申请司法救济

【案件基本事实】

陈某林与胡某梅(1934年生)是同村邻居。 2015年6月26日,陈某林在志愿帮助胡某梅搭帐篷时从高处坠落受伤。 经鉴定,陈某林脊髓损伤,导致截瘫,二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 法院判决胡某梅赔偿陈某林35.8万元以上。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审理法院】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陈某林国家司法救济金元。

【典型含义】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陈某林主动帮助邻居的行为值得鼓励。 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不幸受伤致残,引发同情。 由于被执行人年老、家庭困难,该案无法就地执行。 在为陈某林提供司法帮助的基础上,平利县人民法院主动出击,积极协调当地村镇基层组织,为陈某林的妻子提供公益岗位,帮助其摆脱生活困难,实现家庭幸福。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 , 一起工作。 在回访中,三级法院鼓励申请人放下多年来的“磨砺”,重拾生活信心。 这体现了其对弱势群体民生的关心,也是对申请人善意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案例8

赵某某因民事侵权纠纷申请司法救济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5月13日,赵某某(2009年出生)与邻居邰某某(2007年出生)在楼下玩耍时,邰某某用弹弓打伤左眼。 经鉴定,赵某某左眼失明4级,伤残等级7级。 法院判决邰某的监护人赔偿赵某27.7万元。 被执行人家属生活困难,无法支付赔偿金。 确诊后,如果赵某某的眼睛不能及时治疗,病情存在恶化的风险。 赵某某因需要后续治疗且经济困难,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审理法院】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三级人民法院决定协调救助,给予救助申请人赵某某国家司法救济。

【典型含义】

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安宁、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中,赵某某正值蓬勃成长之际,一场意外失去了一只眼睛,对他的影响可能会持续一生。 如果不及时治疗,损害后果将会不断扩大。 三级法院坚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充分发挥联合司法救助合力,多方筹集后续治疗费用,帮助未成年人家庭走出困境。 救助金发放后,三级法院联合到赵某家中实地了解情况,确保资金用于赵某的治疗和生活。 同时,积极寻求多种救助渠道,将一次性救助转变为持续救助,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环境。

案例9

赵某某因工伤待遇纠纷申请司法救济

【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4月11日,赵某某(2011年出生)的父亲王某林因工伤死亡。 法院判决王某林所在公司赔偿赵某某55.9万元,每月支付养老金1344.4元。 该公司后来被关闭,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经调查,赵某的母亲赵某于2012年去世,赵某由外祖父母赵全、左林抚养长大。 两人年事已高,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

【审理法院】白水县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三级人民法院决定协调救助,给予救助申请人赵某某国家司法救济。

【典型含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 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年幼的赵某某相继失去了父母,这已经是不幸的了。 但诉讼赔偿无法全额落实,孩子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脆弱的心灵遭受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人民法院及时伸出援助之手,为赵某的学习、生活提供帮助。 赵某的监护人发来感谢信,并承诺将所有司法救助资金用于孩子的学习教育,保障她健康成长,未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级法院及时进行跟踪走访,了解赵某的学习、生活情况。 其监护人表示,司法救助金解决了家庭燃眉之急,为赵某今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了保障。 该案作为三级法院联合救助的典型案例,对帮助全省各级法院办理类似案件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营造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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