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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结未获赔偿 支持起诉助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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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通讯员 刘岩

刑事案件结案后,受害人没有得到经济赔偿怎么办? 近日,辽宁省铁岭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单独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2023年8月,未成年受害人小宇因一起刑事案件,身体和精神都出现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陪伴。 被告人已受到刑事处罚,但未给予经济赔偿。 小宇的母亲无法工作照顾孩子。 母女俩失去了生活来源,来到鄞州区检察院请求经济赔偿。

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特殊案件适用法律的最新解释和意见,如果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鄞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上,鄞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并出具了支持民事起诉的检察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犯罪后没有得到宽恕,也没有向被害人提供任何赔偿。 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有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的工作思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受害人遂依法向鄞州区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鄞州区检察院也向法院送达了民事支持起诉书。 同时,鉴于本案母女法律意识低、诉讼能力弱、生活面临困难,鄞州区检察院组建检察官办案小组,帮助克服取证困难。

经当事人同意后,检察院会同当地司法局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并调查、核实、固定精神损害赔偿证据。 同时,检察机关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第一时间向检察部门移送线索,第一时间为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3500元、精神损失费4万元。

检察官的陈述

办案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支持检察职能是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 让众多潜在需要帮助的民事主体了解检察制度的支持,帮助更多民事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铁岭市首例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件。 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维护权益、获得赔偿提供了可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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