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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程序:军人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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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请求离婚(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是:(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的;

(四)有其他重大缺陷的。 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如强奸、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

这是对军婚提供特殊保护的条款。 法律规定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并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员。 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无军人身份的军队人员。 现役军人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办理结婚手续并领取结婚证的人。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现役军人配偶进行教育,设法调解和解或者裁定不准离婚。 军人有重婚、虐待、遗弃等严重过错的,未经军人同意,可以准予离婚。 军人无重大过错,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还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离婚。 ,并以做好当兵工作为前提。 如果第三人插手破坏军人婚姻家庭,造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第三人的刑事责任。

军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离婚证明,除非政治机关核实军方确实有重大过错。 需要注意的有两点:第一,这两种情况都没有规定军内调解程序; 第二,第二种情况,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准出具离婚同意书的原因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请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即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作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代表军人同意离婚。

关于军队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 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更好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巩固国防,推进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保持军队纯洁稳定,提高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特作如下规定:现就军队贯彻婚姻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

一、现役军人处理婚姻关系,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 不允许他们未婚同居或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并鼓励晚婚。 如果男军人年满二十五岁,女军人年满二十三岁或以上,则初婚为晚婚。

2、现役军人要慎重选择恋爱对象。 军官与文职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对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先进、品行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船舶、机组人员和机密人员的配偶也不应有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不得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具有中国国籍而居住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从事或者参加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结婚; 原则上也不允许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不允许谈恋爱。如果伴侣现实表现良好,无政治问题,可以酌情允许结婚。问题。

4、义务兵不得在军内、驻地寻找对象,现役期间不得结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部队内寻找对象结婚。

年满30周岁,在原籍地寻找伴侣困难的孤儿、残疾人和个人士官。 如果他们要求在军站寻找合作伙伴,必须经过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严格控制和批准。

在司令部确定的三类地区和一、二类海岛单位中,在边境县(市)、荒漠地区、国家指定边远地区服役的单兵中级以上士官。 如果他们亲自提出去军站寻找合作伙伴,就必须满足要求。 地方民族政策必须经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后,并且已经签订了复员军人就地安置协议,能否在军站找到目标。 结婚。

六、军队院校学生干部、学员在院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页]

七、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从事保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照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八、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营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十级以下的军官与同级文职干部、士官、正规军人申请结婚,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团级、专业技术九级以上军官和同级文职干部申请结婚;副军区级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由上级审批。所在单位本级政治机关; 副军区级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九、现役军人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机构提出结婚申请。 审核通过后,须填写《婚姻登记申请表》作为备案材料; 政治机构将颁发“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婚姻。 基础。

十、汉族军人若想与不习惯与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劝说双方放弃这种婚姻。 如果双方坚持结婚,并征得少数家长同意,可以准许结婚。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军纪、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由双方所在军队单位或者政治机关领导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明,方可办理离婚。 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是本地人,军人要求离婚的,军队政治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解;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如果军人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请对方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无效,政治机构将出具证明,当事人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配偶是当地公民,一方提出离婚,军人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签发离婚证明,除非政治机关查明军人确实有重大过失。 。

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申请结婚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离婚同意书时,应当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者提出书面意见。 申请再婚或者再婚的,必须出示离婚证。

十三、军队各级党组织、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军人的婚姻管理工作。 军人有审查、调解、颁发结婚、离婚证书的权利和义务。 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酌情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对于军人婚姻纠纷,军队法律服务部门和各级律师要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对于扰乱军婚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总参谋部、总装备部政治部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机要人员婚姻管理实施细则,报总政治部备案。记录。

十五、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六、本条例由总政治部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01年11月9日起施行。1980年12月29日发布的《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实施的暂行规定》,将被废除。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中的必要步骤。 法律快报网军人离婚专栏为您介绍军人离婚的注意事项。 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 问题主要集中在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 法律快报婚姻法频道军事离婚栏目为您介绍离婚财产分割的常见法律问题。 还有离婚赔偿、离婚经济援助等问题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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